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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康人群性别选择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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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翠清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73-75,共3页
性别选择得以产生不是因为生物性别的先天差异,而是缘于社会制度对性别的不平等对待。人的性别专属于自然人,属身体权保护的客体。针对不同的性别选择阶段,从选择主体的资格认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生育知情与性别知情的辨别及选择目的... 性别选择得以产生不是因为生物性别的先天差异,而是缘于社会制度对性别的不平等对待。人的性别专属于自然人,属身体权保护的客体。针对不同的性别选择阶段,从选择主体的资格认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生育知情与性别知情的辨别及选择目的的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法律应通过立法技术的完善和法律位阶的提高,把对性别选择的立法宗旨限定在为人类疾病控制和生命健康的维护范围内,以实现人与自然、人类自然性别的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性别 身体权 生命健康 性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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