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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管辖制度的转型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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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晴晴 王梦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4年第1期14-21,共8页
长江流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传统行政区划下碎片化的环境司法管辖模式难以为流域整体性保护提供统一的司法保障。综合环境案件跨区域管辖实践情况,长江流域形成了环境司法管辖模式多元化、审判模式类型化以及... 长江流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传统行政区划下碎片化的环境司法管辖模式难以为流域整体性保护提供统一的司法保障。综合环境案件跨区域管辖实践情况,长江流域形成了环境司法管辖模式多元化、审判模式类型化以及受案范围复杂化的环境司法管辖格局。环境案件存在跨区域管辖依据不足、管辖模式混乱、受案范围界定难以及与其他机关衔接配合存在障碍等问题。对此,可通过补足跨区域管辖依据、统一环境司法管辖模式、明确受案范围以及加强与其他机关的衔接配合等方面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管辖制度,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跨区域管辖 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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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深度融入黄河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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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丽红 《德州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3-77,共5页
德州市深度融入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加强《黄河保护法》的执行,增强依法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法院系统建构黄河生态专门法庭,专门审理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案... 德州市深度融入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加强《黄河保护法》的执行,增强依法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法院系统建构黄河生态专门法庭,专门审理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坚持“流域”保护观念,强化一体化办案思路,树立监督、综治、修复三位一体的办案方式,能动履职,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保卫黄河、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生态法庭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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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环境犯罪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以2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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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永健 谢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94-102,共9页
鉴定意见在黄河流域环境犯罪的证明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审查与认定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鉴定人出庭率较低、鉴定意见审查形式化、对鉴定意见异议说理不充分等。其原因主要在于:高质量的鉴定机构缺失及现有立法不足导致鉴定人... 鉴定意见在黄河流域环境犯罪的证明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审查与认定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鉴定人出庭率较低、鉴定意见审查形式化、对鉴定意见异议说理不充分等。其原因主要在于:高质量的鉴定机构缺失及现有立法不足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证据定位不清及法官专业知识限制导致审查形式化,自由裁量权扩张及形式化审查模式导致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要破解当前困境,需推动鉴定机构提质增量,改变原有鉴定人出庭模式。进一步端正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定位,依托互联网打造新型司法鉴定平台及科技法庭。此外,还需不断增强法官的说理意识与能力,尝试形式与内容并审模式,正确发挥鉴定意见在打击黄河流域环境犯罪中的应有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 环境犯罪 鉴定意见 鉴定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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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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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劝荣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18-32,共15页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和新举措,包括对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探索等。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江流域环境...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和新举措,包括对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探索等。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理念的转变,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审判指导的规范化成为必然要求。设立长江生态法院虽然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却是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证成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环境司法 系统观念 长江生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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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环境司法中的集中管辖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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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雷 李庆保 张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89-98,共10页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环境司法保障,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首先要确定其根本动因,进而明确其司法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再解决其管辖的范围问题,最后扫除其面临的法律、体制等问题。集中管辖的首要动因...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环境司法保障,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首先要确定其根本动因,进而明确其司法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再解决其管辖的范围问题,最后扫除其面临的法律、体制等问题。集中管辖的首要动因是回应环境司法去地方保护主义与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的需要,而非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授权省内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调整并实施集中管辖的同时,设立以流域为基础的专门性流域法院是集中管辖跨京津冀省级行政区划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司法改革 环境司法 流域法院 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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