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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Protect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An Approach of Right Arg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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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艺 SU Yilon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2期328-346,共19页
Protecting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through constitutional rights is not only essemtial for individuals to defend against infringements on their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public power in t... Protecting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through constitutional rights is not only essemtial for individuals to defend against infringements on their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public power in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but also a requirement for unified legislation on social credit to explore the basis for constitutional norms.In the era of the credit economy,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has become a vital resource for realizing personal autonomy.Along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state’s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personal credit,the realization of the autonomous value in the interests related to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has also set more obligations for the state.Therefore,interests related to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constitutional right.Because of its significant economic interest and value,the right to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a constitutional property right.As a constitutional property right,the right to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can not only help protect people’s economic interests,but also achieve the goal of safeguarding their personality interes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ight to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constitutional rights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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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form of Real Estate Taxation in the Personal Housing Ownership Link
2
作者 Pan Zhang 《Proceedings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Studies》 2021年第6期15-20,共6页
Housing is related to the well-being of people’s livelihood,but at present,the real estate market is overheated,and the price of commercial housing remains high.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f real estate tax in ... Housing is related to the well-being of people’s livelihood,but at present,the real estate market is overheated,and the price of commercial housing remains high.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f real estate tax in Shanghai and Chongqing has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s in the society.A timely promotion of real estate tax reform and legislation can play a role in tax regulation.This study takes the reform of real estate tax in regard to personal housing ownership link as the research theme and discusses the setting of collection scheme,the application of tax evaluation technology,as well 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operty tax personal housing Ownership link Tax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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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并重构无体物的概念以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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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32,共18页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 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随着这种两分的缺陷得到揭示以及工业革命造成的能量等不能为有体物的概念涵盖的客体的出现,无体物的概念得到复兴,一些过去不规定无体物的民法典改为规定之。由于民法概念的去哲学化,无体财的概念开始取代无体物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非物质财的概念进一步取代了无体财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无体物的存在空间,但它仅承认权利无体物,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造成它对自身规定的个人信息、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等新兴非物质财不能以无体物的概念涵盖之。只有把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无体物解释成也包括非权利无体物,才能实现我国财产法的现代化,以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无体财 非物质财 半无体物 个人信息 数据 财产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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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公司穿透识别为实质一人公司的裁判思维之争
4
作者 刘俊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32-52,共21页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 夫妻公司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夫妻创业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有些判例对夫妻股东无条件地套用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夫妻投资与公司治理风险,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为提振投资信心,必须坚持外观主义优位原则,尊重股权结构的公示公信效力,反对恣意的实质穿透主义,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股东独立人格之间的法律边界,抛弃夫妻通谋失信推定说,鼓励夫妻股东夫妻平等共治,共襄盛举。夫妻公司就是二人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或实质一人公司。鉴于“实质一人公司”并非严谨法律概念,不宜被代入《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中的一人公司范畴。既然《公司法》第23条第1款在规制夫妻公司时不存在法律漏洞,法官无须也不应牵强附会地对其准用该法第23条第3款。不将夫妻公司视为实质一人公司,不等于纵容夫妻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律人格。倘若夫妻公司存在人格严重混同或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为股东多元化公司设计的一般法律规则,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但无权请求法院类推适用第23条第3款专为一人公司设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信息占有与举证责任成正比应成为一条证据铁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一人公司 外观主义 实质主义 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独立人格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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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哲学观想对象的基督宗教神学核心概念Person 被引量:3
5
作者 徐龙飞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20,共20页
在多种学科中影响至今的拉丁文词源的persona概念,形成于基督宗教的教父时期;作为哲学的观想对象,这一概念和基督宗教的三位一体论有着直接的联系,教父时期的学者们以新柏拉图主义为工具,渐次营造了persona概念,这一概念的旨趣在于表述... 在多种学科中影响至今的拉丁文词源的persona概念,形成于基督宗教的教父时期;作为哲学的观想对象,这一概念和基督宗教的三位一体论有着直接的联系,教父时期的学者们以新柏拉图主义为工具,渐次营造了persona概念,这一概念的旨趣在于表述三位一体论中上帝的本质存在于关系存在的至一性;这个至一性也被以另外两个拉丁语词汇circumincessio和circuminsessio表述为一种相互的融入。奥古斯丁为三位一体论以及其中的persona概念的建构做出巨大努力,他以persona概念不仅在本体论上强调了上帝神性本性的至一性,而且同时也以此而提取出了三位一体的内在关系性,并由此而进入形上学的讨论,从而在历史中产生巨大影响。总之,无论是在本体论和形上学的层面、还是在历史发生论的层面上,无论是在伦理学和社会学层面上、还是在法学层面上,对persona概念作哲学的思考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位一体 奥古斯丁 至一性 关系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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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6
作者 段庆壮 阿依加马丽·苏皮 《镇江高专学报》 2025年第1期50-54,共5页
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已成为实践常态。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继承保护说,继承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在我国具有规范基础,基于权能分离理论,继承人继承死者人格标识使用权。应明晰继承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主体、保... 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已成为实践常态。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继承保护说,继承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在我国具有规范基础,基于权能分离理论,继承人继承死者人格标识使用权。应明晰继承死者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主体、保护期限,规范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行为,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防止死者人格标识被个人无期限商业化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人格标识 财产利益 保护主体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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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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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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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
8
作者 武亦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 保险权益分割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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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9
作者 王琳琳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21,共14页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数据三形态厘清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利用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基于人格自决形成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路径的许可机制。同意为准法律行为,许可生成低自由度的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该权区别于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需引入告知允诺之债和法定信义义务,以保护信息主体在同意许可中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衍生数据 数据确权授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财产 人格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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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的居住权问题审视与规范建议
10
作者 马更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45-55,共11页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新出现的用益物权类型,现有相关配套规定尚不够具体和明晰,而且由于自身用益物权之特性,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和价值实现有一定影响。随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行,居住权与各类破产债权的冲突问题将更...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新出现的用益物权类型,现有相关配套规定尚不够具体和明晰,而且由于自身用益物权之特性,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和价值实现有一定影响。随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行,居住权与各类破产债权的冲突问题将更加凸显,妥善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居住权人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要明确居住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存在形式和冲突类型,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和居住权人的诉求,通过完善居住权主体、客体的相关规定,丰富居住权概念,将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区分规定,多方充分协商,灵活处理不同类型居住权,力求最终实现居住权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与破产法公平清偿目标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自然人破产 权利实现 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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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路径——以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为视角
11
作者 阿依加马丽·苏皮 王绍清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0-87,共8页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是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问题之所在。既有理论从姓名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分。从本质上看,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为商标对姓...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是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问题之所在。既有理论从姓名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的角度对此进行区分。从本质上看,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为商标对姓名财产利益的侵犯,“唯一对应关系”或“具有稳定联系”实为姓名权的财产利益的体现,能够主张在先姓名权的姓名实为具有现实性财产利益的姓名。姓名财产利益具有衍生性、或然性、潜在性,与知名度密切相关。虽然《民法典》确认姓名之上的财产利益,但自然人姓名的财产利益于现实之中仍然会因其姓名知名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所以,要确定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可依据该姓名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并结合知名度或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权 人格权财产利益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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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差异化构建与调适--以节省司法资源与追回国家资产为视角
12
作者 郑英龙 路浩天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44,156,共15页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带有强烈的民事程序属性,对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二者存在的上述差异,尤其在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为司法实践的程序选择适用提供了客观衡量基准。在具体程序选择问题上,检察机关可构建基于政策和法律的二元考量模式。此外,两种程序的竞合关系及存在的证明标准差异也使得二者具有互相转换的理论可行性。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可在补全各程序的必备条件后进行程序转换,这不仅可节省司法资源和追回国家资产,也有利于“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基于诉审关系,两种程序转换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 证明标准 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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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与法律纾解
13
作者 杜启顺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6-117,共12页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以性别中立为政策框架,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关注对家庭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多个省市纷纷在该法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形成了以《反家庭暴力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以性别中立为政策框架,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关注对家庭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多个省市纷纷在该法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形成了以《反家庭暴力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在近年来的家庭暴力预防、干预和制止责任履行的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未能更好适应现实的需要,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不够明确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架构存在缺陷等方面。因此,在立法及适用上唯有承认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新型家庭暴力,细化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体系,才能适应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 冷暴力 告诫书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 财产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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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涉侵权纠纷的规范解决路径 被引量:6
14
作者 颜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82-194,共13页
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 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虚拟数字人 人工智能生成物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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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
15
作者 时明涛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1-89,共9页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 数据产权 匿名数据 假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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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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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动态限制取得体系构建 被引量:2
17
作者 姜程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数据财产权体系可以动态限制权利取得理论所构建,从而构建以数据的人格属性、经济属性和数据行为的负外部性特征为基础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基于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使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以“取得”对数据权利界定的必要性为基准线,从而将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界分之一为相对自由的可取得数据权;界分之二为权利取得存在限制的数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财产权 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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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视角下“信息”与“数据”的四重概念界定与区分 被引量:1
18
作者 靳雨露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7期87-94,共8页
由于在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信息与数据概念未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被混同使用,导致数据财产权内涵与外延争议不断。从事实、多学科、规范与理论共四重维度,对信息与数据概念进行分析后发现,信息与数据在本质上... 由于在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信息与数据概念未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被混同使用,导致数据财产权内涵与外延争议不断。从事实、多学科、规范与理论共四重维度,对信息与数据概念进行分析后发现,信息与数据在本质上不能等同,信息指代人类社会中的一切资讯、消息和内容,而数据是对信息的一种电子化记录或表达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数据属于信息。因此,中国法律文本与理论研究中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概念也具有法律层面的区分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 数据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财产权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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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酌定赔偿
19
作者 毛仙鹏 张平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酌定对象不涉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应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中选择较高者作为酌定对象。为尽可能地维护酌定结果的客观性,酌定赔偿的路径选择应作如下区分:若是存在拟制的许可使用费等客观标准可供援引,则应优先选用,并以此为基础再作调整;否则,也应以客观酌定因素为主,主观或其他酌定因素为辅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益 财产损失 酌定赔偿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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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财产利益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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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绍清 阿依加马丽·苏皮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48-56,共9页
一份肖像作品既存在著作权,又包含肖像权,就难免引发二者财产利益上的冲突。意大利、德国等国于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予以调和。我国《著作权法》未有此类规定,同时《民法典》第993条规定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许可... 一份肖像作品既存在著作权,又包含肖像权,就难免引发二者财产利益上的冲突。意大利、德国等国于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予以调和。我国《著作权法》未有此类规定,同时《民法典》第993条规定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以此视角观之,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的财产利益的归属出现模糊地带。肖像权为人格权,应当优先保护,但前提为该肖像具有可识别性。在此前提下,著作权的行使是否构成对肖像财产利益的侵犯,应从是否经过肖像权人许可或超出肖像作品肖像许可的约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艺术创作等角度进行判断,以期为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著作权 人格权 肖像作品 人格权财产利益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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