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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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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29-38,共10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紧急救助 无因管理 免责 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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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法保障--兼论《民法典》第183条与第979条之协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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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言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36-151,共16页
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法保障以《民法典》第183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于此过程中需协调第183条与第979条之适用关系。基于法律体系内价值判断的一致性,以见义勇为的公法规定为依据,见义勇为的价值基础为互惠利他主义,与无因管理相一致... 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法保障以《民法典》第183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于此过程中需协调第183条与第979条之适用关系。基于法律体系内价值判断的一致性,以见义勇为的公法规定为依据,见义勇为的价值基础为互惠利他主义,与无因管理相一致。见义勇为的私法性质问题本质上是借助何种民法理论解释法律的解释选择问题,价值基础的同一性使得无因管理说成为既充分自洽又最合乎解释目的且解释成本最低的解释方案,第183条与第979条之间构成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救助人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有益费用,指向救助人劳动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以及业已商品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可依据第979条向受益人主张完全偿还;救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指向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多元损害救济机制的协调。存在侵权人且侵权人能够实际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依据第183条第一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救助人过失情形下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害补偿之间的差额;不存在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实际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依据第183条第二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民法典 费用偿还 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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