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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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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7,共20页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义务是平台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在实质上来源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支配”。网络平台作为义务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体现,但形式上的义务必须接受实质义务论的检验。对于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存在正犯与共犯两种归责路径,正犯归责的法律门槛较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从共犯角度考察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立法上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按照该罪对网络平台不作为进行定性仍然是对共犯归责路径的延续。具有间接帮助性质的平台不作为也应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网络平台的过失不作为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中立帮助行为 结果原因支配说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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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新规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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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云宝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45-161,共17页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形成的机动车技术性标准,由此这一传统标准的缺陷逐步显现,援引这一标准难免出现“醉驾”刑法惩处上的乱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形成一套侧重规范属性的机动车规范性标准,形式上这两套标准都不缺乏相应的规范依据,但它们划定的机动车范围不尽一致,实质上它们是替代关系。我国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应契合电动车时代发展潮流,在行政机关对电动车采取机动车管理持谨慎立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是普遍性社会认知、对不法行为惩处泛刑化进行限缩等原因推动下,促进电动车时代我国机动车认定标准的升级,以规范性标准替代传统的技术性标准,进一步限缩该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 技术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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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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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28-40,共13页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修正了规模化程序出罪正当性不足的偏差,也为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积累了经验。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应由附条件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和附条件终止刑事追诉程序构成,具体包含附条件不予立案、附条件撤销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几种具体的程序出罪方式。以不同等级的附条件不起诉取代酌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是建立普遍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 程序出罪 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刑罚替代措施 分层出罪 犯罪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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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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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韬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4-65,共12页
我国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在犯罪圈逐渐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问题。不起诉制度的活力应当进一步释放,从而将一部分醉驾案件在审前阶段得以分流,这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发挥出不起诉制度应有的犯罪治... 我国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在犯罪圈逐渐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问题。不起诉制度的活力应当进一步释放,从而将一部分醉驾案件在审前阶段得以分流,这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发挥出不起诉制度应有的犯罪治理功能。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醉驾案件适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等制度的条件进行拆解式分析,并参考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醉驾案件不起诉的运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总结与对比,分析出四种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的优势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法定不起诉的标准应当统一和明确,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尺度应得到合理控制,存疑不起诉的完善需要司法机关和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交通犯罪 不起诉 教义学 轻罪时代 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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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治法益观下“不作为诈骗”的保证人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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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家鑫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0-44,共5页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与区分民刑诈骗的要求,可以采取危险来源控制说的立场,将内容限于能对受骗人造成损失且难以救济作为基础事实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法益 不作为犯 保证人地位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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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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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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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7
作者 姜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0-99,F0003,共11页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事合规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刑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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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探析
8
作者 李荣 张佳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26,共10页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民营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涉案罪名分布较集中,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轻罪案件;案件处...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民营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涉案罪名分布较集中,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轻罪案件;案件处理决定多为“双不起诉”;合规考察期限一般在3个月及以下。实践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存在着运行模式与不起诉条件相冲突、“双不起诉”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及合规考察期限不明确等现实困境。在未来的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构建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严格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明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考察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合规不起诉 单位犯罪 “双不起诉” 合规考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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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路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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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永光 明月 田一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16,共7页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制度,应当在明确该制度维护企业经营、预防犯罪的适用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体系及国情,分析该制度应适用的犯罪类型和...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制度,应当在明确该制度维护企业经营、预防犯罪的适用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体系及国情,分析该制度应适用的犯罪类型和罪量程度;同时,应注意到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为企业而非个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均可适用,但应针对企业的不同规模而差异化适用合规激励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不起诉 预防 企业犯罪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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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
10
作者 高景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8,共12页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具有清晰的归责逻辑,并能够实质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由此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重塑。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以此为基础,但并不止步于有效合规的诉讼评价,其“条件”应表达为刑事惩罚性与企业合规自治的结合,遵循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对此予以必要关注和回应。具体到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保证金制度、合规整改期间涉案企业特定经营禁止制度、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承诺制度等,推动涉企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犯罪治理 单位犯罪归责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涉企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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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之否定
11
作者 刘心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8-82,共15页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依据现行刑法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间接操纵指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影响直接操纵者从而间接影响比赛,收受财物的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63条与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处罚直接操纵行为,既缺乏应罚性维度上的入罪正当性,也不符合需罚性维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现有的“体育法—刑法”双层规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规制直接与间接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根据我国发展现状,体育领域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刑法应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推动体育领域实现健康、可持续的自治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比赛 假球 黑哨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 体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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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12
作者 付振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9-84,共6页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刑事程序激励的最佳方式之一,但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范围混乱、企业合规协议有效性实现困难和关于不起诉运行方式定位不准确的问题。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环境,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标准建立我...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刑事程序激励的最佳方式之一,但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范围混乱、企业合规协议有效性实现困难和关于不起诉运行方式定位不准确的问题。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环境,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标准建立我国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应当借鉴域外国家不起诉制度的有益经验,构建涉罪企业合规二元不起诉模式,准确把握企业合规的有效性的确认,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力量,推动涉罪企业合规的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不起诉 涉罪企业合规 程序激励 域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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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13
作者 李学倩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8-67,共10页
随着我国进入轻罪治理时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而出罪模式有限,刑事规范和政策调控对醉驾犯罪惩治的边际效应逐渐显现,从正当性角度出发,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理念并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在实践探索方面,各地区近年来对... 随着我国进入轻罪治理时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而出罪模式有限,刑事规范和政策调控对醉驾犯罪惩治的边际效应逐渐显现,从正当性角度出发,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契合法律理念并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在实践探索方面,各地区近年来对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所尝试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模式,实质上属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来应发挥刑事诉讼的程序法优势,探索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体系。我国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从扩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科学设置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加强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轻罪治理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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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则完善研究
14
作者 王译 李嘉飞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3-109,共7页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开始逐步构建以效率为导向的轻罪治理体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的典型代表之一,其井喷式的增长趋势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以“瑞安模式”为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开始逐步构建以效率为导向的轻罪治理体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的典型代表之一,其井喷式的增长趋势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以“瑞安模式”为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进惩戒效果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平衡,但实践探索过程中仍存在诸如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形式化以及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度低等诸多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优化检察机关与专业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实质化发展,避免起诉裁量陷入“一律起诉”和“不诉了之”两个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起诉裁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附条件不起诉 专业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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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程序法建构
15
作者 刘文安 郭振楠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44-151,共8页
我国刑事法领域有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须适时总结相关经验并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化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激励机制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之路,就程序建构的基本... 我国刑事法领域有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须适时总结相关经验并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化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激励机制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之路,就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而言,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将整改经验和制度创新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补充;重点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分案处理机制实现涉案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相称,以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相互区分而又功能互补实现诉前分流;做好检法衔接工作,限制适用合规撤回起诉,发挥法院的程序衔接作用,并且畅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两机关各司其职而又有效衔接,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刑事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 程序建构 特别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 检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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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制度研究
16
作者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刘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3-20,共8页
当前,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双不起诉”已成共识,但对于企业重大犯罪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仍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扩大合规不起诉制度效果,避免出现“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关的制度探... 当前,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双不起诉”已成共识,但对于企业重大犯罪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仍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扩大合规不起诉制度效果,避免出现“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关的制度探索,提出了“分案处理”的改革思路。但是,分案处理面临着违背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基本原理、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失衡等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走出重罪案件合规分案处理机制现实困境,应从理论层面予以创新和突破,重新建构单位与责任人分离模式;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和固定,以成文法形式规定合规从宽、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完善分案处理程序与规则;在司法实践方面于探索和落实,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积极推动重罪合规分案处理机制落地实施,巩固理论和实践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重罪合规 分案处理制度 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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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17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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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7
18
作者 林荫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0-66,59,共8页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共同犯罪 非罪 牵连关系 数额较大 数罪 司法实践 认定标准 受益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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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论 被引量:9
19
作者 梅传强 胡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99-107,共9页
我国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居高不下,但严厉惩治并未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持续多发的蔓延态势。就其本质而言,毒品犯罪是一种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并不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因而并不是最严重的犯罪,对毒... 我国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居高不下,但严厉惩治并未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持续多发的蔓延态势。就其本质而言,毒品犯罪是一种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并不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因而并不是最严重的犯罪,对毒品犯罪规定和适用死刑缺乏正当性根据,应当予以废除。考虑到来自观念层面和现实层面的障碍,应采用立法与司法共同推进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模式,即毒品犯罪死刑的最终废除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进行,在立法未正式废除死刑之前,先由司法机关停止适用死刑,为立法上最终废除死刑做准备。同时,在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后建构起完善的配套制度,从而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科学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非暴力犯罪 经济犯罪 死刑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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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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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39-46,共8页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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