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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果意思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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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嘉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44-152,共9页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的违反,而是与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义务相对应,只有当事人设立抵押担保为合同效果意思后,抵押登记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对于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二者不存在履行先后限制。同时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限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即主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且不具有顺序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效果意思 担保义务 抵押登记 抵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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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抵押关系的成立及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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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2期121-124,共4页
本文从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四个方面 ,详细地分析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关系成立的要件 ,并从当今有关法律规定入手 ,阐明了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是拍卖。
关键词 房地产 抵押关系 抵押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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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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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涛 庞博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3期67-70,共4页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正式引进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白。试从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阐释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实施状况。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发挥其作用。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检讨了浮动抵押制...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正式引进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白。试从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阐释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实施状况。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发挥其作用。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检讨了浮动抵押制度,阐释了实践过程中效率低下和参与程度不高等现象的原因,清晰展示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力求为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浮动抵押 实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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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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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安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61-62,共2页
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指船舶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提供抵押物以用于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符合何种条件方可以设定抵押权。一般情况下,对船舶享有处分权的人,即可以对该船舶设定抵押权;在船舶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 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指船舶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提供抵押物以用于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符合何种条件方可以设定抵押权。一般情况下,对船舶享有处分权的人,即可以对该船舶设定抵押权;在船舶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无处分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情况,要分析是否构成船舶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公司以其船舶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要注意相关法律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抵押人 主体资格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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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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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昌富 《河池师专学报》 2002年第1期61-64,共4页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 ,当铺收取当户的当物所设定的权利就是一种典型的质权。中国古代当铺制度相当发达 ,运用质权法的理论 ,历史地分析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 ,对制定有关现代当铺的法律 ,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中国古代当铺 质权 担保物权 质权法 质权人 出质人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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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制度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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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阔晓晖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77-79,共3页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实务性问题,主要集中在最高抵押额的确定、决算期的确定、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抵押合同中应有的其它约定方面。解决好这些实务性问题,对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纠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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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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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大鹏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5-26,共12页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客体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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