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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儆灾诏令看北宋君主对天文灾异的应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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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红 管延庆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8-112,共5页
《宋大诏令集》所载儆灾诏令是自然灾害及特殊天文现象发生之时北宋君主颁布的诏令。就其内容来看,此类诏令的重点并不是诸如蠲免赋税、放粮赈灾等具体救灾措施,而是君主罪己思过、赦降罪囚、遣使巡察等针对百姓进行精神和心理抚慰的应... 《宋大诏令集》所载儆灾诏令是自然灾害及特殊天文现象发生之时北宋君主颁布的诏令。就其内容来看,此类诏令的重点并不是诸如蠲免赋税、放粮赈灾等具体救灾措施,而是君主罪己思过、赦降罪囚、遣使巡察等针对百姓进行精神和心理抚慰的应对举措,蕴含着宣示君主仁德、树立君主权威、稳定社会秩序的文化、政治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儆灾 罪己 赦降 遣使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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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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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41-51,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特别表现在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主观认识、共犯认定等若干基本问题。为了提升打击洗钱罪的司法效果,并且结合刑事立法目的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对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划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区别认定;同时,以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通谋内容为标准,来解决共犯的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自洗钱 数罪并罚 共犯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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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写进刑法吗?--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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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剑 《犯罪研究》 2022年第4期51-63,共13页
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认罚促成“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分则中,若干条文都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个罪吸收”。主张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总则化”的设计方案并不成功,因为认罪认罚尤其是“认罚”包含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要素,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中有损于实体法应有的确定性,亦无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集成性法律制度,其实体价值足以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妥善安放;刑事诉讼法定位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办案要求,将立法确定性与司法灵活性有机结合方面更具优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呈现着“立法严,用法恕”的特征,把认罪认罚从宽写进刑法与此不甚协调。应在对刑法分则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的同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自首 坦白 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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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小说批评家论小说的社会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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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建波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52-56,68,共6页
明清之际,随着小说的繁荣,中国小说理论也发展至鼎盛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关于小说社会功用的论述着力尤多。小说的教育功能、认识功能、娱乐功能被充分推崇和肯定,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劝善惩恶 广见闻 娱目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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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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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92-208,共17页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及汉初 逃亡 自出 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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