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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被引量:1
1
作者 周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7,共20页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义务是平台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在实质上来源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支配”。网络平台作为义务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体现,但形式上的义务必须接受实质义务论的检验。对于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存在正犯与共犯两种归责路径,正犯归责的法律门槛较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从共犯角度考察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立法上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按照该罪对网络平台不作为进行定性仍然是对共犯归责路径的延续。具有间接帮助性质的平台不作为也应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网络平台的过失不作为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中立帮助行为 结果原因支配说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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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适用
2
作者 冯新新 孙冬旭 杨行洲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1期50-53,86,共5页
判决宣告前已发现的其他罪,是否应与已执行完毕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在认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基于数罪并罚的立法宗旨和罪刑均衡原则,此类案件无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都具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考虑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已发现的其他罪,是否应与已执行完毕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在认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基于数罪并罚的立法宗旨和罪刑均衡原则,此类案件无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都具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考虑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处理,这样既符合数罪并罚规则的设置初衷,又能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相契合,取得与原本同时裁判场景的均衡,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 罪刑均衡 刑事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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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路径与规则--以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为切入点
3
作者 柳安然 张芳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99-106,共8页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质判断;只有与该罪的作为行为具有同等违法价值的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认定规则,应以不同行为主体为区分;只有对吸毒场所具有绝对的、现实的、排他性支配地位的主体,在未履行法律法规、职业、经营等所要求的制止、举报义务时,才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不真正不作为 作为义务 同等违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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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被引量:7
4
作者 李希慧 杜国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5-121,共7页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犯 不作为犯 亲手犯 实行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 犯罪主体 标准划分 特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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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被引量:12
5
作者 郝守才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23-26,共4页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纯持有型犯罪 作为 不作为 刑法 严格责任 客观行为性 主观罪过性 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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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立法对“见危不救罪”的再思考 被引量:9
6
作者 邹兵 汪力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5-59,共5页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 见危不救罪 再思考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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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被引量:8
7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决于行为人这一状况,即存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而且,另外还有必要考虑那些应该将制约行为人的自由、赋予其一定的作为义务予以正当化的因素,例如,先行行为等危险创造行为、同居在一起的亲子关系、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职责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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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被引量:17
8
作者 侯国云 梁志敏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102-109,共8页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可分为起因性因果关系和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两种。对于具有起因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 ,不能把因...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可分为起因性因果关系和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两种。对于具有起因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 ,不能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具有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 ,应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 犯罪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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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作为与共犯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9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1期125-137,共13页
不作为与共犯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的理论与共犯理论竞合在一起,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该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针对作为犯的不作为的加功;(2)针对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加功;(3)不作为的共同实行。另外还存在(4)不作为的共犯与... 不作为与共犯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的理论与共犯理论竞合在一起,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该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针对作为犯的不作为的加功;(2)针对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加功;(3)不作为的共同实行。另外还存在(4)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首先,针对同一行为样态,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评价,因而只要对作为与不作为分别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即可,就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而言,这一点也不会有什么改变。而且,要认定成立不作为的共犯,也以参与者存在作为义务为必要。另外,对于不作为的共犯的因果性而言,也只要对正犯实现构成要件起到了促进或者强化的作用即可,而不必达到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共犯 不作为的共犯 作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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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边界 被引量:18
10
作者 葛立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80-87,共8页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服务商 不作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 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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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 被引量:6
11
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9-131,共13页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度关联性,取决于该罪与相应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的比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无需适用保证人理论,遗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则需要借助保证人理论对主体作出实质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不作为犯 义务 解释顺位 法益 保证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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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被引量:6
12
作者 马荣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57,共7页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两者的作为义务来源也应有所区别。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具有法定性,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在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外,通过解答所谓前行为保证人类型问题予以最终确定,因而其作为义务来源只能限于特定的职务或业务行为和特定的法律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前行为保证人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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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之界定 被引量:6
13
作者 尹彦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67-71,共5页
不纯正不作为犯素有"未解之题"之称。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作为义务来源,检讨通说地位的四来源说,并对目前的理论观点进行剖析,主张构建三分法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刑法总则中增设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一般... 不纯正不作为犯素有"未解之题"之称。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作为义务来源,检讨通说地位的四来源说,并对目前的理论观点进行剖析,主张构建三分法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刑法总则中增设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一般性规定,以期更好地实现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义务来源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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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化思考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晓莉 李明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43-47,共5页
从理论与实践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问题。然而,我国刑法立法从来没有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范,只有处罚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这就产生了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借鉴日本刑法相关规范,在我国刑... 从理论与实践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问题。然而,我国刑法立法从来没有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范,只有处罚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这就产生了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借鉴日本刑法相关规范,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以此为载体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纳入刑法规范,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化。这将是缓解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比较妥当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 保证人 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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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分 被引量:6
15
作者 常磊 《时代法学》 2009年第3期61-66,共6页
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刑事和民事边缘"模糊地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 刑民分界 不作为诈骗罪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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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被引量:2
16
作者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25-35,共11页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由于反向为恶行为的存在,所以,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会出现竞合。不作为犯罪的种类范围包括:(1)纯正不作为犯罪;(2)复合不作为犯罪;(3)双可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在刑法里应有明文规定,在立法上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 犯罪 概念 范围 种类 作为 竞合 反向为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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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一体化 被引量:1
17
作者 乔远 明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35-40,共6页
由于理论上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加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认定没有顺序性的考察方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时认定负担过重。表现在实践中,有时只认定过失犯,有时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为... 由于理论上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加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认定没有顺序性的考察方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时认定负担过重。表现在实践中,有时只认定过失犯,有时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了解决此问题,可以将过失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进行同类合并,如将作为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合并,客观作为能力与客观注意能力合并等,以图建立统一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减轻司法认定的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 过失犯 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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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参与理论的反思与构建 被引量:3
18
作者 李志恒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3期101-113,共13页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 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犯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为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参与 义务犯 支配犯 修正的区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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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拒不履行网络监管义务的不法与责任——立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考量 被引量:2
19
作者 马荣春 万邵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92-100,共9页
互联网2.0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公众期盼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固然应当有所作为,但仍需谨记自身冷静的品格。为了避免刑法过分干预公众日常生活,保持互联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互联网2.0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公众期盼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固然应当有所作为,但仍需谨记自身冷静的品格。为了避免刑法过分干预公众日常生活,保持互联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付诸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网络监督义务。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不法—有责"的逻辑顺序,首先判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网络监督义务,从而引起高度危险或结果发生是否具备不法;随后再考察是否可以将上述危险或结果的发生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消极不作为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监督义务 不作为 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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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故意要素 被引量:1
20
作者 乔远 王育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4-18,23,共6页
从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故意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具备独自的内涵。不真正不作为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必然发生,且认识到自己居于保证人地位、保证人义务,在待修... 从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故意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具备独自的内涵。不真正不作为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必然发生,且认识到自己居于保证人地位、保证人义务,在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行为人不作为甚至排除他人介入的可能;相反,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了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的可能性,且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不具有高度依赖性,行为人放任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认识要素 意志要素 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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