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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制度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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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海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63-76,共14页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从而有事实利益的情形。法律利益可分为保存权利、实现债权、避免纯粹经济损失、维护民事活动四大类型,相应的第三人有物上保证人、普通债权人、承租人、连环交易的后手、共有人、股东等具体类别。在法律后果方面,对担保权移转、债务人是否担责两个重要问题应采如是立场:物上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代位清偿后能否随同债权取得担保权须区分情形判断;倘第三人提出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债务人原则上仍应担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代位清偿 合法利益 担保权转让 债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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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2
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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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规则——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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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1-204,共14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追偿权 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 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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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
4
作者 司伟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125,共15页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因应“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潮流,《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适用情形不应仅作文义解释,而应从制度目的以及体系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为包括转让、互易等相对灭失情形为宜。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行使涉及担保权人、担保人与给付义务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故应围绕代位财产的保全与界定而完善其行使规则,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通知与注意义务、代位财产的识别与公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 法定债权质权 相对灭失 保全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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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物上代位论质疑
5
作者 崔炜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65-178,共14页
《民法典》第370条没有将住宅灭失规定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由此产生了住宅灭失时居住权能否发生物上代位的争论。基于解释论的角度审视,居住权物上代位论错误地混淆了替代住宅上承载的经济利益和居住利益,不能实现恢复居住权人完整利益... 《民法典》第370条没有将住宅灭失规定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由此产生了住宅灭失时居住权能否发生物上代位的争论。基于解释论的角度审视,居住权物上代位论错误地混淆了替代住宅上承载的经济利益和居住利益,不能实现恢复居住权人完整利益的矫正目标,且用益物权客体有限性会导致居住权物上代位发生过程中的权利缝隙无法得到弥合。在征收补偿的场景中,新住宅和旧住宅之间仅具有价值关联性,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不能成为适格的代位物。在解释论层面不具备正当性的情况下,基于居住权上的伦理负载而坚持居住权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以伦理思维替代物权技术,偏离了私法理性的轨道。住宅灭失后,居住权应当归于消灭,居住权人有权独立地提出损害赔偿或征收补偿。当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格时,居住权的财产价值应根据设立时的对价和剩余期限确定,或参照类似住宅的租赁价格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消灭 征收补偿 物上代位 使用利益 人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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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规则
6
作者 戴贤 《衡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8-122,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〇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解释为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规则。除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情况外,由于动产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抵押权人可通过证明抵押物的转让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难度从而主张价款物上代位,但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〇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解释为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规则。除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情况外,由于动产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抵押权人可通过证明抵押物的转让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难度从而主张价款物上代位,但抵押权应当已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原则上不能产生价款物上代位,但房屋抵押权受到房屋购买人期待权或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影响的除外。有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约定的情况并不能产生价款物上代位规则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让价款 物上代位 动产抵押 登记 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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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被引量:5
7
作者 高圣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6-172,共17页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从属性 保证人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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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代位权实现的程序规制 被引量:5
8
作者 唐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7-38,共12页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诉讼标的 当事人适格 权利限制 既判力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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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被引量:7
9
作者 刘俊海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44-57,共14页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合同规则。债权人对股东出资瑕疵合理存疑时,股东应自证清白。鉴于权利瑕疵与交付瑕疵的不利后果不分伯仲,建议放弃厚此薄彼的差异化责任原则。建议平衡股东瑕疵出资有限责任与众债权人平等保护,将先来后到模式转为平等催告模式。初始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终身负补充清偿责任,对后手采取过错推定规则。为体现程序正义,不应将瑕疵出资股东直接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将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回归裁判程序。为维护交易安全,建议落实外观主义,允许善意债权人对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就瑕疵出资主张代位权。董监高就增资阶段瑕疵出资股东(而非瑕疵出资发起人)负催缴出资责任,若要求董监高就发起人瑕疵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应配套设计责任减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权人 瑕疵出资股东 代位权 名义股东 继受股东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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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抑或诉讼担当?——从“康美案”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被引量:1
10
作者 徐文海 王安琪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143-155,共13页
“康美案”首次适用《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之特别代表人诉讼,但此“代表人”是否属于传统代表人诉讼之理论范畴,对此需探讨第95条第1、2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并以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揭开特别代表人诉讼之面纱——以诉讼代表之名,... “康美案”首次适用《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之特别代表人诉讼,但此“代表人”是否属于传统代表人诉讼之理论范畴,对此需探讨第95条第1、2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并以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揭开特别代表人诉讼之面纱——以诉讼代表之名,行诉讼担当之实。同时,对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而言,第94条第3款与第95条第3款规定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同法律地位与身份,随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不断持股,第94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位权诉讼,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高门槛”的特征以及“低回报率”的可能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股东代位公司参加诉讼显然在理论以及实践层面都更具优势。这种优势会导致程序选择上的一种必然趋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随着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持股,终会逐渐让位于股东代位权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 诉讼担当投资者保护机构 股东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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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被引量:4
11
作者 李潇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73-186,共14页
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 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但不应一般性地认为其债权具有劣后性。基于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既有抗辩与权利得以延续对抗清偿承受权,这是民法典第701条、第702条增设保证人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础关系的优先性,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抗辩得以进入清偿承受权的构造之中。清偿承受权虽依其性质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利益,但应受到共同担保关系的限制、无法完全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承受权 追偿权 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抗辩 共同担保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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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陈俊达(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30-48,共19页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诉讼担当问题上却与德国法产生差异,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日本法上,诉讼担当通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情形:第三人有权代替权利归属主体或者有权与该主体同时,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实施诉讼。在诉讼担当时,判决的既判力都扩张于权利归属主体。然而尚不清楚的是,究竟在诉讼担当的哪些具体情形之下,担当人与被担当人能够同时享有诉讼实施权。在回答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也是主要目的。结论是,日本式的“并存的诉讼担当”对应的情形是2017年债法修改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此外,这种并存的诉讼担当也可涵盖不可分债权人中一人提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428条),尽管通说并不将这种情形视为(法定)诉讼担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担当 既判力扩张 诉讼实施权 代表人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不可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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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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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婷 石江水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6-26,共11页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对内救济。提出在确定担保人追偿份额时,宜采取比例分担制,若保证人兼为物上担保人,应按照其提供的人保和物保分别计算其责任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担保 追偿 代位权 债权法定转移 追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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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1
14
作者 蒲朦朦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34-41,共8页
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但有些东道国政治环境复杂、地缘冲突不断,投资者面临着较高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其中代位权制度是海外投资保险的核心,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的... 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但有些东道国政治环境复杂、地缘冲突不断,投资者面临着较高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其中代位权制度是海外投资保险的核心,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内法体系,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的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但已无法满足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在我国已成为双向投资大国的形势下,应尽快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推动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更新细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权条款,协同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有效构建起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从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同时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 BITS 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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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
15
作者 韩富鹏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4期90-101,155,共13页
合同解除权和代位权均存在复杂多元的类型,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中,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已经终局地不能实现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解除合同,但债务人对继续维持合同存续仍有正当利益时不可... 合同解除权和代位权均存在复杂多元的类型,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中,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已经终局地不能实现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解除合同,但债务人对继续维持合同存续仍有正当利益时不可以代位;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尚未终局不能实现时,是否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需要结合合同迟延时间、双方实际履行意愿和能力、解除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只满足约定解除权要件,不宜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中是否解除合同取决于债务人意愿,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势变更中的申请解除权、给付请求权被排除时债务人的申请终止权行使通常有利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在特定物一物数卖中,应允许债权人以实现特定债权为目的代位行使解除权。同时,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还需要区分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分别适用《民法典》第535条和536条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解除权 责任财产保全 代位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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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求偿的证成与理论构造
16
作者 龚思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29-43,共15页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争议可追溯至罗马法,最终分担请求权的确立为肯定论奠定了根基。在释义学层面,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能够相互求偿时,混合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实现相互求偿...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争议可追溯至罗马法,最终分担请求权的确立为肯定论奠定了根基。在释义学层面,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能够相互求偿时,混合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实现相互求偿。虽然《民法典》第524条的本意在于规制第三人代为清偿,但实际上却为求偿权补足了代位权,使担保人能够获得附属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作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清偿取得清偿代位权,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附随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并以新的债权人的名义向其他担保人在应分担的责任额度内主张求偿。该路径可扩展适用于包括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在内的所有共同担保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 《民法典》第524条 第三人清偿代位权 法定债权移转 分担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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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缴税款后所得代位权于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限度——试与王霞、杨钺同志商榷
17
作者 余小伟 夏颖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2-27,共16页
“王某某诉律信公司案”被评选为我国“2019年度十大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王霞、杨钺同志撰文反驳了法院的裁判理由,但其观点尚值商榷。“第三人代缴税款”现象在现实中确有发生,但我国税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可资适用。此种规范... “王某某诉律信公司案”被评选为我国“2019年度十大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王霞、杨钺同志撰文反驳了法院的裁判理由,但其观点尚值商榷。“第三人代缴税款”现象在现实中确有发生,但我国税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可资适用。此种规范缺位因违反“税法计划”而构成明显法律漏洞,对其的填补方法乃类推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据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应能发生消灭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效果。税务机关接受第三人清偿后,税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得对纳税人行使代位权。针对第三人代缴税款后所得代位权于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限度问题,在解释上存在不同方案。让第三人取得税收优先权,更加符合税法目的,也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缴税款 破产程序 代位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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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破产优先受偿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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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茜 《吉林金融研究》 2023年第12期45-53,72,共10页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存款保险基金并向存款人偿付,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优先受偿权是代位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体现。投保银...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存款保险基金并向存款人偿付,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优先受偿权是代位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体现。投保银行资不抵债以至进入破产程序是存款保险触发事故,优先受偿权的体系化重构具有现实意义。存保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明确存保机构的权利内容是实现存款保险功能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实践操作。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关系本质出发,探求存保机构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打通存款人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和优先受偿权间的权利关系,结合金融法与破产法基础理论,重构我国存保机构破产受偿优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 代位追偿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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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物权期待权”的代位行使——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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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立 熊诗岚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00-114,共15页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界定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为突破原有金钱债权之限制提供了解释空间,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可由债权人代位提起。不动产买受人行使“物权期待权”可充实其财产,且该权利又非专属...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界定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为突破原有金钱债权之限制提供了解释空间,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可由债权人代位提起。不动产买受人行使“物权期待权”可充实其财产,且该权利又非专属于该买受人自身,故该权利可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人无论是为实现自身的金钱债权,还是为非金钱债权,均可在不动产被查封时,以代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代位行使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民法典》就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规定,是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均系金钱债权债务关系的典型情形而设,对债权人代位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实现有效的裁判规则供给。对此,应回归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债权人代位权在这一诉讼中的嵌入适用提供更为周延的解释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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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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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敏 周清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01-107,共7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 ,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 ,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合同法与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出发 ,认为 ,“入库规则”应与破产同化 ,而优先权规则应遵循强制执行的理念 ,追求效率下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 ,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 ,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合同法与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出发 ,认为 ,“入库规则”应与破产同化 ,而优先权规则应遵循强制执行的理念 ,追求效率下的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代位权 "入库规则" 优先权规则 平等 强制执行 债权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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