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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uciary Duties in Company Law:A German Perspective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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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ner Kulms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2年第6期83-110,共28页
As Chinese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ponder the scope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untry’s company law,this paper offer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from German law.Although German corporate law has not reject... As Chinese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ponder the scope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untry’s company law,this paper offer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from German law.Although German corporate law has not rejected legal transplants,the common law trust has never been accepted as an organizational device for administering third-party funds or doing business.Nonetheless,the German judiciary has developed a sophisticated concept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where the statutes remain silen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to limited partnership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and stock corporations.It takes a membership perspective to ascerta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members and among fellow-shareholders,as business entities evolve from personalistic to capitalistic settings.Fiduciary obligations also info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rs.Although German law does not classify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rs as the shareholders’direct trustees,shareholders stand nonetheless to benefit from the way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s discharge their duties towards the respective corporate entities.Moreover,criminal law rules on embezzlement operate to protect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monies it administers from overly risky business projec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rman company law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stock corporations directors’duties of loyalty and care criminal law liability for embezz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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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Analysis of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Law
2
作者 LIU Yanqin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8年第1期101-103,共3页
In this paper,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law are analyzed. Firstl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 is summarized, followed by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the n... In this paper,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law are analyzed. Firstl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 is summarized, followed by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and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law . Finally. Impact on the Law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From these researches, it is concluded thai the promotion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Es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coexistence of the two.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ew company law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law impact and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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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Analysis of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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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Yanqin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7年第6期34-36,共3页
In this paper,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law are analyzed. Firstl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 is summarized, followed by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the ne... In this paper,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law are analyzed. Firstl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 is summarized, followed by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and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law. Finally, Impact on the Law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From these researche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promotion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Es and some suggestions liar the coexistence of the lwo.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ew company law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law impact and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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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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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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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ving an Age Old Problem A new law requires children to visit their aging parents
5
作者 Ni Yanshuo 《ChinAfrica》 2013年第8期28-29,共2页
MORE than 10 years ago, the song Come Home As Often As You Can to See Your Parents became popular in China, reminding young people of their obli- gation to set aside their hectic lives and return to their hometowns to... MORE than 10 years ago, the song Come Home As Often As You Can to See Your Parents became popular in China, reminding young people of their obli- gation to set aside their hectic lives and return to their hometowns to visit their aging parents. Today, the idea expressed in this song has been codified in Chinese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olving an Age old Problem A new law requires children to visit their aging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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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 被引量:3
6
作者 赵树文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8,共19页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3年《公司法》 濒临破产 董事 破产申请义务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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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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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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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禁令的检视--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被引量:1
8
作者 叶林 龚文瑾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35,共12页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的实质,在术语上应予调整,在解释上应与“公司不得返还股东”保持一致。抽逃出资禁令反映了资本管制思想,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收购或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权利限制和失权、返还出资、赔偿责任等相互关联,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巨大的超级条款。在适用该禁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给付方式,施加必要程序和数额限制,强化董监高的职责,合理关注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逃出资 分配利润 股份收购 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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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体系构成——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被引量:1
9
作者 赵磊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67-80,共14页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义务,在普通法系衡平法传统影响下,其在英美等国的适用早就超越了信托法范畴,成为公司法领域通用的原则。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视角,还是信托关系视角来看,公司法制度引入信义义务理论都有必要。董、...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义务,在普通法系衡平法传统影响下,其在英美等国的适用早就超越了信托法范畴,成为公司法领域通用的原则。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视角,还是信托关系视角来看,公司法制度引入信义义务理论都有必要。董、监、高之所以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因为他们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与公司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公司利益至上”是其信义义务的内核。新《公司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义义务规则体系。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能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后果对于公司利益的影响与董、监、高并无差异,理应对公司负信义义务;同时完善信义义务的例外和救济条款,增加了对全资子公司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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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规制国家出资公司的口径与路径
10
作者 李建伟 何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理念陈旧、口径局限、路径紊乱等缺陷。但新公司法仍存在规制口径模糊、组织规范制度供给不足等痼疾,需要进一步校准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口径,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其中,保证规制逻辑的周延性;继续改进规制路径与立法技术,通过引致技术简化关联部门法的重复性规定,增加具有制度特色的治理规则供给,包括完善党组织条款,细化外部董事条款,鼓励并引导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的差异化治理条款,以提升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规制口径 规制路径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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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体系化设计的公司法方案
11
作者 李建伟 马可欣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6-47,共12页
新修订的《公司法》极大地完善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但仍缺乏对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这导致信义义务的理据不足,使得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类型分化不足、违信责任路径紊乱以及认定标准不... 新修订的《公司法》极大地完善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但仍缺乏对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这导致信义义务的理据不足,使得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类型分化不足、违信责任路径紊乱以及认定标准不清晰。为厘定信义义务的基本范畴,应当构建“一般条款+具体规则”的信义义务体系。具言之,设置信义义务的一般条款统摄、充实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规则,整合禁止权利滥用和合规经营义务规则,以阐明信义义务体系化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实现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信义义务 体系化 一般条款 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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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行使基本问题规范研究
12
作者 张景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5-25,共11页
2005年《公司法》修订,股东权利始成为法律概念,但学界研究不足。股东权利从理论上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依照法律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公司法上的民事权利,股东权利行使则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 2005年《公司法》修订,股东权利始成为法律概念,但学界研究不足。股东权利从理论上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依照法律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公司法上的民事权利,股东权利行使则可以被尝试性地定义为公司股东为实现股东权利而依照股东权利内容和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类型化股东权利行使是深入研究公司制度的基础,可以探索性地类型化股东权利行使为股东权利直接行使和股东权利间接行使等不同种类。据此,在公司法上规定股东权利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间接行使等内容,界定公司组织机构等制度,增加公司法规范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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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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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张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69,共14页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提,包含独立性和专业性两项要素。独立董事是审计委员会客观公正监督的逻辑起点,应从任职全过程视角评判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同时涤除其获取信息的障碍。专业性要素应根据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兼具财务和业务监督职责作扩张解释,即不再局限于财会知识,而是一种保障公司良好运行的能力。此外,还需要同步调整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前置程序,削减控股股东对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绝对控制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专业性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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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2
14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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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
15
作者 朱晖 车璟姝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平台反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构造、相关市场和行为类型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影响。因此应遵循回应型规制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完善认定思路,精准规制滥用行为,从而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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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溯及力——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诠释
16
作者 刘俊海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5期1-22,共22页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规则本身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该规定将此规则置换为“更有利于实现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是睿智之举,但未明确立法目的之优先顺序。有利溯及或新法立法目的优位都应有利于新《公司法》九大核心价值体系整体、均衡与全面的实现。裁判者应着眼于提取立法价值之间的最大公约数,画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心圆。有必要细化解释新法立法目的优位、促成法律行为有效性、遏制履约风险外溢、填补旧法漏洞与完善旧法细节等溯及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法不溯及既往 有利溯及规则 立法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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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视角下新公司法主要制度修订 被引量:5
17
作者 潘勇锋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143-162,共20页
新公司法内容方面实质变化涉及百余条,与审判实践关系密切的有五十余处,主要包括:在公司的基本制度方面,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治理以及股权转让方面,明确债权可... 新公司法内容方面实质变化涉及百余条,与审判实践关系密切的有五十余处,主要包括:在公司的基本制度方面,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治理以及股权转让方面,明确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限制了认缴出资最长期限、增加了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等;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方面,新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等;在董事、监事、高管资格义务方面,细化董事责任,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增资、减资方面,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等;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是董事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 公司法 重要制度变更 公司治理结构 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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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及其适用与展望 被引量:1
18
作者 林一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62,共16页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引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融合,公司法立法的演进逐渐面向中小公司。中小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转让受限,其治理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所有权...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引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融合,公司法立法的演进逐渐面向中小公司。中小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转让受限,其治理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法律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方面多为任意性规范;基于人合性保护目的,允许公司章程约定股份转让限制规则;中小公司代理成本集中在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立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权利提供事前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公司法修改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做出限制,简化中小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优化组织机构职权配置。公司治理规则的修改也影响中小公司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可以扩大股东在经营方面的权利,股东基于监督权行使应当有更大的知情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公司章程有更多自治空间,司法应谨慎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未来应继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公司类型设置,构建更为完善的中小公司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公司治理 灵活性 公司机构设置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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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2
19
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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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义、局限及其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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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扬 《金融教育研究》 2024年第2期74-80,共7页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平台企业的崛起,新就业形态成为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抓手。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安排,个人养老金制度不但契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主要特征,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筑养...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平台企业的崛起,新就业形态成为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抓手。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安排,个人养老金制度不但契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主要特征,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筑养老财富储备提供了额外的选项。但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从调整税收优惠模式;提供便捷式投资管理模式;打通三支柱个人账户,允许多支柱相互转换;推动缴费额度灵活化设计,适度提供参保补贴等方面逐步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养老金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养老保险 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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