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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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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敏 侯国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51-62,共12页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草案 归责原则 抗辩事由 物致害责任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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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四十年:“于欢案”映射刑法第20条的修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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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46-63,共18页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至今已整整四十年,"正当防卫"几经博弈甚至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修改,但运行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山东"于欢案"的出现与发酵,透射着刑法第20条的亟待修改。通过对该案多层面的分析提出...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至今已整整四十年,"正当防卫"几经博弈甚至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修改,但运行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山东"于欢案"的出现与发酵,透射着刑法第20条的亟待修改。通过对该案多层面的分析提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立法上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解读及修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绑定"关系,刑法第20条第1、2款"正当防卫"概念的歧义等。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具有行为上的独立性与条件上的主导性,"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修改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建议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上增设"防卫行为"的上位概念,以厘定相关的刑法规制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于欢案”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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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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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代红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CSSCI 2005年第5期99-104,共6页
当今世界水资源日益匮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各国、各地区和各利益团体围绕跨界水资源的争论日趋激烈,迄今未达成任何生效的关于跨国水域非航行利用的普遍性公约。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乃至政治问... 当今世界水资源日益匮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各国、各地区和各利益团体围绕跨界水资源的争论日趋激烈,迄今未达成任何生效的关于跨国水域非航行利用的普遍性公约。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本文从现有的处理跨界水的国际条约、协定和规则出发,尝试提出国际上解决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时应普遍遵循的几大原则,即公平合理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供有关方解决跨界水问题时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水 公平合理原则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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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冲突--可以调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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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2期299-304,共6页
在国际水法发展演变的漫长历史中,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讨论关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争论的起源,介绍不同沿岸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立场,进而阐释1997年《国际水道法公约》是如何... 在国际水法发展演变的漫长历史中,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讨论关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争论的起源,介绍不同沿岸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立场,进而阐释1997年《国际水道法公约》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并使这两个概念得以调和的。认为,通过国际水道国之间合作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 《国际水道法公约》 冲突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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