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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使用利益的损害赔偿研究
1
作者 章正璋 唐亦南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5,共12页
权利人的物因遭受他人侵害毁损、灭失,该物在修理、重置过程中,权利人丧失对物的正常使用,导致使用利益受损。我国《民法典》中并无使用利益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相关案例,因此研究物之使用利益损害赔偿的原理与... 权利人的物因遭受他人侵害毁损、灭失,该物在修理、重置过程中,权利人丧失对物的正常使用,导致使用利益受损。我国《民法典》中并无使用利益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相关案例,因此研究物之使用利益损害赔偿的原理与规则有其必要性。侵害物之使用利益能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点在于使用利益是否为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权利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还须证明使用利益遭受侵害时确实存在财产上的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但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必然会得到填补,因此对物之使用利益的损害的具体赔偿仍需区分探讨:将物分为具有经营性目的的物和不具有经营性目的的物,对于不具有经营性目的的物可根据是否支出替代费用细化区分,没有实际支出替代费用的还须再判断其是否为生活必需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利益 民事权益 损害 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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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
2
作者 杜乐其 李焕勃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非严重精神损害 风险损害 赔偿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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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
3
作者 宋才发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1-40,共10页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就要构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责任清单机制,为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始终坚持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的修复责任理念,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体系。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是调节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修复责任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必须建立流域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扩大流域生态补偿规模需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和规则。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把握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内涵,不断提升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权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 责任清单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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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4
作者 刘蜜 林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3-160,共8页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损害的,后果严重时,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保护作者的人格权。二是行为人“故意”或“屡次”侵犯同一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时,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惩罚侵权人,威慑其下次再犯。三是毁损作品之载体(孤稿),导致作品无法再现的,侵犯发表权的,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作者受损的心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 作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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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误认抚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5
作者 王浩然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3,共10页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通过修正误认抚养纠纷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内涵、考察抚养人被侵害的权利属性可以发现,抚养人的财产损失系经过亲子身份关系传递或触动所致,实际上源于亲子身份关系的侵害。因此抚养人被侵害的原权利为身份权,恰当的救济路径应为身份权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民法典》第112、第1001、第1045和第1182条共同构建起身份权侵权请求权体系,为抚养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提供适宜的请求权基础,该体系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务可能性,能够为抚养人救济提供妥当的法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误认抚养 财产损害赔偿 身份权 民法典 身份权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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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以《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为中心
6
作者 赵志杰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6-57,共12页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应属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该款后半句明确了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第3款抵押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未受清偿部分,且受到约定担保范围、可预见性规则、抵押权顺位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的限制。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应属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合同 不可抗力 代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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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
7
作者 宋毅 《山东工会论坛》 2024年第1期55-65,共11页
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 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职场欺凌,但相关条文较为模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要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再对用人单位消除职场欺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通过立法设置多主体联合的预防机制,共同作用消除职场欺凌。本文参考域外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职场欺凌规制模式,尝试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场欺凌 劳动者 人格权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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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研究
8
作者 刘煜宇 董晋 丛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4-83,共10页
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路径之下,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法律层面规定欠缺、认定标准模糊不清、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困境。从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理论的内在一致性、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 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路径之下,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法律层面规定欠缺、认定标准模糊不清、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困境。从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理论的内在一致性、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高度契合性出发,结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基于此,应当构建和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层面上,赋予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制度构建上,参照我国民事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相关司法实践,建立以精神损害事实为主、社会评价为辅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同时规范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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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0
9
作者 程啸 曾俊刚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9-110,共12页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侵权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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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被引量:2
10
作者 陈现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94-214,共21页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被动商业化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司法裁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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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救济机制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4-25,共12页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产生。在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独立于既有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并无必要,应有机整合各救济机制,调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容纳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功能。另需关注各项制度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为基本原则理顺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增强制度连通、增进实施效率为目的理顺其与行政救济机制的关系,从而形成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 产权救济 国家所有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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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群体性损害救济程序之反思与修正——以扩散型损害为中心
12
作者 马登科 赵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6-43,F0002,共9页
现代型消费者纠纷的特点在于其损害具有连续性、细微性及扩散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致扩散型损害,不仅攸关个别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更因消费者人数众多导致在社会层面上影响甚巨。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支持不作为之诉,无法满足以受害... 现代型消费者纠纷的特点在于其损害具有连续性、细微性及扩散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致扩散型损害,不仅攸关个别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更因消费者人数众多导致在社会层面上影响甚巨。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支持不作为之诉,无法满足以受害者众多且分散以及损失微小为特征的群体性纠纷的需求,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在适用上又有种种缺陷。基于现代型诉讼的需要,应当赋予消费者保护协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当损害额难以确定时,以选择加入制为主提起代表人诉讼;当损害额能够确定时,以二阶段制为主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公益诉讼 诉讼实施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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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13
作者 杨巍 邓思瑜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时效起算点,应解释为延后至未成年人年满22周岁之日。第191条属于时效起算的特别条件,其不排除第188条的适用。第191条与第190条构成部分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 性自主权 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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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与行使 被引量:2
14
作者 代亚婷 吴昭军 +1 位作者 张立新 朱道林 《中国土地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4-33,共10页
研究目的: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概念与内涵,界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探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主体与规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具有财产权益损... 研究目的: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概念与内涵,界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探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主体与规制。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具有财产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双重属性,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叠。(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而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纯环境要素损害一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3)在现有委托代理机制下,应探索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以属地为基本单位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行使程序应当包括线索发现、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提起诉讼、监督与报告等环节。研究结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界定为财产性权益损害,并以民事诉讼为基础建立行使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损害赔偿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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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挺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9-91,共13页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两者的规制方向应采双轨制。从损害属人性的角度来看,气候损害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定类型之一,故而中国气候民事诉讼不应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形式。虽然气候诉讼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公法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但气候民事诉讼应建立独立的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设立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赋予社会组织与检察院原告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稳定权 损害属人性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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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生效后202个案例的实证考察 被引量:5
16
作者 许素敏 《财经法学》 2023年第1期92-105,共14页
《民法典》第996条系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守约方可直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无需再绕道侵权之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条件,也适用于其他可能导... 《民法典》第996条系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守约方可直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无需再绕道侵权之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条件,也适用于其他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的情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类型应以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判断标准,从“合同目的与当事人精神利益紧密相关”“合同标的物具有情感价值”“合同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三个维度判断具体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精神利益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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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体育赛事节目盗播案中的适用:以《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
17
作者 赵杰宏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2-108,共7页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2021年后的赛事节目盗播案中,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笔赔偿金。赛事节目盗播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符合“侵害知识产权、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请求”四个条件。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才能使盗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盗播者既违背了对赛事节目授权的注意义务又对赛事节目有推介编辑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经赛事组织者授权的转播者可作为被侵权人,享有诉讼权。转播者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著作权被侵犯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并主张。法官综合被侵权人损失、盗播者获利与赛事产业发展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额基数上确立惩罚性赔偿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赛事节目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主观故意 情节严重 被侵权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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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的证成与认定 被引量:2
18
作者 程海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98-211,共14页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益 风险性损害 可赔偿性 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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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评注 被引量:3
19
作者 徐建刚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2期181-194,共14页
《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明确了隐私的具体内容,有助于引导司法实践强化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认可及保护,是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体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隐私的核心特征在于自然人对... 《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明确了隐私的具体内容,有助于引导司法实践强化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认可及保护,是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体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隐私的核心特征在于自然人对于涉及自身内容的非公开性意愿,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主决定自由。对于隐私具体内容的列举,仅具有说明性作用,各类型之间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隐私权的保护受言论自由、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人物抗辩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等因素的限制。侵害隐私权可能引发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在责任内容上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以精神损害赔偿为典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 隐私权 具体人格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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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
20
作者 方璐馨 李永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9-99,共11页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首先,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明确界定,肯定其具有隐私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价值判断,采用场景理论和动态系统论对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再次,应当剔除《民法典》第997条中“难以弥补”的措辞,调整“损害”为“侵害”,以适当放宽信息主体申请人格权禁令的要求;最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故意侵害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排除“严重”要件对人脸信息侵权责任承担的适用,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损害”“损失”进行法释义学解读,为信息主体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信息 法律属性 归责原则 人格权禁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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