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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信托法看中国信托法的立法及其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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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野正俊 张军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46-50,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亚洲第五部信托法 ,它在总体上是肯定的 ,但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 ,其定义非常明确 ,它构筑了信托的基本结构 ,但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其次 ,从释义方面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亚洲第五部信托法 ,它在总体上是肯定的 ,但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 ,其定义非常明确 ,它构筑了信托的基本结构 ,但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其次 ,从释义方面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 ,其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周全的地方 ,在释义时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和严密 ;再次 ,从经济方面看信托活用的效用 ,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制度具有无穷的效用 ,应该"用活"信托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法 委托人 受托人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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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之再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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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 《时代法学》 2005年第5期55-60,共6页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财产 所有权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财产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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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关于对学者的解读的审视和对信托法的回避态度的检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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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2期243-275,共33页
外国学者关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各种解读在这些信托法中都不能够寻找到支持。我国学者关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两种解读都以该法第2条为解释论依据,但此... 外国学者关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各种解读在这些信托法中都不能够寻找到支持。我国学者关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两种解读都以该法第2条为解释论依据,但此条只能够为其中一种解读提供支持。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都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持回避态度,因为其立法机关因受制于其对信托基本类型的承认不能将以关于由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因欠缺恰当性而不能通过将关于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以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定性为所有权。信托法没有必要将信托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所有权 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 委托人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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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适格法律问题探析——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农户”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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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鹤群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408-414,共7页
以"个人本位"法权构造的民法规则适用于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的"农户"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其集中体现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混同及"多重代理"关系下"行政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导... 以"个人本位"法权构造的民法规则适用于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的"农户"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其集中体现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混同及"多重代理"关系下"行政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导致行政垄断,不仅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由意思的真实表达,而且增强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对此,为构建主体明晰、监管适度和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必须以农村土地确权为前提,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主体,并赋予其适格的委托人主体法律地位,破解"多重代理"模式的法律困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为基础,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适格监督主体;弱化"行政公权力"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培育农村土地合作社等非营利性机构,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适格服务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 主体适格 信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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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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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卫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01-116,共16页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法论与解释论无法回避的问题。英美法通过承认反挥霍信托、保护信托及裁量信托等信托文件约定的效力,对受益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予以了限制。由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契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因此中国法下该类制度的效力无法得到认可。但解释论上,可以通过约定使得信托受益权成为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以及通过行使受益人变更权等方式使得信托受益权不受债权人的追索。当然,两者的要件需要严格界定,以避免成为规避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脱法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受益权 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益人变更权 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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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金钱养老信托的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
6
作者 陈雪萍 李帅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21-28,共8页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理念支撑与法律制度供给,我国金钱养老信托发展缓慢,信托法律制度之优势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委托人对金钱养老信托制度没有认同感。在金钱养老信托中,受益人基于双重所有...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理念支撑与法律制度供给,我国金钱养老信托发展缓慢,信托法律制度之优势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委托人对金钱养老信托制度没有认同感。在金钱养老信托中,受益人基于双重所有权彰显的信托理念与"双重弱者"身份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我国应当以此为正当性基础,建构贯穿金钱养老信托全过程的受益人事前、事中保障与事后救济机制:在事前保障机制中,构建委托人设立金钱养老信托的顺畅渠道,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在事中保障机制中,引入谨慎投资者规则等完善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明确受益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费用归属;在事后救济机制中,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期全方位维护受益人利益,助益养老事业与信托事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钱养老信托 受益人 委托人 受托人 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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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之设立人制度研究
7
作者 王一帆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24-26,共3页
劳务派遣公司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应以特殊行业之特殊商主体为定位,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人作出特别规制,以有利于劳务派遣机构良性经营、降低... 劳务派遣公司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应以特殊行业之特殊商主体为定位,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人作出特别规制,以有利于劳务派遣机构良性经营、降低从业风险、维护劳务派遣工就业权益为原则,在设立人人数限制、设立人行为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充当设立人等方面进行制度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法 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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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现实考量和制度设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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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进芬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0-86,共7页
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是列宁留下的极具创造性的思想财富和极为宝贵的政治遗产。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在于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内权力来自于党内权利的授予和委托,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是受托者,全体党员是委托人,受托人... 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是列宁留下的极具创造性的思想财富和极为宝贵的政治遗产。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在于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内权力来自于党内权利的授予和委托,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是受托者,全体党员是委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现实考量主要是为了同党内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升官发财等现象做斗争和约束党内高度集中的权力,他希望借助党内监督防止党的蜕化变质和避免党内独断专行。就如何加强党内监督,列宁强调要充分发挥从党的代表大会到基层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职能,要建立健全党内独立监督机构并提高其地位和权限,此外还需切实提高党内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物质待遇,要重视发挥报刊舆论对党内错误的监督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监督 委托人和受托人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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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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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圣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54-159,共6页
"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还可以通过保留权力的方式获得信托的控制权。司法手段几乎是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经常无法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是大... "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还可以通过保留权力的方式获得信托的控制权。司法手段几乎是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经常无法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是大势所趋,保护第三人利益却任重道远。全面深入研究包括让人"爱恨交加"的"自益离岸信托"在内的离岸金融课题,是中国发展离岸金融中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益离岸信托 利益 冲突 平衡 委托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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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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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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