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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非国家法条款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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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红 黄瑞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27-136,共10页
非国家法条款就是将非国家法纳入准据法,扩大了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冲突法的最新成果。自由和限制是该条款基础。该条款提出了非国家法必须符合的条件,同时要处理与内国冲突法、某些软法或公约的关系。非国家法除了可... 非国家法条款就是将非国家法纳入准据法,扩大了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冲突法的最新成果。自由和限制是该条款基础。该条款提出了非国家法必须符合的条件,同时要处理与内国冲突法、某些软法或公约的关系。非国家法除了可以适用于仲裁以外,还可以适用于诉讼。我国目前对非国家法还没有相关立法,建议立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领域中可以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准据法,但在诉讼领域目前时机还未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合同 非国家法 准据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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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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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雪林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68-70,共3页
近年来,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学术界争论较大,该理论为物权变动模式提供了实用的理论工具。对基于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进行理论研究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建立何种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了笔者关于基于... 近年来,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学术界争论较大,该理论为物权变动模式提供了实用的理论工具。对基于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进行理论研究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建立何种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了笔者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一系列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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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以海商法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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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布鲁山托.K.穆克吉 谢忱 张金蕾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1期40-45,共6页
"冲突法"是一个在海商法和非海商法领域都颇让人费解的难题。同时,冲突法上的诸多原则在国际上具有非常普遍的适用性。首先列举了英国冲突法的一些传统规则在海商法上的适用,并介绍了一些侵权和合同法下冲突法的现代学理和实... "冲突法"是一个在海商法和非海商法领域都颇让人费解的难题。同时,冲突法上的诸多原则在国际上具有非常普遍的适用性。首先列举了英国冲突法的一些传统规则在海商法上的适用,并介绍了一些侵权和合同法下冲突法的现代学理和实践新理论。随后,通过海商法判例阐述普通法下的新理论"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与大陆法下的"平行诉讼理论"进行比较。最后,对国际冲突法在现代法律和经济环境下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法 准据法 法院地法 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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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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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07-121,共15页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 给付目的不达 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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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代理权的授予行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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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90-200,共11页
代理权系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其发生原因则因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而有差异。法定代理系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意定代理则系透过本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取得。基于本人(被代理人)的意思授予代理权的意定代理,主... 代理权系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其发生原因则因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而有差异。法定代理系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意定代理则系透过本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取得。基于本人(被代理人)的意思授予代理权的意定代理,主要是依委托、雇用、承揽、承包及合伙等基础关系授予代理权。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性质、方式、范围、内容、认定、瑕疵及其效力,我国现行立法未予明确或虽有关涉但未尽清晰,应依当代比较代理法的共通法理与实证经验而予厘清、厘定及释明。对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抽象性)于法制史上的肇源与演进的分析,尤其是对有因说与无因说的优缺点的严谨、细致的考量表明,对于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与其所由授予的基础关系于效力上的关联,我国应采独立性、无因性(抽象性)。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抽象性)肇源于德国民法,我国不认可德国私法中统一的无因性制度系统,而仅认可其中的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及商法中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适宜的、妥洽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代理权 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的性质 无因性(抽象性) 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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