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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运行机制论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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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登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68-180,共13页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执分离 权能构造 执行难 执行乱 阶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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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律界限——政治制度的视角 被引量:2
2
作者 叶海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7-75,158,共10页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73条授予的职权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传召证人作证并提供证据,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目的性原则和"合理需要"原则,并受到行政特权和司法特权的限制。另外,香港立法会若以监督香港政府为目的传召政府官员作证并提供证据,其调查事项应仅限于第64条列举的范围,且须通过"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标准的检验。这是香港行政主导制对立法会调查权的特别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会 调查权 行政特权 司法特权 行政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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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被引量:1
3
作者 刘萍 赵岑 《天津法学》 2017年第1期68-75,共8页
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关系到民事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终实现,在各国民事执行体制问题均受到重视。对英国、德国、法国的执行体制进行简要的介绍,这些国家在执行主体、债务人信息获取... 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关系到民事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终实现,在各国民事执行体制问题均受到重视。对英国、德国、法国的执行体制进行简要的介绍,这些国家在执行主体、债务人信息获取、当事人权利救济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以此来促进执行问题的解决;此外,还要在研究外国执行体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执行制度进行思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执行问题更加突出,现实中出现了"执行难"等问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执行体制的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进行以"审执分离"为基础的执行改革,并且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外国制度的研究将对我国执行体制的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体制 审执分离 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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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执行权的再思考——从权力的个性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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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培才 《河南社会科学》 2004年第3期81-85,89,共6页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权 权力分立 行政权 司法权 执行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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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权的性质看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 被引量:3
5
作者 李卫国 曾一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第9期39-42,共4页
法院执行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体,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与特征的复合性权力,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构成。近年来,我国多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权配置进行了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基于对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体,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与特征的复合性权力,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构成。近年来,我国多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权配置进行了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基于对法院执行权法律性质与权力构成的重新认知,以及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双重追求,汲取执行权配置改革的经验教训,特就我国当前审执分离的执行权配置改革提出建议和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权 审判权 审执分离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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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劻宪政思想论略 被引量:1
6
作者 杨成 《武陵学刊》 2010年第3期87-89,共3页
奕劻多年掌管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外务部,广泛地接触到外部事物,对宪政有较深刻的理解。考察他在清末预备立宪进程中所从事的一系列宪政活动,他的宪政思想体现为:从速立宪思想、三权分立宪政思想和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思想。
关键词 奕劻 宪政思想 从速立宪 三权分立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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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背景下变通执行依据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以一起商品房买卖案例为切入点 被引量:1
7
作者 王娅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第1期15-21,共7页
在执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变通执行依据的情形。变通执行依据是指在民事执行时,基于各种原因,尤其是执行案件的需要,对其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内容、结果等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变通。包括采纳新的事实依据、扩展裁判文书... 在执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变通执行依据的情形。变通执行依据是指在民事执行时,基于各种原因,尤其是执行案件的需要,对其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内容、结果等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变通。包括采纳新的事实依据、扩展裁判文书的内容、变通执行三种形式。变通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对于变通执行依据制度的构建,则应置于新一轮审执分离的大背景之下,明确这一权限的行使部门,探索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基本构架,并不断优化相应变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通执行依据 审执分离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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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一种考察
8
作者 王玉峰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8年第4期123-126,共4页
在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后,"三权分立"学说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可是直到今天为止,还仍然存在着对这一学说的某些根本误解。事实上,"三权分立"决不是把国家的主权分成三个互相独立的部分,因为在国家... 在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后,"三权分立"学说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可是直到今天为止,还仍然存在着对这一学说的某些根本误解。事实上,"三权分立"决不是把国家的主权分成三个互相独立的部分,因为在国家主权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另外,"三权分立"原则也体现了某种古典的"节制"美德,而它背后所包含的那些"实践智慧"也值得人们去进一步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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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 被引量:1
9
作者 赵洪刚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25-27,共3页
约翰.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第一个提出分权理论的启蒙思想家,他关于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论述,开创了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体系,为英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理论根据,并对后来西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 权力分立 立法权 执行权 对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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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被引量:43
10
作者 张卫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31,共16页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执行 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权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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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困境及出路分析 被引量:5
11
作者 刘雨嫣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20-123,共4页
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妥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难尤为突出。裁执分离模式作为司法权与行政权重新配置和功能优化的有益探索,尝试使得司法回归裁判权,行政重... 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妥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难尤为突出。裁执分离模式作为司法权与行政权重新配置和功能优化的有益探索,尝试使得司法回归裁判权,行政重获执行权,保障司法权的公正独立与行政权的高效,提高非诉行政强执行力,完善和健全现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裁执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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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民事执行管辖
12
作者 刘发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07年第9期159-162,共4页
执行难是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执行中的普遍现状,审执不分立是现行执行体制最大的弊端。在审执不分下建立的各项有关执行的制度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就是审执不分理念下的产物。以... 执行难是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执行中的普遍现状,审执不分立是现行执行体制最大的弊端。在审执不分下建立的各项有关执行的制度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就是审执不分理念下的产物。以审执分立为基本理念重构我国执行管辖制度,这就要求否定第一审法院管辖原则的主体地位,改变过去以第一审法院为联结点确定执行管辖法院,从执行工作追求的价值目标—效率出发重新选择确定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法律关系的联结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管辖执行权 一审管辖原则 审执分立联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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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3
作者 赵化杰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AS 2009年第6期28-29,共2页
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200年来该制度备受争议,对其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步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要求,通过撤销违... 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200年来该制度备受争议,对其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步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要求,通过撤销违宪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司法审查 三权分立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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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实证调研——兼谈行政诉讼审执分离
14
作者 代晓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S1期139-144,共6页
通过对HB省法院行政案件审判与执行情况的调研,以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和阐释近三年行政审判与执行的状况,解析行政审判效果、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和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探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影响。厘清审执关系,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敢于... 通过对HB省法院行政案件审判与执行情况的调研,以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和阐释近三年行政审判与执行的状况,解析行政审判效果、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和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探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影响。厘清审执关系,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敢于突破法院内部形式"审执分离",实行彻底的实质"审执分离",才能更好地推动HB省乃至全国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B省 行政案件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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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standing China Through Keywords
15
《Beijing Review》 2016年第25期44-44,共1页
Learning keywords is one of the best ways to keep abreast of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a country.The China Academy of Translation,a research institute affiliated with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the coun... Learning keywords is one of the best ways to keep abreast of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a country.The China Academy of Translation,a research institute affiliated with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the country’s leadin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regularly analyzes prevailing Chinese terms in various sectors and translates them into a number of foreign languages ranging from English to Arabic.I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键词 中国 研究机构 阿拉伯语 翻译 出版 国际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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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 被引量:33
16
作者 肖建国 黄忠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4-44,171-172,共11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实...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审判权 执行权 审执分立 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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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 被引量:53
17
作者 张卫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91-910,共20页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态与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审执分离 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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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行为为标的的民事执行——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裁定为基点 被引量:2
18
作者 郭小冬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40-144,共5页
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 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此种裁定的执行以行为为标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行为义务的"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职权执行 审执分立 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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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宪政秩序变迁中的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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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20-125,共6页
回归前的香港在港英宪政秩序下建立了英式司法体系,经过长期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培养、训练以及结合香港本土情况的司法实践积累,形成了英属司法区的判例制度。回归初期香港处于新旧宪政秩序转型和过渡的阶段,中央与特区之间、大陆法制与... 回归前的香港在港英宪政秩序下建立了英式司法体系,经过长期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培养、训练以及结合香港本土情况的司法实践积累,形成了英属司法区的判例制度。回归初期香港处于新旧宪政秩序转型和过渡的阶段,中央与特区之间、大陆法制与香港普通法传统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香港的判例制度因此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然而正是在这种相互冲突和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中央与特区、大陆法制与香港普通法传统寻找到了相互磨合和相互适用的方式和路径,香港判例制度的发展也因此从中获得了新的生命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立 内化式 内源型 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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