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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下的公立高校自主招生权之法治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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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瑜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25-30,共6页
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围绕高校自主招生权行使的合法性、最优化目标,提出明晰公平秩序下特殊人才选拔的制度定位,科学合理划分政府与高校的法定权责范围,强化对招生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制约监督,依法加大对招生违规行为惩... 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围绕高校自主招生权行使的合法性、最优化目标,提出明晰公平秩序下特殊人才选拔的制度定位,科学合理划分政府与高校的法定权责范围,强化对招生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制约监督,依法加大对招生违规行为惩戒纠偏的力度等改革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教育公平 自主招生权 招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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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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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晓敏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74-76,共3页
招生自主权是高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之一。文章阐释了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分析了高校招生自主权不当行使的现状与成因,进而提出了要通过确立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来制约和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行使。
关键词 高校 招生自主权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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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从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谈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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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斯彬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52-60,共9页
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是个教育变革时代的典型案例,从宪法上解答这个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从宪法的受教育条款的逻辑结构可以分析出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并证明把考试作为招生方式是民办学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分析受教育条款中的义务教育性质... 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是个教育变革时代的典型案例,从宪法上解答这个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从宪法的受教育条款的逻辑结构可以分析出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并证明把考试作为招生方式是民办学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分析受教育条款中的义务教育性质,可以得出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不属于政府监管的范围,民办学校没有义务免试招生。这个案件使人们直接认识了办学自主权的内容、范围及其界限,从而更深入认识了宪法受教育条款特殊的三方主体的逻辑结构,社会权和自由权兼具的两个层次的价值结构,以及三方主体各自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界限,生动地阐释了宪法第46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办学自主权 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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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阶段我国的教育公平问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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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国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127-131,共5页
教育公平是世界近现代教育民主化进程中一个普遍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突出。对此 ,应采取如下措施给以改进 :一、加大财政拨款力度 ,确实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 ,并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地区和人群进行... 教育公平是世界近现代教育民主化进程中一个普遍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突出。对此 ,应采取如下措施给以改进 :一、加大财政拨款力度 ,确实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 ,并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地区和人群进行补偿教育 ;二、加大课程改革力度 ,使教育内容与方法适合当地学生的需要 ;三、实施高等教育大众化策略 ;四、改革和完善学校招生与评价制度 ;五、提高教师素质 ,实行校长与教师合理流动制 ;六、实施终身教育战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公平 教育平等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招生制度 教师素质 终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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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职教育招生制度改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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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红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11年第1期37-39,共3页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不断发展,现有的招生模式已不能满足高职教育发展的新需求。高职教育应按照高职培养目标改革现有的高职招生制度,实行开放式招生,放宽高职招生自主权,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急需的应用技术人才服务。
关键词 高职院校 生源 招生制度改革 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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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高等教育招生地方化问题反思——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宪法权利与权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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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尚贤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40-53,共14页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属于宪法性权利,而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等则属于国家机关在宪法框架下的宪法性权力。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高等院校招生名额分配地方化问题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和争议。学界提出的解决高等教育招生地...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属于宪法性权利,而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等则属于国家机关在宪法框架下的宪法性权力。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高等院校招生名额分配地方化问题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和争议。学界提出的解决高等教育招生地方化问题的对策主要围绕经济投入、高校自主、司法审查保护等政策层面展开,然而要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一方面发展经济提供更多高等教育机会以满足公民对高等教育的宪法性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制度和权力关系进行改革,实现规范化、层次化和法治化。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宜循序渐进,现阶段可以通过对部属院校招生中区分全国性名额和地区性保留名额,前者通过统一考试不设区域区别招收,后者保留给部属院校所在地区生源,以减少来自地方阻力和长期以来的路径依赖阻碍。然而在地区性保留名额不应过多,并且应逐年减少,同时最终实现对高等教育招生的根本性制度改革和央地在高等教育权力划分上的合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教育招生 地方化 央地关系 宪法权利 宪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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