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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刑法规制
1
作者 刘强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于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行政犯和不作为犯属性,刑法赋予利益主体生物技术风险披露义务,并宣示“应当为之”的诫命,应当以违反前置法的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为前提,以避免刑法肆意扩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技术风险信息 风险披露 行政犯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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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路径与规则--以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为切入点
2
作者 柳安然 张芳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99-106,共8页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质判断;只有与该罪的作为行为具有同等违法价值的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认定规则,应以不同行为主体为区分;只有对吸毒场所具有绝对的、现实的、排他性支配地位的主体,在未履行法律法规、职业、经营等所要求的制止、举报义务时,才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不真正不作为 作为义务 同等违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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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运用与判断——以“货拉拉案件”为例 被引量:1
3
作者 钟卢程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22-31,共10页
将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使其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相结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客观归责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具体运用及判断体现为:若要将一个具体结果归责于不作为人,必须满足“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不作为... 将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使其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相结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客观归责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具体运用及判断体现为:若要将一个具体结果归责于不作为人,必须满足“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维持的既存风险”。这些规则项下还存在若干用于排除结果归责的下位反向规则。据此分析“货拉拉”案件可得结论:本案被告周阳春由于并不处于保证人地位,其维持车某某既存坠车风险的不作为系法所允许,不满足“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这一条件,可直接实现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理论 不纯正不作为犯 保证人义务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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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募捐诈骗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 被引量:4
4
作者 胡学相 吴柯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81-86,110,共7页
近年来,假借赈灾、济困、救助患病之名的募捐诈骗案件频发,"罗尔事件"更使募捐诈骗成为争议热点。隐瞒重要慈善信息的募捐是否成立欺诈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募捐诈骗成立的难点。在此,可以借鉴德日刑法中"... 近年来,假借赈灾、济困、救助患病之名的募捐诈骗案件频发,"罗尔事件"更使募捐诈骗成为争议热点。隐瞒重要慈善信息的募捐是否成立欺诈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募捐诈骗成立的难点。在此,可以借鉴德日刑法中"等价条款"判断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是否成立。对募捐诈骗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可部分地借鉴德国刑法理论中的"目的失败论"加以解决。以网络为媒介的募捐诈骗区别于传统募捐诈骗,具有"小额""涉众"的特点,日本对"小额诈骗"裁判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募捐诈骗 不真正不作为 构成要素 财产损失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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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研究 被引量:13
5
作者 刘士心 《北方法学》 2007年第6期67-79,共13页
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安全造成了现实、具体、紧迫危险的行为,先行行为具有直接性、高概然性、临近性三个特征。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前提。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的其他更高价值追求相违... 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安全造成了现实、具体、紧迫危险的行为,先行行为具有直接性、高概然性、临近性三个特征。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前提。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的其他更高价值追求相违背的前提下,合法的先行行为也能够引起作为义务。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自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也可以是无责任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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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其在不作为犯中的运用 被引量:4
6
作者 李金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25-131,共7页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看,条件说较好地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采用条件说不会不当地扩大处罚...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看,条件说较好地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采用条件说不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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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价性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1
7
作者 李川 张飞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16-19,共4页
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等置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保证地位的人,也即必须是具有保证义务的人(即具有... 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等置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保证地位的人,也即必须是具有保证义务的人(即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二是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且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等价性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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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行为之定性研究 被引量:2
8
作者 朱贝妮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40-44,共5页
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被定性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少数却获得了截然相反的无罪判决,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性虽在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且为许多学者所支持... 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被定性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少数却获得了截然相反的无罪判决,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性虽在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且为许多学者所支持,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与性质方面却不尽合理。而另立罪名也面临着理论上的争议与操作上的困难。对于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行为,对现行遗弃罪进行一定的修改与完善,不失为较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危不助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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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及破除路径 被引量:4
9
作者 张小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12-130,共19页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在于:如果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则以作为犯的规定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构成类推,如果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规范结构,又无法证明不真正不作为具有原因力。德国刑法学破除该二难推理的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二难推理在于:如果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不同的规范结构,则以作为犯的规定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构成类推,如果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规范结构,又无法证明不真正不作为具有原因力。德国刑法学破除该二难推理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解释论的成果最终实现了立法突破,即1975年德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制定。日本法未能实现如德国法一样的转变。德日两国的不同经验足以引起我国刑法学的重视。为了解决理论争议及实务问题,应当先从立法上奠定解决该问题的基础,即参照德日等国的立法规定,在总则中设定关于不作为犯的处罚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 二难推理 不作为犯 保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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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结构与罪刑法定原则 被引量:1
10
作者 郭艳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53-55,共3页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结构问题具有特殊性,加之刑事立法的缺失,造成对其处罚的根据不明确,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悖,引起了过多的争议,文章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逻辑结构和规范结构进行了剖析,从而说明对其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的罪刑...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结构问题具有特殊性,加之刑事立法的缺失,造成对其处罚的根据不明确,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悖,引起了过多的争议,文章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逻辑结构和规范结构进行了剖析,从而说明对其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 逻辑结构 规范结构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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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小平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9期98-100,共3页
通常意义上的犯罪都是以积极的身体作为的形式来实施的,但是对法益的侵害并不一定都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实践中有很多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为了研究犯罪,有必要对这样的犯罪方式加以研究。
关键词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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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简析——以隔离犯中的不作为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2
12
作者 秦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45-47,共3页
对于伤害胎儿的行为,传统理论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的争论。无罪说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国人也难以接受;有罪说难免有违返罪刑法定原则之嫌。隔离犯中的不作为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看似难以兼容的问题:伤害胎儿的行为对出生后的&... 对于伤害胎儿的行为,传统理论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的争论。无罪说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国人也难以接受;有罪说难免有违返罪刑法定原则之嫌。隔离犯中的不作为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看似难以兼容的问题:伤害胎儿的行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还不紧迫,即是先前行为,将伤害胎儿至胎儿活着出生的阶段视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即实行行为的着手,从而使行为人因为负有保证人的救助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隔离犯 不作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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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因果关系判断中的自由意志与规范假设 被引量:4
13
作者 喻浩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25-142,共18页
通说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样适用条件公式,但条件公式的适用实际以行为与结果间合法则性关联的查明为前提。在介入自由意志决定的场合,由于做出该决定的主体并不受到其他主体合法则性的支配,因而无法确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就会... 通说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样适用条件公式,但条件公式的适用实际以行为与结果间合法则性关联的查明为前提。在介入自由意志决定的场合,由于做出该决定的主体并不受到其他主体合法则性的支配,因而无法确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就会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条件公式遭遇的这一困境,无论是刑事政策进路还是概率提升进路的风险升高理论都无法予以消解。应当承认心理因果关系作为新的非法则性的因果关系类型,将自由意志介入下的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纳入到不作为心理因果关系的思考范畴当中。对不作为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采用规范论的思维,将其区分为第三人介入和被害人介入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应当假设负有义务的第三人会合乎规范地行事,在此基础上来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对于后者,应当考察行为人怠于提供正确信息的不作为是否剥夺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自我救助决定的机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 心理因果关系 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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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分析
14
作者 孙晶晶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4年第5期10-17,共8页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等置性 作为义务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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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的规范考察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文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66-71,共6页
持有型犯罪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双重机能,但无论如何,其目标都是在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作为意义上的持有型犯罪将处罚的重点落在非法取得特定物品的途径上,减轻证明责任,严密刑事法网。不作为意义上的持有型犯罪不仅处罚事实上的持有... 持有型犯罪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双重机能,但无论如何,其目标都是在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作为意义上的持有型犯罪将处罚的重点落在非法取得特定物品的途径上,减轻证明责任,严密刑事法网。不作为意义上的持有型犯罪不仅处罚事实上的持有,而且对规范上没有合理处置特定物品的行为绳以刑法。持有型犯罪虽然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入罪条件上必须要求法益侵害的发生,具体而言,对国家管控物品持有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管控,而对非国家管控物持有的处罚根据在于流通与使用的可能性,二者的区分影响构成要件的解释。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从一般人为视角的规范上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作为 不作为 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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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研究
16
作者 胡凡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27-29,共3页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性 等价性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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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依据
17
作者 唐治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8,40,共5页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作为义务来源并没有实质依据,这说明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尚需创新。德国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依据包括保证人说、实质违法观、整体考察法、刑法独立观、公共福祉说。这些学说的引荐与分析可以为我国刑法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作为义务来源并没有实质依据,这说明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尚需创新。德国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依据包括保证人说、实质违法观、整体考察法、刑法独立观、公共福祉说。这些学说的引荐与分析可以为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作为义务来源之实质依据的创新,提供比较法意义上的借鉴以及资料性的启示,以推动我国刑法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上的理论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为义务来源 实质依据 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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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18
作者 沈雄伟 曾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42-44,共3页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上产生了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抵触的问题,因而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此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日本学者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为限制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有关立法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不...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上产生了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抵触的问题,因而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此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日本学者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为限制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有关立法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同时,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为的总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选择地将某些常见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以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不纯正不作为犯 等价值性判定标准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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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反思与重构
19
作者 杜琪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0年第3期96-100,共5页
从传统的形式论,到引入的实质论,再到融合后的二元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的二元论存在不少问题。重构后的二元论应当包括表现形式与产生根据两个方面。表现形式不应当考虑事实性因素,且应当是一种开... 从传统的形式论,到引入的实质论,再到融合后的二元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的二元论存在不少问题。重构后的二元论应当包括表现形式与产生根据两个方面。表现形式不应当考虑事实性因素,且应当是一种开放式的结构;产生依据同样不应考虑事实性要素,作为义务的实质产生根据是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以产生根据为主,以表现形式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 作为义务 形式论 实质论 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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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20
作者 何龙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4期9-12,共4页
凡具有共同作为义务的二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违反其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时,即为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不作为的共同实行犯。不作为的片面帮助犯罪非无一例外的排除在刑法的规制之外,当不作为同时构成违反特定职务或业务上之罪... 凡具有共同作为义务的二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违反其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时,即为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不作为的共同实行犯。不作为的片面帮助犯罪非无一例外的排除在刑法的规制之外,当不作为同时构成违反特定职务或业务上之罪的正犯时,可按该罪的正犯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共犯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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