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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damental Need of Reform in Company Law in England: Parent Company’s Liability for Debt of Insolvent Subsi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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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ing Long 《Journal of Finance Research》 2020年第2期151-155,共5页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company has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parent company us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 to seek benefits and damage the interest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company has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parent company us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 to seek benefits and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Moreover,under the intangible protection of the current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and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it can“retreat”.This is undoubtedly agains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 groups and has great potential harm to creditors.In addition,on the basis of the relief measures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ent company caused by the bad behavior of the subsidiary,the legal defects that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are determined.Considering whether there are other remedies that may have the same effect as disclosure,some are more moderate than disclosure.With Britain’s strong caution about lifting the veil,a more moderate direction could be consider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FORM limited liability Parent company Subsid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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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 on One-person Company
2
作者 赵岚音 《海外英语》 2011年第15期303-304,共2页
One-person company, in many countries, mostly experienced from being denied to be confirmed in certain scope. At present, the various countries revise their company laws in succession and give diplomatic recognition t... One-person company, in many countries, mostly experienced from being denied to be confirmed in certain scope. At present, the various countries revise their company laws in succession and give diplomatic recognition to register and continue one-person company.In PRC, reformation and consummation on company law is a task of top priority,too.This article makes every effort to analyze :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One-person company; major legal and actual situations of one-person company in PRC .Through apprais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s of one-person company, summarizing the malpractice of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in PRC and looking into the future, the article advocates permitting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legal person to set up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 certain scope .Meanwhile made the preliminarily tentative legislation sugges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mpany one-person company the SOLE SHAREHOLDER limited liability Legislation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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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3
作者 王刚 姜全祥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5-195,共11页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归。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自应成为包含人身性和财产性的不可分割之整体。涉及股权于离婚之时可划分的财产利益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股权的价款、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一定年限内可产生的预期性财产收益。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增值性,而实际致使双方争议的利益焦点为第三部分的“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作为财产性争议所依托的人身性可明确为夫妻仅一方为公司之股东。基于此,在划分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之时,首先应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在公司存续期间于未来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配股权所得收益;双方协商不成之时,由人民法院参考相关因素判决股权收益于未来一定年限之内的具体分配期间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说 股权利益分离说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可预期性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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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uciary Duties in Company Law:A German Perspective 被引量:1
4
作者 Rainer Kulms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2年第6期83-110,共28页
As Chinese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ponder the scope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untry’s company law,this paper offer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from German law.Although German corporate law has not reject... As Chinese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ponder the scope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untry’s company law,this paper offer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from German law.Although German corporate law has not rejected legal transplants,the common law trust has never been accepted as an organizational device for administering third-party funds or doing business.Nonetheless,the German judiciary has developed a sophisticated concept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where the statutes remain silen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to limited partnership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and stock corporations.It takes a membership perspective to ascerta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members and among fellow-shareholders,as business entities evolve from personalistic to capitalistic settings.Fiduciary obligations also info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rs.Although German law does not classify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rs as the shareholders’direct trustees,shareholders stand nonetheless to benefit from the way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offices discharge their duties towards the respective corporate entities.Moreover,criminal law rules on embezzlement operate to protect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monies it administers from overly risky business projec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rman company law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stock corporations directors’duties of loyalty and care criminal law liability for embezz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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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被引量:2
5
作者 徐强胜 王萍萍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21,共10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作必要限制,在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目前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化颇大,规定亦更为合理,但仍存在第三人范围过大、一般过失时董事责任不明确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条款存在体系冲突的问题,建议严格限制第三人范围、豁免“一般过失”时的董事责任,同时协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法人组织体说 董事责任限制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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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类别股的实践路径与理论证成
6
作者 王丹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51-65,共15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但由于固化的思维惯性和谨慎的立法探索,类别股的适用主体和类型规定都较为保守。域内外公司实践中类别股已不限于仅在分配股利和剩余财产以及表决权方面具有优先... “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但由于固化的思维惯性和谨慎的立法探索,类别股的适用主体和类型规定都较为保守。域内外公司实践中类别股已不限于仅在分配股利和剩余财产以及表决权方面具有优先性或者特别内容的股权类别,而成为公司为适应股东多样化诉求而设计的股权灵活配置方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创业公司为例,其为应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进度、利益诉求的不对等,创造了种类繁多的类别股类型和内容,类别股成为公司的新常态。个性化特征明显、极具人合性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是类别股发挥功能的首要场域。在《公司法》修订时,应将类别股发行主体扩展于有限责任公司,其类型内容相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更为灵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别股 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公司 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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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特征的多重起源与观念启示
7
作者 李政辉 《法治研究》 2023年第4期59-69,共11页
作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公司一般被理解为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与股份可转让的主体,这可称为“固化公司观”。对公司特征历史溯源可发现,公司的法人化路径是公私法共同作用下的缓慢过程,作为股份载体的未注册合股公司经历了合伙、信托等... 作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公司一般被理解为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与股份可转让的主体,这可称为“固化公司观”。对公司特征历史溯源可发现,公司的法人化路径是公私法共同作用下的缓慢过程,作为股份载体的未注册合股公司经历了合伙、信托等演进阶段,在责任承担上则出现从无限责任到按份无限责任并最终到有限责任的发展。公司特征并非全局性设计的产物,而是独立发展起来、被公司制度动态采纳的过程,这可称为“进化公司观”。我国公司法修订可参考进化公司观,合理吸纳公司特征,实现公司相对独立、有机关联、内涵多层次性的动态发展,提高公司制度对时代的适应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股份 有限责任 固化公司观 进化公司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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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 被引量:35
8
作者 沈四宝 郭丹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2期18-26,共9页
文章基于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几个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 文章基于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几个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法律主体的利弊与取舍。文章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酝酿出台之际,以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以期从美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有所学习借鉴,在中国承认更多种类的灵活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为投资者与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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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7
9
作者 于恒 李莉 贾莉 《审计与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34-37,共4页
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大相径庭 ,这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审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在介绍英国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的基础上 ,提出了应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作为我国事务所改制的近期目标 ,而... 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大相径庭 ,这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审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在介绍英国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的基础上 ,提出了应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作为我国事务所改制的近期目标 ,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则应作为远期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国 中国 会计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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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 被引量:36
10
作者 叶林 段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57-63,共7页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在经济与法律生活中均扮演重要角色的公司形态,但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研究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修改有限公司法时,应把握历史与现状,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凸显有限公司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在经济与法律生活中均扮演重要角色的公司形态,但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研究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修改有限公司法时,应把握历史与现状,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凸显有限公司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关注其人合性色彩,尊重股东自由意志,以推动中小企业迅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立法趋向 利害关系人 司法 有限公司 合法权益 法律 公司形态 中小企业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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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被引量:9
11
作者 张卓元 路遥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7,共7页
文章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革;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体制改革 国有经济 结构调整 国有资产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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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 被引量:31
12
作者 王保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39-45,共7页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越凸现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制 司法 实质意义 法律制度 凸现 改革 国情 引导性 目标 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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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态与证券(融资)权利--摈弃有限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习规 被引量:26
13
作者 蒋大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1-84,共14页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上市 融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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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相关问题 被引量:6
14
作者 吴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69-75,共7页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案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表决方式 职工董事 承认 修改 中国公司 小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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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析 被引量:3
15
作者 高海荣 刘里卿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75-177,共3页
2005年,中国在修订公司法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规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结合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后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指出中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一人公司 股东 有限责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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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探索 被引量:4
16
作者 谢志忠 杨建洲 《林业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354-357,共4页
本文主要分析林业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探索组建股份制林业企业的条件、形式和途径及一般程序 ,并论述组建股份制林业企业集团的可行性 ,并进一步探讨股份制林业企业的完善与发展的主要思路。
关键词 国有林业企业 改革对策 股份制改造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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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现物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探析——关于《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解读 被引量:8
17
作者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40-47,共8页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不实 补缴差额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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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如何善意取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疑问 被引量:36
18
作者 王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30-34,158,共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条引入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的原则。该条规定存在明显的问题。由于股权转让与物权转让存在根本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条引入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的原则。该条规定存在明显的问题。由于股权转让与物权转让存在根本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善意取得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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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解析——以珠三角地区商事登记改革为研究中心 被引量:21
19
作者 王雪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6-102,163,共7页
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 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还可以再彻底一些。建议通过扩大出资形式、确立投资者对出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引进保证有限公司等三个措施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登记 有限公司 资本认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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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 被引量:7
20
作者 窦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51-156,共6页
一人公司被立法的确认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也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冲突矛盾。针对一人公司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债权人负效应的增加、信用风险凸显、设立门槛高、形式的单一、股东责任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从制度安排上... 一人公司被立法的确认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也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冲突矛盾。针对一人公司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债权人负效应的增加、信用风险凸显、设立门槛高、形式的单一、股东责任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从制度安排上加以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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