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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被引量:
1
1
作者
郑金涛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149-166,共18页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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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版权侵权
通知删除
实质审查
理性人标准
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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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程序适用争议分析
被引量:
2
2
作者
张惠
《嘉应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44-47,共4页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中国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的适用存在明显的不统一,司法界和学界对通知删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明知或应知的理解不同;对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不同;对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理...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中国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的适用存在明显的不统一,司法界和学界对通知删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明知或应知的理解不同;对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不同;对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主要应包括"红旗标准"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实施性的善意审查义务、对可预见性侵权的审查义务。不合格通知的警示作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不合格通知的侵权提示,若服务商可预见到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应采取一定的审查或删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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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程序
不合格通知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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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研究——兼论中国在安全港条款国际谈判中的立场与选择
被引量:
1
3
作者
刘天舒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常见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章节分布、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多样性。安全港条款的逻辑构造通常可以拆解为适用情形、义务要求与保障机制三大要素,但其具体内容设置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集中...
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常见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章节分布、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多样性。安全港条款的逻辑构造通常可以拆解为适用情形、义务要求与保障机制三大要素,但其具体内容设置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通知—删除”程序普适性的争议。同时,欧盟版权授权制度的产生也对其发展带来了挑战。对此,中国应充当积极协调者,在未来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安全港条款;在形式上应体现差异性,针对“通知—删除”条款的去留争议,可根据缔约国的立场灵活制定不同规则;在内容上应体现规制方式的开放性,虽然在现阶段采用版权授权机制为时尚早,但可以为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制度创新保留一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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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港条款
区域贸易协定
“通知—删除”程序
版权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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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之定性与适用
被引量:
6
4
作者
王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182-194,共13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在适用层面引发不少争议,这源于对该条款的属性认识不清。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演进历程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属性。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定性...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在适用层面引发不少争议,这源于对该条款的属性认识不清。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演进历程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属性。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定性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审查者而非信使的角色,进而影响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在归责语境下,通知中的初步证据应当被界定为使侵权行为明显的证明材料,必要措施的范围应具有开放性,何为"及时"应采取多因素考量法,平台需承担防止反复侵权的义务,平台因过错误删需承担侵权责任,15天"冷静期"应被解释为推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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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通知
-
删除规则
归责条款
初步证据
必要措施
原文传递
题名
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被引量:
1
1
作者
郑金涛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149-166,共18页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研究”(项目编号:21@ZH006)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词
版权侵权
通知删除
实质审查
理性人标准
程序规范
Keyword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otice
-
and
-
takedown
Substantive Review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procedur
al Regulation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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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程序适用争议分析
被引量:
2
2
作者
张惠
机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
出处
《嘉应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44-47,共4页
基金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2010B060400004)
文摘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中国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的适用存在明显的不统一,司法界和学界对通知删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明知或应知的理解不同;对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不同;对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主要应包括"红旗标准"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实施性的善意审查义务、对可预见性侵权的审查义务。不合格通知的警示作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不合格通知的侵权提示,若服务商可预见到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应采取一定的审查或删除措施。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程序
不合格通知
注意义务
Keywords
Safe Harbor Provision
notice - takedown procedure
unqualified
notice
duty of care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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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研究——兼论中国在安全港条款国际谈判中的立场与选择
被引量:
1
3
作者
刘天舒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文摘
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常见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章节分布、形式与内容都呈现多样性。安全港条款的逻辑构造通常可以拆解为适用情形、义务要求与保障机制三大要素,但其具体内容设置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通知—删除”程序普适性的争议。同时,欧盟版权授权制度的产生也对其发展带来了挑战。对此,中国应充当积极协调者,在未来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安全港条款;在形式上应体现差异性,针对“通知—删除”条款的去留争议,可根据缔约国的立场灵活制定不同规则;在内容上应体现规制方式的开放性,虽然在现阶段采用版权授权机制为时尚早,但可以为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制度创新保留一定发展空间。
关键词
安全港条款
区域贸易协定
“通知—删除”程序
版权授权制度
Keywords
safe harbor provisi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notice
and
takedown
procedur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ystem
分类号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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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之定性与适用
被引量:
6
4
作者
王杰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182-194,共13页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项目(2018EFX00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在适用层面引发不少争议,这源于对该条款的属性认识不清。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演进历程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属性。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定性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审查者而非信使的角色,进而影响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在归责语境下,通知中的初步证据应当被界定为使侵权行为明显的证明材料,必要措施的范围应具有开放性,何为"及时"应采取多因素考量法,平台需承担防止反复侵权的义务,平台因过错误删需承担侵权责任,15天"冷静期"应被解释为推定性规范。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通知
-
删除规则
归责条款
初步证据
必要措施
Keywords
E
-
commerce Act
notice
-
and
-
takedown
procedure
imputation clause
prima facie evidences
necessary measures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郑金涛
《南大法学》
2024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我国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程序适用争议分析
张惠
《嘉应学院学报》
2012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安全港条款研究——兼论中国在安全港条款国际谈判中的立场与选择
刘天舒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之定性与适用
王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
6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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