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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rving the Ozone Layers: Battling Illegal Trade in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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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brahim Badawi 《Atmospheric and Climate Sciences》 2024年第3期287-298,共12页
The deple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 vital shield protecting the Earth from harmful ultraviolet (UV) radiation, is now a worldwide environmental concern. Human activities, particularly the release of ozone depleting su... The deple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 vital shield protecting the Earth from harmful ultraviolet (UV) radiation, is now a worldwide environmental concern. Human activities, particularly the release of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ODS), have led to the thinning of this protective layer over recent decades. Simultaneously, illegal trade has emerged as a global challenge, giving rise to economic issues, losses of tax revenue, heightened criminal activities, health risks, and environmental hazards. The deple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 critical shield protecting the Earth from harmful ultraviolet (UV) radiation, has become a global environmental concern. This paper delves into the legal dimensions surround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ODS), their impact on the ozone layer, and the subsequent risk of skin cancer. As countries navigat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domestic regulations,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the intricate interplay between legal frameworks and the health implications of ozone layer depletion comes to the forefront. The paper highlights particular instances of illegal trade in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drawing from data report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Montreal Protocol. Notably, China stands out as a significant source of contraband ODS, with other countries such as Bulgaria, Lithuania, Poland, and France reporting numerous cases. Analyzing these case instances offers insights into the efficacy of legal frameworks and enforcement measures. The paper offers a comprehensive set of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global control and enforcement against the illegal trade of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These recommendations span diverse aspects such as production monitoring, customs collaboration, mutual verification, cross-border agreemen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etection equipment, global regulatory standards, resource allocation,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s, alternative substance development, and controlling the trade at its source. By applying these recommendations and enhancing enforcement measures, we aim to protect the ozone layer and create a healthier and safer world for future generations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illegal Trade Montreal Protoco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zone Layers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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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phering Nations: Greece as a Constructed Illegibility in Odysseas Elytis's Po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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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Аlvaro García Marín 《Journal of Literature and Art Studies》 2014年第1期25-33,共9页
关键词 模糊性 希腊 奥迪 诺贝尔文学奖 诗歌 加密 通话 西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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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被引量:1
3
作者 魏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4,共16页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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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正义——基于《监察法》没收违法所得条款之诠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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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8-39,共12页
《监察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条款,系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获得利益原理的具体体现,不让贪腐分子因腐败获益、补充常规监察手段不足以及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是其价值基础。从属性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让利益状态恢复到违法之前... 《监察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条款,系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获得利益原理的具体体现,不让贪腐分子因腐败获益、补充常规监察手段不足以及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是其价值基础。从属性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让利益状态恢复到违法之前的保安处分,属于典型的对物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须符合特定的罪名范围要求,被调查人的状态要求,案件重大、复杂且有必要继续调查,以及没收财产范围等要求。为确保没收程序的合法正当,应加强对监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等三个阶段的程序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 缺席审判 追逃追赃 监察程序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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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化时代下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溯源思考和本土进路
5
作者 王志远 罗米兰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98-113,共16页
“轻罪化时代”亟需建构限制轻罪入罪的机制。“但书”规定是现成的实体法方式,但其在轻罪治理实践中陷入瓶颈。可罚的违法性在我国有天然的法规范土壤,为畅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奠定理论基础。可罚的违法性是指,行为既符... “轻罪化时代”亟需建构限制轻罪入罪的机制。“但书”规定是现成的实体法方式,但其在轻罪治理实践中陷入瓶颈。可罚的违法性在我国有天然的法规范土壤,为畅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奠定理论基础。可罚的违法性是指,行为既符合构成要件,又不存在阻却事由,若没有达到可罚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创设之初是用于轻微罪的出罪,其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最契合我国轻罪治理。发展至今,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我国已经异化,不但将刑罚反向融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刑法对前置法的从属性。应当将可罚的违法性单独置于第四阶层,宏观把握轻罪行为的入罪与否,并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贯穿于“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充分激活“但书”条款在轻罪治理中的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可罚的违法性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阶层独立说 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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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涉罪的争点问题思考
6
作者 卢勤忠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0-59,共10页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就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同时违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金融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有关《刑法》条文规定中的“基金管理公司”范围。从募集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代持、拼单或非法拆分等间接投资方式募集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涉嫌变相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涉罪的监管规制路径包括完善有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重视企业合规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 非法性 金融性 募集性 建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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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发现柴油“自流黑”站点的方法与实践
7
作者 周金广 《石油库与加油站》 2024年第1期20-22,M0003,共4页
介绍了一种发现柴油“自流黑”站点的方法。通过分析柴油车位置坐标、油箱液位数据变化,形成加油的位置信息数据集。通过聚类方式形成点位信息列表,与预先设置的正常加油站点位信息作比对,排除合法加油站的点位信息,生成疑似柴油“自流... 介绍了一种发现柴油“自流黑”站点的方法。通过分析柴油车位置坐标、油箱液位数据变化,形成加油的位置信息数据集。通过聚类方式形成点位信息列表,与预先设置的正常加油站点位信息作比对,排除合法加油站的点位信息,生成疑似柴油“自流黑”站点位置清单,经现场验证,该方法效果较好,为“打非治违”工作提供了更为精准和快速的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油站 油品质量 管理 自流黑 打非治违 重型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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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症结与出路
8
作者 孙海涛 潘昊 王忠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0-67,共8页
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后续行为的影响被界定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倾向于持消极态度,进而选择截断先后行为间的违法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症结在于权利救济与法的安定... 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后续行为的影响被界定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倾向于持消极态度,进而选择截断先后行为间的违法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症结在于权利救济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违法性程度与被治愈情形的标准不清、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违法性继承之间的理论争议以及相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基于此,可以通过明确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定位、厘清标准、认清理论争议的本质并扩张与细化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继承 判断标准 法的安定性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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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修正与学理解析
9
作者 阴建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7-36,共10页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质上仍属未超出限度的有限惩罚,是对积极刑法主义的践行,关键在于要处理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把握此次立法修订的范围、准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具体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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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毒品概念的再审视
10
作者 王玉珏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74-85,共12页
为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前置性规范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品种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张,这与刑法中的毒品概念应具备相对明确性、确定性之间存有内在冲突。应当重新审视刑法中的毒品概念,明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毒品概念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前置性规范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品种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张,这与刑法中的毒品概念应具备相对明确性、确定性之间存有内在冲突。应当重新审视刑法中的毒品概念,明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毒品概念的关系。刑法中的毒品概念应当具备国家管制性、致瘾癖性、麻精药品和非法用途等四个基本要素。区别于前置法中麻精药品的概念,建议在刑事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毒品的非法用途要素,即在毒品概念层面通过考察麻精药品的用途,将医疗、教学、科研用途的麻精药品排除出毒品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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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11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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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中64种药物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检测方法的研究
12
作者 陈海燕 陈娟 +4 位作者 李永琴 马春芳 张慧宁 杨俊华 杨奇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24年第3期11-19,共9页
[目的]建立同时检测配合饲料中64种药物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ultra-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UHPLC-MS/MS)法,提高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效率。[方法]采用Waters... [目的]建立同时检测配合饲料中64种药物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ultra-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UHPLC-MS/MS)法,提高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效率。[方法]采用Waters HSS T3型色谱柱(2.1 mm×100 mm,1.8μm)进行分离,流动相A为0.1%甲酸水溶液,流动相B为含0.1%甲酸的乙腈溶液,梯度洗脱,流速为0.40 mL/min,进样量为2μL;采用电喷雾离子源正离子扫描模式进行检测,多反应监测模式进行信号采集。比较4种样品提取溶剂以及2种固相萃取柱处理对目标药物的回收率,确定样品前处理的最佳方法。利用建立的UHPLC-MS/MS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同来源的100批次配合饲料样品进行64种药物检测。[结果]配合饲料样品均质后,用含0.2%甲酸的乙腈水溶液(乙腈∶水=8∶2,V/V)提取,利用Oasis PRiME HLB型固相萃取柱对样品净化,多数目标药物的回收率在60%以上。64种药物在浓度为5.0~200.0μg/L的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相关系数(R)均大于0.99;不同药物的定量限在5.0~10.0μg/kg;阳性添加5.0、20.0、50.0μg/kg 3个浓度的平均回收率在41.00%~120.49%,批内相对标准偏差(RSD)在0.54%~15.94%,批间RSD在1.25%~13.64%。在100个批次的配合饲料样品中均未检出目标药物。[结论]建立的UHPLC-MS/MS法线性关系良好、回收率高、精密度好,具有较高的重现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可用于配合饲料中非法添加64种药物的筛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合饲料 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法 非法添加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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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13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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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之述评与借鉴——兼论情节犯情节要件之定位
14
作者 张庆立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12-20,共9页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做法应为:将质和绝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将相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并从规范的“指引功能”和“裁判功能”两个不同视角对违法的整体性与相对性进行解读。尽管中外立法模式各异,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解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难题方面仍有积极意义,如借鉴可罚的违法性“分散归属”定位的做法,可将我国刑法中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分散归属至犯罪论体系中的各阶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性 理论评述 借鉴价值 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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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实践面向与规范适用研究
15
作者 侯艳芳 陈望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3-119,160,共18页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法评价机能缺位以及共同责任与上下游责任界定模糊的特征,需要从罪质、罪量和关联责任方面进行完善。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罪质厘定,应在厘清水产资源犯罪双重违法性的评判立场与认定路径的前提下,对水产资源犯罪危害行为的时空要素和手段要素进行实质解释。水产资源犯罪“情节严重”的罪量标准呈现出“以侵害方式为主、犯罪数额为辅”的二元评价模式,宜准确把握犯罪数额要素的多维嬗变,对侵害方式要素进行有限化出罪,明确兜底性规定的一般判断规则和特殊情形中的规范借力。水产资源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定以二元审查机制为基础,具体要依照共同犯罪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点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水产资源上下游犯罪责任判别的关键词要精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罪质 罪量 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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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建设探讨
16
作者 史晓全 程小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6期5-10,共6页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经济犯罪侦查理念和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专业化的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以切实提升违法资金分析和查控能力,是一项尤为重要的任务。建设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是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优化经济犯罪侦查与治理...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经济犯罪侦查理念和模式转变过程中,建设专业化的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以切实提升违法资金分析和查控能力,是一项尤为重要的任务。建设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是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优化经济犯罪侦查与治理模式、补齐违法资金分析人才短板的客观需要。当前建立违法资金分析师队伍已经具备了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制度保障、较为成熟的公安教育训练体系和经侦资金查控技术支撑等一系列较为理想的条件。要加快推动违法资金分析师获得国家职业认可,促成其入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合理设置违法资金分析师的等级和能力要求,并适时推动这一职业的社会化综合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资金 分析师 经济犯罪侦查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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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之再完善
17
作者 蒲方合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进一步规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准确把握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观方面,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内涵。为了更好地与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型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 犯罪构成 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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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性因素介入之内幕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计算
18
作者 黄彬 周子告 孙琳原 《实事求是》 2024年第3期86-94,共9页
内幕交易罪等证券类犯罪因涉及多方主体、复杂的违法链条、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隐蔽的犯罪手段,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一直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为实现刑法的有效规制并保障人权,科学准确地计算内幕交易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显... 内幕交易罪等证券类犯罪因涉及多方主体、复杂的违法链条、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隐蔽的犯罪手段,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一直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为实现刑法的有效规制并保障人权,科学准确地计算内幕交易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市场性因素的介入会导致内幕交易罪中行为人所获得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数额增大。对于扩大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数额,由于不符合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宗旨与内涵,因此不能计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选取相关市场指数或者个股组合作为参照,综合测算市场性因素所导致的股市波动权重,进而将其从违法所得的认定中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 违法所得 市场性因素 市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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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19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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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保护法益
20
作者 范淼 高邦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16-224,共9页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进一步思考的前提。既往的研究将该罪法益限定为人性尊严、医疗秩序或人类遗传安全,但这并非真正的适格法益,无助于法益机能的发挥。合理界定该罪法益的方向应当是综合分析规范目的、法益性质、价值判断以及行为对象。基于以上方法,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类遗传基因具有合理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类型,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出罪事由的判定标准,划定了犯罪行为与科研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人类遗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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