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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风险应对之保险法审思——系统性检视我国保险业应对新冠疫情举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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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69-81,共13页
为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重大突发风险以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我国保险业紧急出台了诸如扩展已有险种的保障范围与保障期限、设计新的针对性险种、赠送保险等措施,但也因部分措施具有浓厚的“救急”色彩,而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保险法的基本... 为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重大突发风险以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我国保险业紧急出台了诸如扩展已有险种的保障范围与保障期限、设计新的针对性险种、赠送保险等措施,但也因部分措施具有浓厚的“救急”色彩,而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部分实定法规则,引发诸多争议。未来保险业在应对重大突发风险时,一方面,应在坚守对价平衡原则和既有保险法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移与分散功能;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商业保险并非万能,需要妥善利用政策性保险的工具来应对可能存在的经验数据不足及巨灾风险等难题,从而提供更加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此外,司法介入保险合同亦要保持必要克制,不但要尊重保险业运行的规律,也需遵守法定的调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风险管理 对价平衡 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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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司法适用之检讨——基于366个二审裁判文书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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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2-127,共16页
基于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与民法中不真正义务理论的贯彻,《保险法》第21条确立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但也对义务人主观诚信的践行程度和保险人可以主张免责之范围都做出了... 基于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与民法中不真正义务理论的贯彻,《保险法》第21条确立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但也对义务人主观诚信的践行程度和保险人可以主张免责之范围都做出了可能的限定。如对司法裁判进行整理,我们可知司法实践对于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适用前提、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后果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此外裁判者在面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也不自觉。在既有的解释论框架下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限缩解释与目的解释)、制定法内的法律续造(类推适用与目的性限缩)、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这些几乎全套方法论的运用来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最大诚信 对价平衡 不真正义务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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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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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德明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6-95,共10页
我国交强险采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保险责任的性质为契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17)号函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打通分项判决与为受害人便捷提供基本保障、低成本处理纠纷的交强险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完善交强... 我国交强险采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保险责任的性质为契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17)号函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打通分项判决与为受害人便捷提供基本保障、低成本处理纠纷的交强险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完善交强险应协调社会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贯彻落实对价平衡原则,确定保险责任并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强险 分项限额 立法目的 对价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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