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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权获得任何人的证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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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延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63-175,共13页
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社会契约论。证人作证义务既包括出席法庭并回答提问的义务,也包括向法庭如实作证的义务。凡是负有作证义务的主体,当然可以被强制履行。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 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社会契约论。证人作证义务既包括出席法庭并回答提问的义务,也包括向法庭如实作证的义务。凡是负有作证义务的主体,当然可以被强制履行。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仍然存在着三大乱象:一是必要证人不出庭现象仍然普遍;二是证人出庭后不回答问题的情况不断发生;三是侦查机关阻挠证人出庭的现象渐成趋势。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赋予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和申请法庭强制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但书规定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权,从而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义务,但在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要求提供证据时,应当传唤其出庭作证;三是在拟议中的证据法中确立传闻法则,以排除证人非在当下法庭上所作的传闻陈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证义务 社会契约论 对质权 强制程序权 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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