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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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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进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69-175,共7页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小区环境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小区环境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规定,对于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必要适当强化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对合同主体抗辩的限制、业主单个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应当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才能行使抗辩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抗辩权,将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作为业主团体共同决定的事项。同时,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行使抗辩权时,必须确保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不得对欠费业主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应当通过完善物业费收取公示制度、完善欠费催缴程序、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引入督促程序等,来进一步完善物业费收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的限制 欠费催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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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人共有股权之股东权利行使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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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纪伟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217-227,共11页
作为遗产的股权在完成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就该股权形成共有关系。在性质上,股权共有区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其包含了财产权益的共有和股东身份的共有。从企业传承上看,共有股权的权利行使,在保护股权继承人利益的同时,更要保障公司有序管... 作为遗产的股权在完成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就该股权形成共有关系。在性质上,股权共有区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其包含了财产权益的共有和股东身份的共有。从企业传承上看,共有股权的权利行使,在保护股权继承人利益的同时,更要保障公司有序管理运营。从价值功能、选任机制、权限范围等方面看,遗产管理人无法适应股权共有时股东权利行使的需要。为保障企业有序传承、保护公司及股权继承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应构建共有股权权利行使人制度。全体继承人选定一名共有股权权利行使人,并将其通知公司;未选定权利行使人或者未将选定的权利行使人信息通知公司的,公司有权拒绝共有人行使股东权利,但特殊情况下可例外允许共有人行使股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继承 共有股权 股东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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