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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Model for Distribution of Digital Audiovisual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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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N Kefeng PEI Qingqi +2 位作者 WANG Meihua MO Wei CAO Ling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Natural Sciences》 CAS 2006年第6期1877-1881,共5页
This paper presents a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model, which considers the integrated factors including legality, communication security, integrity of the content, and trading fairness.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model, ... This paper presents a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model, which considers the integrated factors including legality, communication security, integrity of the content, and trading fairness.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model, the necessary protocol for the copyright control and content distribution, the authentication mechanism which offer consumption registration for content fair distribution, of the model are all provided. The scheme also provides distribution and evidence for using the copyright of digital content fairly and effectively. Finally, analysis shows the proposed model has both high security and good perform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content distribution authentication mechanism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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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确权模式的嬗变与数据财产权的确立 被引量:9
2
作者 齐爱民 杨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99,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和法律本质可以看出,该客体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以及设立目的并无相关之处,盲目扩大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会遭到理论与制度的挑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捉襟见肘。因此,必须走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藩篱和迷雾,直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构建具有合理性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从数据视野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本质为数据,法律本质为数据财产。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数据立法的展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必然浮出水面。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是依托于数据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提出的,是立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本质形成的,是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法律属性揭示的确权模式选择。在综合考量产业目的、盈利模式、风险成本、商业实践以及使用者目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应当为服务使用者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应适用“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数据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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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回应 被引量:1
3
作者 张唯玮 张武军 孙雍君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122-130,共9页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社会就业、网络安全、法律伦理等带来较大冲击。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属等问题亟待廓清。在大多数国家的既有法律中未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规定,实践中极易引起相关权属、侵权纠纷,因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权制度作出调整。从知识产权视角直面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冲击,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认为无论是从AI生成内容的专利权客体属性,还是专利技术方案、专利“三性”等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具有可专利性。至于其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AI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除各方事先或事后有约定外,应根据其实质性贡献认定发明人,并对AI生成内容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进行合理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可专利性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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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责任制构建方法与策略研究 被引量:5
4
作者 陆璐 张卫东 《山西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7-53,共7页
档案工作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被确定。构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责任制可以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创新档案服务方式。以吉林大学档案工作者为访谈对象,对档案工作责任制发展落实情... 档案工作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被确定。构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责任制可以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创新档案服务方式。以吉林大学档案工作者为访谈对象,对档案工作责任制发展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最后,从制度保障、管理优化、定岗定责、督评组织等四方面提出了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责任制构建策略,以期为相关研究者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工作责任制 责任主体 权责内容 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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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被引量:1
5
作者 杨芳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39-159,共21页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身债务不得强制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任意撤回权和捆绑禁止规则均不构成制度障碍。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在法律性质上可归入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引入《民法典》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突破核心给付义务不受审查的原则,依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是否不当限制信息主体合同核心权利、加重合同核心义务两项标准,审查作为同意之原因行为的合同条款,以防止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规则被架空以及合同履行之必需场景被不当扩充。应当以双务合同中的交换关系为核心,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法价值取向,配置特殊的履行障碍规则以平衡两造当事人之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主体违反同意之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并无履行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享有基于对待给付牵连性的合同解除权;信息处理者违反服务提供义务的,信息主体并无减价权,解除权发生条件可放宽至非根本违约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 对待给付 捆绑禁止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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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陈俊凯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67,176,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信息传播”各阶段信息披露目的与目标受众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要素应包括技术性信息、权利描述信息、人工智能贡献度信息以及警示性信息。在信息披露的程序设定与配套举措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应根据不同场景需求设置查询式与类权利管理信息式披露模式,明确使用者承担未准确披露的瑕疵责任以及传播平台负有主动标识义务,并加强参与主体间技术互操作性建设,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信息内容治理 权利管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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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画内容监管的法律完善
7
作者 黄鑫 张自立 《怀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8-104,共7页
我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素来严格监管动画作品的内容,此类公权力行为限制观看和创作动画的自由,本质上限制了公民的文化活动权,却并非于法无据。国家可以为保障公共安全、精神文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法益,合法地监管动画作品内容。但现有... 我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素来严格监管动画作品的内容,此类公权力行为限制观看和创作动画的自由,本质上限制了公民的文化活动权,却并非于法无据。国家可以为保障公共安全、精神文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法益,合法地监管动画作品内容。但现有的动画内容监管仍存在一定的合法性瑕疵,违背了比例原则。应当予以合法性调整,包括以动画内容监管法治化、精细化、专业化为目标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画 内容审查 文化权利 文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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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8
作者 杨立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5-105,共21页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有所不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出现的位置不同,《乌克兰民法典》将某些属于公法的权利规定为人格权,这正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避免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的问题;在对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两部民法典均有可相互借鉴之处。对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共同特点,既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自信,也能够发现他国的优势和自身的不足,进而借鉴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乌克兰民法典 人格权立法 立法地位 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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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审核内容与方法研究——以大熊猫国家公园甘肃省片区为例
9
作者 程灿然 王玉琨 葸瑞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9期129-132,共4页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自然资源登记程序符合要求、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审核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甘肃省片区自然...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自然资源登记程序符合要求、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审核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甘肃省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审核工作实践基础上,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规范,探索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审核机制,为后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公告登簿工作形成可推广复制经验,有力推动甘肃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 成果审核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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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我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为例
10
作者 隋明志 《出版与印刷》 2024年第4期11-19,共9页
探讨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狭义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采用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梳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存在的两大标准:“以作者为中心... 探讨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狭义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采用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梳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存在的两大标准:“以作者为中心”的主观主义标准和“以作品为中心”的客观主义标准,分析当前存在的独创性判断困境。梳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认定的三种学说: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民事主体说、将人工智能研发者视为作者说和将人工智能使用者视为作者说,展现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认定存在的难题。采用法律推理的方法,论证运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行性,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以下建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内容以财产权为主;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设置必要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文生图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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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研究——基于中美案例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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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勤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10期4-21,共18页
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美国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认为人工智能是创作主体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和客体二元区分的认知立场,人工智能系统并不... 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美国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认为人工智能是创作主体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和客体二元区分的认知立场,人工智能系统并不具备人类的自我意识、思维与情感。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符合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哲学原理,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投入,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将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和行政成本,对于该内容的著作权登记,应持审慎态度,可以否定其可登记性,或者设立一定的登记门槛,以节约版权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主体 劳动财产权 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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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去哪了?——基于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分析 被引量:27
12
作者 王华 郑艳芬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4-84,共11页
文章旨在通过内容分析法梳理与研究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条文中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研究发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仍未完全得到法律保障,社区参与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尚未确立。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当前旅游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为... 文章旨在通过内容分析法梳理与研究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条文中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研究发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仍未完全得到法律保障,社区参与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尚未确立。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当前旅游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尚未或者较少在立法宗旨和专门章节或条目上体现社区参与旅游的内容;在保障社区参与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方面尚存不足;在促进当地居民社会增权与心理增权方面仍须完善;部分法律法规重于社区责任和义务的强调而轻于相应权利的赋予。为此,就我国社区参与旅游权利的立法层次、宗旨、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 法律法规条文 社区参与 权利 内容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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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开放互联网的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被引量:10
13
作者 刘欣亮 黄涛 张志勇 《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63-368,共6页
针对数字内容安全和跨平台用户共享的实际需求,提出并实现一种面向开放互联网的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方案及综合化平台原型系统。采用XML语言生成数字权利证书,以证书与用户设备硬件信息绑定的方式,实现受保护内容在Android和Windows平台... 针对数字内容安全和跨平台用户共享的实际需求,提出并实现一种面向开放互联网的多媒体数字版权保护方案及综合化平台原型系统。采用XML语言生成数字权利证书,以证书与用户设备硬件信息绑定的方式,实现受保护内容在Android和Windows平台上的安全播放和使用控制,满足了以上两种平台上基于权利证书的跨平台数字权利分享功能。该方案广泛适用于多媒体音视频数字内容安全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版权管理 内容安全 数字权利分享 多媒体 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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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112
14
作者 陈朝兵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5-141,共7页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界定分置后"三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并据此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界定分置后"三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并据此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和概念内涵入手,重释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功能价值,并在探讨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构建建议。研究认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为核心内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实现从要素、主体、制度、价值等四个层面释放出此次农村土改的"改革红利"。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功能目的入手,应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将二者的权利内容划分为: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退出权,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据此,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一个根本前提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并严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进而一方面要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分别设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以及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防范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 三权分置 土地产权 权利内容 制度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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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 被引量:7
15
作者 刘俊 邹权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41-44,共4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当前国内外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文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入手,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知识的关系,进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并提...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当前国内外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文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入手,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知识的关系,进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并提出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权利种类,重点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对象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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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权利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25
16
作者 窦潮 《图书馆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20-23,共4页
读者权利源自法律规定,读者权益则是权利实现的利益。本文从法律层面对读者权利概念、读者权利主体地位、读者权利内容、读者维护正当权益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一定分析,意在促进读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 读者权利 读者权益 主体地位 内容 概念 促进 若干问题 法律分析 权利实现 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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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专题研究:肖像权三题 被引量:10
17
作者 郭明瑞 张玉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4年第1期33-40,共8页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权。肖像利益是肖像权的客体,既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角色形象不属于肖像权。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对肖像权的限制应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关键词 肖像权客体 肖像权内容 肖像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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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 DRM技术体系研究综述 被引量:12
18
作者 魏景芝 杨义先 钮心忻 《电子与信息学报》 EI CSCD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46-751,共6页
为了对最新发布的开放移动联盟(OMA)数字版权管理(DRM)标准的技术体系结构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积极推动我国DRM标准的制定和数字内容保护技术的应用研究,该文在深入研究最新发布的OMA DRM2.0规范的基础上,对OMA DRM技术体系结构:版权... 为了对最新发布的开放移动联盟(OMA)数字版权管理(DRM)标准的技术体系结构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积极推动我国DRM标准的制定和数字内容保护技术的应用研究,该文在深入研究最新发布的OMA DRM2.0规范的基础上,对OMA DRM技术体系结构:版权对象获取协议(ROAP)、安全模式、体系结构、内容格式和版权描述语言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从综合角度给出一个系统全面的OMA DRM工作机制:OMA DRM工作流程和原理,最后,对OMA DRM性能做了详细分析:OMA DRM2.0和OMA DRM1.0的主要区别,以及OMA DRM2.0的尚待改进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版权管理 体系结构 数字内容格式 版权对象获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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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被引量:12
19
作者 王瑞龙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78-81,共4页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时,划定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未形成作品...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时,划定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一旦形成整理本则应纳入保护范围。确定著作权主体,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相应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权。在赋予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权利作相应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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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域下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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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正阳 汤际澜 《体育科研》 2012年第6期59-62,共4页
以人为本的社会转型期,人的健康在其发展过程中毋庸置疑是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全民族的身体健康应是民生之本。通过文献检索、文本研究和逻辑分析阐述了公民体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健康权、体育活动参与权、参与体育活动的平等权、体育教育... 以人为本的社会转型期,人的健康在其发展过程中毋庸置疑是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全民族的身体健康应是民生之本。通过文献检索、文本研究和逻辑分析阐述了公民体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健康权、体育活动参与权、参与体育活动的平等权、体育教育权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体育权利。公民体育权利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公民个人健康素质和民族整体健康素质、有利于提升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程、有利于现代政府公共行政理念的贯彻,更是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权利 权利内容 现实意义 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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