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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执行标的的占有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1
作者 刘颖 朱亚奇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87-99,共13页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诉拒绝交出占有物,因此,原则上占有不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法院将违法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到违法建筑的建造人等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无法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应当允许其基于占有利益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换言之,对违法建筑之占有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异议事由 占有 违法建筑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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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本质论 被引量:13
2
作者 鄢一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11-118,共8页
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论研究中 ,长期以来 ,我们一直坚持所有制决定论 ,即把人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归结为所有制 ,并把所有制看作是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经济基础 ,结果将所有权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由占有的经济状态决定 ,从而忽视了所有权就其本... 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论研究中 ,长期以来 ,我们一直坚持所有制决定论 ,即把人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归结为所有制 ,并把所有制看作是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经济基础 ,结果将所有权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由占有的经济状态决定 ,从而忽视了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性的东西 ,而非物质性的东西。实际上 ,对物的需求与占有恰恰是人的自我的实现 ,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在法的范畴中占有中心的位置 ,其本质就是在所有权上体现了人性、人格自身。故本文从人的角度 ,从占有中体现的“所有”的权利思想论证所有权的本质 ,以说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正当性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 所有 私有 占有心素 占有体素 所有权 所有制 所有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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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29
3
作者 陈本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34-147,共14页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且约定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控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要求,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在公示方法上,应当摒弃"控制说"和"登记说"的观念,回归"交付说"的立场,统一共同占有应视为新类型的观念交付方式,同时还应背书仓单并交付于质权人,没有仓单的应制作质物清单。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应介于仓储保管人和受托人之间,承担审查、保管和监管义务。监管人责任应根据其违反义务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责任大小应根据其监管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物权客体特定 交付 统一共同占有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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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 被引量:6
4
作者 何承斌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期21-25,共5页
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坚持占有制度,以弥补通说之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客体 占有制度 侵犯财产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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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为例 被引量:7
5
作者 张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7-135,共9页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客观证明责任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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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5
6
作者 章正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66-173,共8页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保护请求权 抗辩与抗辩权 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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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格宾语构式“VN的O”探析 被引量:4
7
作者 李桂梅 《汉语学习》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3-69,共7页
基于构式语法理论,本文认为领格宾语构式的基本意义是"S以VO的方式对N施加影响",派生意义是"N致使VO这一动作或行为发生,S是其直接受影响者"。能构成领格宾语的动词要符合领格宾语构式整体高及物性的特征,并且N与O... 基于构式语法理论,本文认为领格宾语构式的基本意义是"S以VO的方式对N施加影响",派生意义是"N致使VO这一动作或行为发生,S是其直接受影响者"。能构成领格宾语的动词要符合领格宾语构式整体高及物性的特征,并且N与O之间不存在领属关系。领格宾语构式具有主观处置性、信息完备性、简洁性的表达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格宾语 构式 及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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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题元角色和领主属宾句的跨语言差异 被引量:22
8
作者 马志刚 《语言科学》 CSSCI 2008年第5期492-501,共10页
领主句与其他相关句型的句法推导并无本质不同,其"遭受/获得"语义源于领有名词在合并位置上被指派的题元角色。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是实现定指语义和领属语义的形式手段,也是语音部门和语义部门辨识句法体的结构图式。汉... 领主句与其他相关句型的句法推导并无本质不同,其"遭受/获得"语义源于领有名词在合并位置上被指派的题元角色。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是实现定指语义和领属语义的形式手段,也是语音部门和语义部门辨识句法体的结构图式。汉语有领主句而英语无领主句,是因为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赋义的参数化定值不同:英语设定为不定指语义,通过在spec-VP合并Φ不完整的there来实现;而汉语设定为定指语义,通过在spec-VP合并Φ完整的DP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主属宾句 局域非对称成分 统制结构 题元角色 参数化 跨语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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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占有 被引量:6
9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1期172-186,共15页
被害人占有财物,是成立盗窃罪的前提。有无这种针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的占有,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以占有的事实这种客观状态为中心,同时补充性地考察占有的意思。具体而言,(1)对被害人排他性支配的场所内的财物,能认定被害人的占... 被害人占有财物,是成立盗窃罪的前提。有无这种针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的占有,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以占有的事实这种客观状态为中心,同时补充性地考察占有的意思。具体而言,(1)对被害人排他性支配的场所内的财物,能认定被害人的占有;(2)被害人虽忘记拿走财物,但能马上恢复对财物的直接性支配的场合,能认定被害人占有的持续;(3)在被害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在特定场所的场合,如果这种"放置方式"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宜承认被害人的占有。另外,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自己是否存在占有,而在于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占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占有 事实性支配 占有的归属 死者的占有 封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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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属性保留宾语句的句法分析 被引量:4
10
作者 熊仲儒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37-645,共9页
领属性保留宾语句是由领属者提升推导而成的,其所在句的动词受达成范畴、时体范畴与致使范畴等扩展。致使范畴可语音实现为"把",达成范畴选择领属者与被领属者组成一个名词性短语(DP结构)作役事。汉语的定语标记(D)可以没有... 领属性保留宾语句是由领属者提升推导而成的,其所在句的动词受达成范畴、时体范畴与致使范畴等扩展。致使范畴可语音实现为"把",达成范畴选择领属者与被领属者组成一个名词性短语(DP结构)作役事。汉语的定语标记(D)可以没有语音实现,这使得役事中的领属者可以提升。领属者在不同的位置提升会推导出不同的领属性保留宾语句。在名词短语中,领属者与被领属者具有不对称性,这使得它们在互换、提取等语法行为表现出特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属性保留宾语句 功能范畴 领属者提升 DP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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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成分统制结构与领有名词提升 被引量:12
11
作者 马志刚 《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2期45-56,共12页
领主属宾句中的领属关系源于局部成分统制结构与具体词项的语义内容两个方面;领有名词提升说缺乏理论动因和实证支持,而且无法克服重复赋格的难题;EPP和特征独立核查的主张实质上有违近期最简方案的精神:所有句法操作都应该基于探针-... 领主属宾句中的领属关系源于局部成分统制结构与具体词项的语义内容两个方面;领有名词提升说缺乏理论动因和实证支持,而且无法克服重复赋格的难题;EPP和特征独立核查的主张实质上有违近期最简方案的精神:所有句法操作都应该基于探针-目标之间"各取所需,相互匹配"的一致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主属宾句 局部成分统制关系 领有名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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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非领属性保留宾语句的句法分析 被引量:3
12
作者 熊仲儒 《华文教学与研究》 CSSCI 2015年第1期57-65,74,共10页
汉语在非领属性保留宾语句中,动词由达成范畴与致使范畴扩展,且由这两个功能范畴选择论元并指派题元角色。达成范畴的phi-特征集不完整,不能为名词性结果论元的格特征定值,名词性结果论元的格由毗邻的动词指派,获得固有格。为了让动词... 汉语在非领属性保留宾语句中,动词由达成范畴与致使范畴扩展,且由这两个功能范畴选择论元并指派题元角色。达成范畴的phi-特征集不完整,不能为名词性结果论元的格特征定值,名词性结果论元的格由毗邻的动词指派,获得固有格。为了让动词与名词性结果论元毗邻,可将致使范畴的语音形式实现为"把"以阻止动词移到致使范畴位置,或通过话题化或被动化等方式让役事移到更高位置。在别的相关句式中,名词性结果论元也可以通过毗邻的词汇核心获得固有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语非领属性保留宾语句 功能范畴 论元 固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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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元准则,非宾格假设与领主属宾句 被引量:9
13
作者 马志刚 《汉语学报》 2009年第1期74-82,共9页
汉语动补结构和英语例外受格结构中的题元角色指派实质上是符合题元准则的。汉语动补结构可以在是否具有及物性和有无非宾格属性两个维度上得到齐整的分类;英汉语存现动词和非使役性动词都具有非宾格属性。这些语言事实都符合Burzio定... 汉语动补结构和英语例外受格结构中的题元角色指派实质上是符合题元准则的。汉语动补结构可以在是否具有及物性和有无非宾格属性两个维度上得到齐整的分类;英汉语存现动词和非使役性动词都具有非宾格属性。这些语言事实都符合Burzio定律并进而巩固该定律在理论语言学中的核心地位。本文指出,基于生成语法的领主句研究应该遵循其理论原则和规范,并将焦点集中在名词成分的格位指派,以及名词成分之间领属关系的来源和实现方式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题元准则 动补结构 非宾格假设 领主属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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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被引量:3
14
作者 石聚航 谢文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117-128,共12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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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索取类双宾句的类别及其典型性 被引量:5
15
作者 张建 《汉语学报》 2007年第3期59-64,共6页
本文从句法和语义两个方面将现代汉语中的"偷了他一本书"、"砍了他一条胳膊"、"吃了他三个苹果"这三种句式统一归入广义索取类双宾句,再根据动词的词汇语义特征分别称为"狭义索取类"、"... 本文从句法和语义两个方面将现代汉语中的"偷了他一本书"、"砍了他一条胳膊"、"吃了他三个苹果"这三种句式统一归入广义索取类双宾句,再根据动词的词汇语义特征分别称为"狭义索取类"、"分离类"和"消耗类",然后根据"原型范畴"理论,证明这三类双宾句存在一个由典型到非典型的连续状态,最不典型的消耗类双宾句最靠近单宾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义索取类双宾句 领属关系 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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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移位性特征和汉语保留宾语结构的再分析——就句末焦点说兼与潘海华、韩景泉(2008)商榷 被引量:4
16
作者 马志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1-9,共9页
尽管保留宾语结构中的句首名词具有话题属性,但句末焦点说不能解释为何其句首名词还具有主语属性,而且动词后的名词成分更适合做句法宾语而非主语。本文认为,句末焦点说所提议的语义变量允准句首悬垂话题的假设缺乏形式理据,而其推导机... 尽管保留宾语结构中的句首名词具有话题属性,但句末焦点说不能解释为何其句首名词还具有主语属性,而且动词后的名词成分更适合做句法宾语而非主语。本文认为,句末焦点说所提议的语义变量允准句首悬垂话题的假设缺乏形式理据,而其推导机制则有违逆局部性限制和混合语链限制。基于拷贝理论和并行探测理论推导生成保留宾语结构的句法操作不仅符合普适性句法限制,而且表明其句首名词为话题拷贝,而紧随其后的是无语音实现的主语拷贝,因而可将保留宾语结构线性序列上的首位名词视为话题属性和主语属性兼具的句法成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主属宾句 保留宾语被动句 话题和主语 移位性特征 混合语链限制 局域非对称成分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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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质疑 被引量:2
17
作者 陆晓萍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133-135,共3页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一直未引起我国学界的太多关注,本文以两个具体案例为切入口,在评析外国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民法中的有关理论,指出我国传统理论的缺失,提出以占有事实状态为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的主张,并对“新占有说”与“混合说”提...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一直未引起我国学界的太多关注,本文以两个具体案例为切入口,在评析外国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民法中的有关理论,指出我国传统理论的缺失,提出以占有事实状态为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的主张,并对“新占有说”与“混合说”提出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客体要件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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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宾结构中的领属关系 被引量:7
18
作者 司富珍 《外国语文研究》 2015年第3期2-11,共10页
本文从句法和语义角度分析不同类型的双宾结构中所包含的领属关系,认为从逻辑语义的角度看,这些不同的双宾领属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通过逻辑隐含推导出来的双宾领属,另一种则是以预设形式存在的双宾领属。给予类双宾属于前一... 本文从句法和语义角度分析不同类型的双宾结构中所包含的领属关系,认为从逻辑语义的角度看,这些不同的双宾领属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通过逻辑隐含推导出来的双宾领属,另一种则是以预设形式存在的双宾领属。给予类双宾属于前一种类型,而取得类双宾则属于后一种类型。对汉语不同类型的双宾领属的研究可以丰富生成语法对双宾结构中领属关系及其句法、语义和语用特点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属关系 双宾结构 隐含 预设 语义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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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 被引量:3
19
作者 刘伟琦 雷珑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37-40,共4页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日本有本权说、占有说与以平稳占有说为代表的中间之间的对立;我国有所有权说,占有说,基于所有权的修正说和基于占有说的修正说的争鸣。通过对各...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日本有本权说、占有说与以平稳占有说为代表的中间之间的对立;我国有所有权说,占有说,基于所有权的修正说和基于占有说的修正说的争鸣。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反思,从财产占有的不同状态探究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该是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抗辩关系的占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财产罪 客体 所有权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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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物用益出资初论 被引量:1
20
作者 隋彭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3-108,共6页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物 用益出资 用益债权 责任财产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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