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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比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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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海航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26-130,共5页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须依据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中日两国都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中国的司法保护制度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收容教养制度;二是不起诉制度。以上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司...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须依据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中日两国都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中国的司法保护制度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收容教养制度;二是不起诉制度。以上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均起了积极作用。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也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实验观察制度,它有两种形式:(一)在宅实验观察,(二)委托辅导实验观察;二是少年司法审判前的保护程序。从主体界定和实施效果上说,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略显严格,日本的实验观察制度则较为宽和;中国的不起诉制度略显疏阔,日本的司法审判前保护程序则较为细密。这与两国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传统有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日本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司法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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