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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监护理论在我国的确立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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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菲 王太高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05-111,共7页
依据政府监护理论,在欠缺行为能力人没有合适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无能力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时,政府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随着民法的社会化及行政救助理论的发展,为应对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也应确立这一理... 依据政府监护理论,在欠缺行为能力人没有合适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无能力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时,政府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随着民法的社会化及行政救助理论的发展,为应对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也应确立这一理论。国外政府监护的成功经验与我国政府监护的现实需要,都要求我国应当重构政府监护制度。具体而言,必须扩大政府监护对象的范围,明确代表政府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明确不同情形下政府监护的方式和政府监护责任的内容,规范政府监护机制的启动程序,明确政府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在政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时建立任何人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提起诉讼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监护理论 监护责任 欠缺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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