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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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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12,共6页
让与担保涉及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应以物权行为理论对其审视并解构相关权利。所有权转移仅是形式,债权人是形式所有权人,让与担保设定人才是真实所有权人。物权的权利的外观与实质发生错位。从构成要素的角度对权利类型重新思考,... 让与担保涉及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应以物权行为理论对其审视并解构相关权利。所有权转移仅是形式,债权人是形式所有权人,让与担保设定人才是真实所有权人。物权的权利的外观与实质发生错位。从构成要素的角度对权利类型重新思考,区分让与担保的内外部关系来分析相关法律效力。外部效力采公示原则,对内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流担保条款不再否定让与担保整体,强制导入清算规则实现当事人真实担保意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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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无权处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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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林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5-71,共7页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凸显了区分的态度,拓展了适用范围,明晰了生效要件,对真正权利人有着倾向性保护,是以“抽象补充”的方式补充漏洞。但白璧微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有一刀切归责之嫌,也有私法价值凸显不足的缺漏,值得进一步考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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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之选择
3
作者 伍文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8期168-172,共5页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由国家强制公示方可生效,且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在效果上并无很大区别,而选择公示对抗主义更符合公众的现实生活需求,也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主,以转移占有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物权公示 占有与交付 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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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前置主义之构建 被引量:3
4
作者 陈本寒 艾围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7-23,共7页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外观 生效要件 物权公示前置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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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探讨 被引量:37
5
作者 王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64-72,共9页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物一权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公示公信 物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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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2
6
作者 裴桦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93-101,共9页
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学术界和实务界有附随的身份行为说、物权契约说、约定即法定说、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之一般规则说、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之特殊规则说等多种观点,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 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学术界和实务界有附随的身份行为说、物权契约说、约定即法定说、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之一般规则说、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之特殊规则说等多种观点,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约定财产制与遗嘱继承具有相似之处,均含有法律行为要素,但决定物权变动的本质性原因并非法律行为而是其他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也应列入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类型。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构成夫妻间物权变动排斥公示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财产制 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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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被引量:10
7
作者 石佳友 高郦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74-184,共11页
《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经营性资产产权 民生性资产产权 资源性资产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财产权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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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被引量:4
8
作者 申建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80-82,共3页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与德国法上的“分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分原则的内容实际上是合同成立生效、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公示原则内容的体现。故“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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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权利变动公示的研究——兼论特殊动产的权利公示问题 被引量:6
9
作者 郝秀辉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36-42,共7页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航空器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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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追及力体系建构的思考 被引量:2
10
作者 赵恩忠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4期53-57,共5页
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 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及力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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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学理、必然与功能 被引量:5
11
作者 李正图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5-128,173,共15页
政府坚持何种产权原则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辩证统一,其中的客观基础是指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其中的主观条件是指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基于这一学理框架以及前期相关研究,可以... 政府坚持何种产权原则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辩证统一,其中的客观基础是指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其中的主观条件是指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基于这一学理框架以及前期相关研究,可以明确,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既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持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因而具有理论合理性、逻辑必然性、实践和政策有效性;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具有化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确保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等经济功能。由此也可推论,尽管“竞争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之一,但由“竞争中性”推导出“所有制中性”是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的;所谓“所有制中性”,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看,都是错误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政府 新时代 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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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4
12
作者 方金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71-7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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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平衡原则看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 被引量:9
13
作者 黄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13-121,共9页
知识产权法是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面对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现实和环境保护一体化需求下的"回应型"制度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以... 知识产权法是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面对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现实和环境保护一体化需求下的"回应型"制度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以利益平衡理论作为其生态化的指导思想,阐明"生态化"是对知识产权的环境限制的理论实质。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生态化的平衡机制,平衡环境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私益的冲突,权衡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最终实现以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重构和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 生态化 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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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信力原则的适用限制 被引量:2
14
作者 吴国喆 《科学.经济.社会》 CSSCI 2007年第1期105-109,共5页
物权公信力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且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其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表见物权和真实物权的背离是公信力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前提,而能够主张公信力原则保护的,限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善意取得人,表见权利人则... 物权公信力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且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其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表见物权和真实物权的背离是公信力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前提,而能够主张公信力原则保护的,限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善意取得人,表见权利人则并不受其保护。此外,公信力原则只为善意者的利益而存在,不关涉其不利益,且与表见权利本身紧密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信力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人 逻辑前提 基本规则 法律行为 保护 不利益 理论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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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示原则新论——以排他性财产权的法律构造为中心 被引量:3
15
作者 李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第1期17-21,共5页
在讨论民法中的公示原则的意义时,学界大都强调其在物权变动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对公示原则在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似乎不足。事实上,物权、少数具有排他性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构造均体现和贯彻... 在讨论民法中的公示原则的意义时,学界大都强调其在物权变动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对公示原则在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似乎不足。事实上,物权、少数具有排他性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构造均体现和贯彻了公示原则。将公示原则定位为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在认识和掌握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财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原则 排他性财产权 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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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价值取向 被引量:1
16
作者 马秋 智玉坤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452-454,共3页
从民法物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通过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现行立法实际,指出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提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统一化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及采用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以登记要件主义... 从民法物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通过研究世界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现行立法实际,指出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提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律统一化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及采用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 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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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被引量:1
17
作者 梅献忠 《重庆社会科学》 2009年第11期66-70,共5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绝对性 公有制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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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实践价值 被引量:1
18
作者 胡阳帆 蹇洁 李林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42-143,共2页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采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采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原则不仅在合同生效但物权变动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充分肯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第三人取得物权而合同当事人只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更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正常交易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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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文信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35-38,共4页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理念上扩展而来的一个命题。我国现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构成要件已经造成以弱凌强,过分偏重于保护承租人而侵害了新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在侧重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利益平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理念上扩展而来的一个命题。我国现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构成要件已经造成以弱凌强,过分偏重于保护承租人而侵害了新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在侧重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利益平衡的理念对其加以矫正。定期租赁合同应当在登记公示后,租赁权取得对抗新所有权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变动 不破租赁 处分行为 定期租赁 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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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评析与思考 被引量:1
20
作者 方金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2期41-4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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