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以及实物力学性能。以中碳Cr-Mo-V系钢为基础,辅以稀土元素,通过合理的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出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分析了BT135VRE套管的非金属夹杂物、金相组织、常...介绍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以及实物力学性能。以中碳Cr-Mo-V系钢为基础,辅以稀土元素,通过合理的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出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分析了BT135VRE套管的非金属夹杂物、金相组织、常温力学性能、高温拉伸性能、抗挤毁性能,并进行全尺寸实物性能评价。分析认为,BT135VRE套管的非金属夹杂物级别低,组织均匀,尺寸精度高,力学性能优异,且成品套管通过了API RP 5C5—2017标准CAL IV级试验,完全能够用于深井页岩气开采。展开更多
举世瞩目的 WTO"稀土案"于2014年8月7日终落帷幕。同先前的"原料案"一样,中国还是难逃败诉的命运。上诉机构支持申诉方的大部分指控,再次否决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举世瞩目的 WTO"稀土案"于2014年8月7日终落帷幕。同先前的"原料案"一样,中国还是难逃败诉的命运。上诉机构支持申诉方的大部分指控,再次否决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of 1994,以下简称GATT)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从而确认中国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税及配额等管制措施违背了WTO相关规则和入世所作的特殊承诺。作为自然资源的进出口大国,在自然资源贸易纠纷(特别是出口管制问题)不断"升温"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愈来愈频繁的今天,中国应认真总结和反思这场"稀土保卫战"失利带来的经验教训,以从源头上破解中国出口管制措施在WTO体制下遭遇的法律困境,避免今后类似案件败诉的重现。基于此,本文综合应用案例分析、文本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稀土案"争讼的焦点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意见做了详尽的透析,结果发现此案中DSB的审理不同程度存在着解释僵化、无视中国缔约真意及主观随意、前后矛盾等失范之处,对中国颇为不公。不过,该案也从另外一方面暴露出中国出口管制立法的疏漏与实施缺陷。是故,本文建议中国:1请求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对GATT与《入世议定书》关系做出统一解释,并单独将出口税承诺纳入减让表;2重视DSB既有的裁决思路,根据WTO规则修改相关出口管制法规;3加强资源开采的法律管控,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4确保对内外资源需求企业的管制一致,优化出口许可管理,努力从WTO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推动现行自然资源出口秩序的完善,使中国今后对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既能符合WTO规则又能达致确保本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之目的。展开更多
文摘介绍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以及实物力学性能。以中碳Cr-Mo-V系钢为基础,辅以稀土元素,通过合理的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出了深井页岩气开采用BT135VRE套管。分析了BT135VRE套管的非金属夹杂物、金相组织、常温力学性能、高温拉伸性能、抗挤毁性能,并进行全尺寸实物性能评价。分析认为,BT135VRE套管的非金属夹杂物级别低,组织均匀,尺寸精度高,力学性能优异,且成品套管通过了API RP 5C5—2017标准CAL IV级试验,完全能够用于深井页岩气开采。
文摘举世瞩目的 WTO"稀土案"于2014年8月7日终落帷幕。同先前的"原料案"一样,中国还是难逃败诉的命运。上诉机构支持申诉方的大部分指控,再次否决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of 1994,以下简称GATT)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从而确认中国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税及配额等管制措施违背了WTO相关规则和入世所作的特殊承诺。作为自然资源的进出口大国,在自然资源贸易纠纷(特别是出口管制问题)不断"升温"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愈来愈频繁的今天,中国应认真总结和反思这场"稀土保卫战"失利带来的经验教训,以从源头上破解中国出口管制措施在WTO体制下遭遇的法律困境,避免今后类似案件败诉的重现。基于此,本文综合应用案例分析、文本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稀土案"争讼的焦点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意见做了详尽的透析,结果发现此案中DSB的审理不同程度存在着解释僵化、无视中国缔约真意及主观随意、前后矛盾等失范之处,对中国颇为不公。不过,该案也从另外一方面暴露出中国出口管制立法的疏漏与实施缺陷。是故,本文建议中国:1请求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对GATT与《入世议定书》关系做出统一解释,并单独将出口税承诺纳入减让表;2重视DSB既有的裁决思路,根据WTO规则修改相关出口管制法规;3加强资源开采的法律管控,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4确保对内外资源需求企业的管制一致,优化出口许可管理,努力从WTO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推动现行自然资源出口秩序的完善,使中国今后对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既能符合WTO规则又能达致确保本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