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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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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泽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1-151,共11页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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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法理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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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宗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88-95,共8页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立法 再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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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死刑案件的再审 被引量:2
3
作者 黄京平 彭辅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69-74,共6页
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 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死刑案件 再审制度 中国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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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不加刑”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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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华 赖黎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20-23,73,共5页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不加刑原则 既判力 刑事诉讼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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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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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群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19-23,共5页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存在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两种表现形式。二者具有共性,但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该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及例外...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存在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两种表现形式。二者具有共性,但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该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及例外。为了顺应刑事诉讼国际化标准,我国应根据国情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据此彻底重构刑事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 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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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及其借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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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71-73,共3页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西方一项古老的伦理和法律原则。该原则不仅是一种比较有效地防止国家滥用权力的制度保障,更是被刑事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掌握和探讨其他国家适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上不同的特点,可以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西方一项古老的伦理和法律原则。该原则不仅是一种比较有效地防止国家滥用权力的制度保障,更是被刑事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掌握和探讨其他国家适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上不同的特点,可以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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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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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52-55,共4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但是,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精神,并在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但是,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精神,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很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违背的地方,因此,我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使这一原则在我国得到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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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相关概念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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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军 张文杰 《行政与法》 2012年第3期80-84,共5页
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 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一事不再理仅具有程序性效力,约束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审理;禁止双重危险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间接达到确保判决终局性的目的,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且具有争点效。三者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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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法院理论对我国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建构
9
作者 肖建国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05-109,共5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危险"难以界定。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建构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案件系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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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问题研究
10
作者 唐旭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87-190,共4页
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二者的折中性表述。与两者均不相同的是,中国法以客观事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 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二者的折中性表述。与两者均不相同的是,中国法以客观事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有必要在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利益格局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改革法院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免受双重危险 有错必纠 重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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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无悔判:往日遭际、古代语境及其现代意义挖掘
11
作者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5-157,233,234,共25页
对“官无毁判”的訾评,最早出现于谢觉哉1943年的会议发言及日记;对“官无悔判”的大规模批判,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达到了高峰;流风所及,至今仍有对其持批评或否定态度者。批判者将其视为旧司法被动、教条、形式主义的反映,有来历,... 对“官无毁判”的訾评,最早出现于谢觉哉1943年的会议发言及日记;对“官无悔判”的大规模批判,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达到了高峰;流风所及,至今仍有对其持批评或否定态度者。批判者将其视为旧司法被动、教条、形式主义的反映,有来历,有典据;否定者将其作为旧衙门颟顸、专横的代名词,则可能是一个重大误解。因为“官无悔判”的原型是“官无悔笔”,语境是“官无悔笔,罪不重科”。如今,除了需要稍费笔墨为其正名、确诂其古义外,挖掘并赋予其现代意义,揭示其与“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民事、刑事诉讼原则的相通蕴意,可以为中华古法谚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一个导向性的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无悔判 官无悔笔 罪不重科 司法改革运动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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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 被引量:52
12
作者 陈瑞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15-132,共18页
大陆法强调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确定力 ,而英美法则禁止对同一行为实施重复的刑事追诉。与此均不相同的是 ,中国法以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 ,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 ,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 大陆法强调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确定力 ,而英美法则禁止对同一行为实施重复的刑事追诉。与此均不相同的是 ,中国法以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 ,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 ,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诉 刑事诉讼 被告人 法院 英美法 大陆法 既判力 同一 应当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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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陈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54-60,共7页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权,应当予以法律控制。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保障人权 重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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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之商榷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建伟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71-180,共10页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收集了新的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使原裁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得到补救,就此法院依法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收集了新的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使原裁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得到补救,就此法院依法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规定的却是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尽管原判决在当时证据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并非错误,但是新的事实、证据表明该案的无罪判决在与案件事实真相背离这一实质问题上“确有错误”。以此观之,这种裁判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如果不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允许重新起诉,势必出现同一案件同时存在两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一案两判”现象,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原理,也会损害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新起诉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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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席审判后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关系——兼论重审程序之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泊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89,共9页
《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有观点认为重审是给予被告人一次参加诉讼的机会,而非再次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有观点认为重审是给予被告人一次参加诉讼的机会,而非再次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冲突。但笔者认为,从既判力的物之范围与时之范围来判断,裁判生效前再诉便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生效后,无论再诉与否,都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只不过为了补正缺席审判的固有缺陷,保障被告人之听审权与在场权,重审是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定例外。在重审的启动方式上,仅缺席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可允许控方重新起诉,其余情形只得由法院启动重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审判 重新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 禁止双重危境 犯罪事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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