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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on of Balance of the Equity Assignee
1
作者 Zhu Lin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年第23期52-54,共3页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tock rights shareholder’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eholder’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on of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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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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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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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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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邹学庚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29-38,共10页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失权制度。采取催缴书还是诉讼方式催缴、是否载明不少于60日宽限期、是否发出失权通知等,需借由董事商业判断;董事在判断时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在法律后果上,股东完全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导致丧失全部股权的,同时丧失股东资格;反之则否。在救济途径上,失权异议之诉排除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在失权异议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缴出资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义务 董事责任 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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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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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39-48,共10页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义务 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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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 被引量:2
5
作者 丁文 陈林基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8,共11页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入股 股东出资 优先股 国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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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被引量:2
6
作者 周游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9,共17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公司法律关系 期限利益 董事会催缴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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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下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5
7
作者 王艺璇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7,共9页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权转让,则应衔接股权转让规则,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若股权转让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失权股东应承担补足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东注销,则应衔接实质减资规则,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东失权 出资义务 公司自治 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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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条文解释的赋权导向 被引量:2
8
作者 缪因知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年+5年”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宜审慎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赋权论意味着赋予公司更多的经营权、自主权,包括选择单设监事会、单设审计委员会或并设这两个机构的权利。公司对他人取得股份行为的资助应获得更多赋权。赋权论也意味着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客观制约仍需被承认,包括: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可受董事会的程序性制约,股东查询权不应涵盖债券持有人名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出资期限 股东权利 赋权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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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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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26-37,共12页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定—追加的定位三方面进行分析。应合理做到请求权及责任履行顺序性的程序转化。可保留审判导向型程序,以普通共同诉讼应对共同起诉问题。对审判导向型程序的不能清偿予以明确,借助“终本裁定”明确“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明。由于执行裁定难以就“抽逃出资”问题予以准确判断,可废止执行导向型,回归程序单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诉讼标的 先诉抗辩权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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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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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莹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49-59,共11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如何理解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在未来还可能困扰司法实践。受让人的义务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出让人的义务则来源于公司组织性要求、公司资本规制要求和风险分配三个层面,其责任属性为后顺位的补充责任。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划分中,不宜考虑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公司债权形成时间、股权取得形式等,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对受让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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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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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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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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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子程 董安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下适用法定性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公司法层面均存在制度上的解释路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形成的漏洞系商事漏洞,应在公司法中寻求解决路径。通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九民纪要》对比,明确2023年《公司法》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优势性,并进一步从催缴方式与期限、资本多数决、股东平等原则等角度完善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 认缴制 出资义务法定性 期限利益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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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研究——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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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 王怡舟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07-614,共8页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自由应处于价值考量的优先顺位。与此同时,出资义务以意定性为本质属性,组织性尚不足以突破出资债权的一般法规则。应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限定于受让股东,出让股东不应承担一般性的补充责任。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现有的法律规范已提供了可能的救济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 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自由 受让股东 认缴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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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以新《公司法》第52条为中心
14
作者 贺小桐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78-85,共8页
为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解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导致的公司僵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股东资格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该条款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作为股东违反... 为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解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导致的公司僵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股东资格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该条款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惩戒手段,与股东除名制度相比,股东失权制度更强调维护公司的资合性。但当前规则在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上仍存在争议及模糊之处。该文认为,股东失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包括货币与非货币的瑕疵出资;在适用程序上应由董事会作为发出催告通知与作出失权决议的主体,失权通知采用发出即生效的规则;失权股东有权通过提起股东异议之诉来寻求救济。对于失权股份的处理,则应首先考虑对失权的股份进行转让处理,无法转让的再进行减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义务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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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法律研究
15
作者 李亚楠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4-20,94,共8页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在立足我国公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上,适当地对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并结合实务中案例对该制度相关内容的认定以及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诸多见解中分析目前制度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义务 催缴出资 股东除名 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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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股东出资义务存在监管瑕疵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6
作者 邱睿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57-65,共9页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唯一来源,因此作为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应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董事履行催缴义务的责任类型不明、判断标准缺失、责...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唯一来源,因此作为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应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董事履行催缴义务的责任类型不明、判断标准缺失、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等诸多监管瑕疵,应进一步明确董事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类型、确定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相应责任并应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出资义务 监管瑕疵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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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利返还的证明问题研究
17
作者 魏桂雨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10期48-64,共17页
我国《专利法》构建了以专利权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为基础的二元损害赔偿评价体系。获利返还性质上仍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在责任范围领域,其构成要件包括总获利额和因果关系。技术贡献率是总获利额与侵害专利权之间因果关系在度量... 我国《专利法》构建了以专利权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为基础的二元损害赔偿评价体系。获利返还性质上仍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在责任范围领域,其构成要件包括总获利额和因果关系。技术贡献率是总获利额与侵害专利权之间因果关系在度量上的体现。基于获利的“双边性”特征及其蕴含的价值分层,总获利额由专利权人负证明责任,技术贡献率则由侵权人负证明责任。总获利额的证明困难,适用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来缓解。专利技术贡献率是评价性的构成要件,其本身不是当事人主张证明的对象。决定专利本身价值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经济价值度的因素中与利润相关的因素的基础事实才是当事人主张和证明的对象。专利技术贡献率的法律性质不是比例原则也不是比例心证。专利技术贡献率遵循具体化主张—具体化否认—本证—反证—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调查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获利返还 价值分层 专利技术贡献率 事案解明义务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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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义务的构建:自愿合作向合作义务的转变
18
作者 邵莉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06-123,共18页
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减缓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所在,涉及全球根本利益,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和减排相互支持的合作机制,要求缔约方遵守和采取一系列的减排合作行为,实现温室气... 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减缓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所在,涉及全球根本利益,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和减排相互支持的合作机制,要求缔约方遵守和采取一系列的减排合作行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国家自主贡献。受制于国际法运行体系内没有超国家行为体保障其实施,以及国际法违反行为义务引发的结果义务以“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形式出现难以达成各国一致同意与顺利实施等因素,导致这些合作机制下的行为规则只有行为义务而缺乏结果义务,使得包括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和减排相互支持合作机制在内的减排国际合作实际效果不佳,形成了全球减排国际合作桎梏。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义务是全球气候治理中,基于共同责任而产生的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新型的注意义务;从法律规范要素的肯定性后果要素和否定性后果要素两个方面充实该义务的规范效果即结果义务,能有效克服这些制约因素,保障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义务得以切实履行,并有效服务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确立的全球气候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 温室气体 国家自主贡献 自愿减排合作机制 减排国际合作义务 肯定性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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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构建研究
19
作者 洪少云 《市场周刊》 2024年第4期177-180,共4页
对控制股东施加诚信义务,可有效制衡其在企业的控制权,减少大、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从公司治理前沿发展来看,引入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对维持股东间利益平衡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 对控制股东施加诚信义务,可有效制衡其在企业的控制权,减少大、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从公司治理前沿发展来看,引入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对维持股东间利益平衡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交易 控制股东 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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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催缴的困境与纾解——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视角
20
作者 林文星 林哲森 《市场周刊》 2024年第4期168-172,共5页
近年来,“返乡创业潮”的高涨以及股东出资催缴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股东间的出资催缴问题愈发严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出资催缴请求权,仅为程序性权利,权利主体并未明确。分析该请求权构造,结合... 近年来,“返乡创业潮”的高涨以及股东出资催缴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股东间的出资催缴问题愈发严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出资催缴请求权,仅为程序性权利,权利主体并未明确。分析该请求权构造,结合法律解释学方法可推论:现行公司法体系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出资催缴请求权。未来在立法方面,应在实体法上夯实请求权基础、明晰权利主体外延,以消弭司法实践分歧;在司法与执法方面,应规范运用司法建议制度,保证司法与执法的高效互动,力求诉讼主体服判息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 出资催缴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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