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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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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风蕾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39-41,共3页
特定民事纠纷非经适格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得提起民事诉讼。该程序的引入,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文书的效力。
关键词 特定纠纷 前置程序 调解协议 准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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