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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次继受大陆法系与罗马法教学的转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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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40-146,共7页
清末中国第一次继受大陆法系,实际上继受的是这一法系中的德国法族,中国对于拉丁法族的继受开始于1989年意大利和中国订立法学交流协议后,从此,有70多名学者受教于意大利大学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大学,把拉丁法族的精髓带入中国,形成中国... 清末中国第一次继受大陆法系,实际上继受的是这一法系中的德国法族,中国对于拉丁法族的继受开始于1989年意大利和中国订立法学交流协议后,从此,有70多名学者受教于意大利大学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大学,把拉丁法族的精髓带入中国,形成中国德国学派和拉丁学派争鸣的格局,完成了对大陆法系的全面继受。第一次继受是被迫的;第二次继受是自愿的、和平的。由于第二次继受,中国的罗马法教学完成了转型,表现为更多地通过罗马法原始文献学习罗马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开始被作为罗马私法课的教材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族 拉丁法族 继受 罗马法教学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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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理性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品格——以自然法、罗马法形式理性的变迁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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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成意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00-108,共9页
现代哲学复兴了古代自然法的本体论即人的理性,而颠覆了古典自然法的二元方法论,并通过技术理性使得自然法实证化,从而产生了现代法律体系的灵魂即成文宪法。在理性至上的观念下,技术理性改造了罗马法中的形式理性,铸造了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哲学复兴了古代自然法的本体论即人的理性,而颠覆了古典自然法的二元方法论,并通过技术理性使得自然法实证化,从而产生了现代法律体系的灵魂即成文宪法。在理性至上的观念下,技术理性改造了罗马法中的形式理性,铸造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形式品格:系统化的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观念存在、各法律部门体系化的制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法 罗马法的形式理性 现代法律体系 技术理性 形式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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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财团抵押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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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兵红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24-27,共4页
浮动财团抵押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纷纷仿效.中国并未赋予浮动财团抵押法律上的效力。国人对浮动财团抵押知之甚少.通过对浮动财团抵押制度形成的简单背景介绍,重点讲述了浮动财团抵押制度的特点.
关键词 浮动财团抵押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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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古代罗马法之“暗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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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显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46-54,共9页
中国古代很早就与西方有过密切的法律文化交流。在中国古代的正史文献中,大都记录了古代罗马的风俗习惯和政治法律制度等情况。从两汉至唐宋之际,中华法系和古代罗马法系之间有着很多的交流路径。虽然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找到古代罗马... 中国古代很早就与西方有过密切的法律文化交流。在中国古代的正史文献中,大都记录了古代罗马的风俗习惯和政治法律制度等情况。从两汉至唐宋之际,中华法系和古代罗马法系之间有着很多的交流路径。虽然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找到古代罗马法传入中国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传到西方的资料,但从中华法系与古代罗马法诸多的"暗合"来看,这些"暗合"应该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彼此双方法律文化交流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秦 罗马法 中华法系 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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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演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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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秋华 刘海鸥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37-147,共11页
作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基础的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即侵权行为责任方式和性质逐步由赎罪金过渡到损害赔偿金,这一变化体现了古代侵权行为法从野蛮到文明的进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极大地丰富了... 作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基础的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即侵权行为责任方式和性质逐步由赎罪金过渡到损害赔偿金,这一变化体现了古代侵权行为法从野蛮到文明的进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极大地丰富了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内容;过失责任的确立则奠定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马法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过失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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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鉴定人的法律定位及相关问题研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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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证据科学》 2017年第2期172-182,共11页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事审判实行"职权进行主义(Verhandlungsmaxime)"。在其诉讼程序中,以自己专业知识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案外人被称为"鉴定人",其口头或书面陈述被称为"鉴定意见"。就鉴定人的诉...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事审判实行"职权进行主义(Verhandlungsmaxime)"。在其诉讼程序中,以自己专业知识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案外人被称为"鉴定人",其口头或书面陈述被称为"鉴定意见"。就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识别而言,大陆法系的通说为"折衷论",即侧重于将鉴定人视为一种"法官的专业辅助人",仅在有限的程度上才会兼顾其另一属性—"证据方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一贯强调"鉴定人不偏不倚的中立性",极力排斥其"党派性"。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在案件事实判断方面,法官过于依赖其指定的鉴定人,存在后者非法篡夺前者事实认定权的问题和现象;二是由于交叉询问制度(the cross-examination)的缺乏,再加上私人鉴定人过于弱小的诉讼地位,使大陆法系的法律系统无法有效地控制和评估鉴定人的意见。这两大缺陷都与识别鉴定人地位的"折衷论"有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 鉴定人 法律定位 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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