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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A Path for Legal Polic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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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Ku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3年第6期1-19,共19页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mandatory provisions with effectivenes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s,yet it maintains the legislative philosophy of differentiation.It leaves unspecified whether mandatory provisions that do not explicitly render a juristic act invalid impact the act’s validity,entrusting this determination to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a case-by-case basis.When judges,under the authority of Paragraph 1,Article 153 of the Civil Code,explore the normative inten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to assess their effect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they should engage in legal policy analysis centered on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norm typological analysis.This analysis employs a reasoning model predicated on the normative purpose,utilizing a consequencefocused interpretative approach for formulating and arguing propositions of rules applicable to pending cases,thereby arriving at case-specific conclusions.Since the invalidation of juristic acts serves as an auxiliary regulatory tool for the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a consequence-oriented interpretation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idea of mutual instrumentaliz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This entails predicting the outcomes of negating the validity of a juristic act in industrial regulatory scenarios and assessing these outcom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instrumen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 juristic acts legal policy analysis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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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 被引量:1
2
作者 刘征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3-47,共15页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行为 法律行为 事物本质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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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力概念辩疑 被引量:2
3
作者 马驰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43-58,共16页
权力是法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所规定宣告式言语行为、从而产生法律地位的资格,这里的法律地位与宣告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意愿相一致。法律权力概念具有普遍性,并非是由公法所专享的概念。法律权力既可以改变法律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也可... 权力是法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所规定宣告式言语行为、从而产生法律地位的资格,这里的法律地位与宣告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意愿相一致。法律权力概念具有普遍性,并非是由公法所专享的概念。法律权力既可以改变法律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也可以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且不以他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力具有构成性,它的核心在于使得行为人的意愿产生与之一致的法律地位,而不在于对行为人表达该意愿的行为加以规制。法律权力即便有时可以作为法律权利的构成因素,也不能将之视为法律权利的特殊形态,两者的内涵具有明显的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权力 宣告式言语行为 构成性规则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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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恶意取得及其规制路径 被引量:1
4
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23,共18页
伪造并不真实存在的技术方案、明知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故意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并申请专利,以及违反保密审查义务在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等四种行为,是典型的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根据这些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为公共利益... 伪造并不真实存在的技术方案、明知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故意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并申请专利,以及违反保密审查义务在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等四种行为,是典型的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根据这些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为公共利益或是特定第三人利益,可以将其分为无效的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与可撤销的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对于前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于后者,只能由利益受到损害的特定第三人主张撤销原授权决定,并请求变更权利归属。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的规制,既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层层把关、细致甄别,又需要行政审查机关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事后惩戒,形成协同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 恶意取得 法律行为 无效形态 可撤销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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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被引量:1
5
作者 郝敏 《当代美国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67-89,130,131,共25页
俄乌冲突已持续两年,美国及其欧洲盟友提供的外国援助是乌克兰获得财政资源的最直接的方式。随着对乌援助在国内外面临的经济压力和政治压力不断增大,美国政府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拉拢盟友一起冻结和处分俄罗斯的海外主权资产... 俄乌冲突已持续两年,美国及其欧洲盟友提供的外国援助是乌克兰获得财政资源的最直接的方式。随着对乌援助在国内外面临的经济压力和政治压力不断增大,美国政府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拉拢盟友一起冻结和处分俄罗斯的海外主权资产,将之用于协助乌克兰应对冲突和战后重建,成为美国当前最为中意的方案。美国的决策者正在积极研究论证实施该方案的现有法律和政策路径,试图从法理、国内法、司法判例和国际法中发掘充分的法律依据,甚至酝酿推出转移俄罗斯海外主权资产的强制性法案,意图以所谓的“合法手段”达成目的。美国此举的本质是以法律战打经济战,将冻结和处分外国主权资产的手段合法化、正当化,这不仅会伤害美国的软实力,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还会对解决俄乌冲突带来不利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主权资产 法律路径 合法性挑战 《为乌克兰人重建经济繁荣和机会法案》 俄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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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6
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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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生外来入侵物种行为法律规制之现状及完善
7
作者 刘超 陆鑫栩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113-123,共11页
我国当前立法已开始重视构建放生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的规制制度,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构成“对外+对内”的双重规制保障。然而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规制路径在制度设计与解释适用中仍存在禁止放生外来物种范围不明确、惩处机制难以覆盖实... 我国当前立法已开始重视构建放生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的规制制度,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构成“对外+对内”的双重规制保障。然而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规制路径在制度设计与解释适用中仍存在禁止放生外来物种范围不明确、惩处机制难以覆盖实际危害后果、公法责任规制选择适用标准模糊、行政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问题症结源于制度设计的立法分散与标准不一,需要通过加快出台分类分级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扩充法律规制的修复手段、引入风险评估系数、补充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途径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来入侵物种 放生行为 法律规制 公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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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优化探微
8
作者 刘夏 张贺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2-80,共9页
近年来,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与积极刑法观的确立,预备行为实行化已经成为各国刑法的重要立法趋势。尽管我国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但也存在刑罚权的过度扩张、预备行为的非定型性、刑法总则与分则... 近年来,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与积极刑法观的确立,预备行为实行化已经成为各国刑法的重要立法趋势。尽管我国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但也存在刑罚权的过度扩张、预备行为的非定型性、刑法总则与分则的重复等问题,需要予以完善。为合理限制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范围,实现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要求,强调立法的适正性与明确性。具体而言,适正性要求只能将对重大法益创设抽象危险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并确保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设置的公正性与均衡性;明确性则要求加强犯罪构成的定型化、排除兜底性的条文规定、原则上采取叙明罪状以及将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调整为以不罚为原则、以处罚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实行化 正当化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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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突破
9
作者 何政泉 何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18,共11页
彩礼是古代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后作为一种民间婚嫁习俗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天价彩礼的出现以及离婚率的增加,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长,但立法的缺失和现有司法解释的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境。通过分析《民法典》实施以来彩礼纠纷高发... 彩礼是古代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后作为一种民间婚嫁习俗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天价彩礼的出现以及离婚率的增加,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长,但立法的缺失和现有司法解释的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境。通过分析《民法典》实施以来彩礼纠纷高发地区的生效判决文书,发现司法适用中普遍存在着彩礼返还范围不同、彩礼返还比例不一、认定给付人生活困难标准缺位等问题,导致同案异裁现象严重,伤害司法权威。当前,需要从明确彩礼返还范围、建立彩礼返还比例体系、确立给付人生活困难标准三个方面入手,积极建构彩礼返还规则的司法突破路径,让司法为民更加精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法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彩礼 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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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10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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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被引量:3
11
作者 殷秋实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4-87,共14页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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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的法律属性与控制路径 被引量:4
12
作者 韩世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119-128,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是应对“算法泛在”而创设的新型备案制度。基于破除算法不可解释性的现实需要、算法创新与安全的价值平衡、传统合规模式的加速转型以及扁平化问责的规则改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必要性与...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是应对“算法泛在”而创设的新型备案制度。基于破除算法不可解释性的现实需要、算法创新与安全的价值平衡、传统合规模式的加速转型以及扁平化问责的规则改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算法备案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其法律属性的廓清,算法备案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存在内容、结构及性质层面的显著区别。质言之,算法备案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均无法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其法律属性应认定为程序性事实行为。基于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备案的控制机制应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的内容敏感度、算法风险等级以及算法备案机关专业能力等因素,明确算法备案的适用范围;将民主性、合理性与严谨性作为形塑算法程序的价值理念;立足算法备案资料报送阶段、事中“责令改正”阶段以及事后执行罚阶段的内容与特征,实施差异化的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算法备案 法律属性 行政事实行为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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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13
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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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14
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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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跨境刑事数据调取中的国际礼让:以《云法案》为例的分析
15
作者 孙永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6-139,共14页
美国《云法案》确立的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非适格外国刑事数据的取证途径,本质上是绕开外国主权者而开展的单边跨境取证活动。为了应对可能产生的跨境取证法律冲突,《云法案》将国际礼让内嵌其中,并根据产生法律冲突的主体不同而构建... 美国《云法案》确立的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非适格外国刑事数据的取证途径,本质上是绕开外国主权者而开展的单边跨境取证活动。为了应对可能产生的跨境取证法律冲突,《云法案》将国际礼让内嵌其中,并根据产生法律冲突的主体不同而构建了法定礼让分析与普通法礼让分析双重解决路径。然而借镜司法判例,《云法案》的国际礼让体系极可能承袭既往不平衡的礼让特点,在礼让分析的结果上压倒性支持美国单边跨境刑事调取。这是国际礼让理论在美国流变的结果。针对《云法案》国际礼让的特点,我国可兼采完善数据本地化立法的“对抗”措施与推动跨境刑事数据调取双(多)边合作机制升级的“调和”措施,以构建开放而有序的跨境刑事数据调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法案》 单边跨境取证 国际礼让 阻断法案 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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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
16
作者 张辛鑫 龙芷菁 《设计》 2024年第11期40-43,共4页
为减少包装设计工作中“无意”违法行为的发生。文章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总结包装设计经验以及其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薄弱环节,尝试识别并提出包装装潢、商标、图片、字体中各自潜在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疑难问题从设计师及其管... 为减少包装设计工作中“无意”违法行为的发生。文章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总结包装设计经验以及其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薄弱环节,尝试识别并提出包装装潢、商标、图片、字体中各自潜在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疑难问题从设计师及其管理者视角提出应对建议,旨在为包装设计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装设计 版权 法律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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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中的目的意思与目的解释论要
17
作者 孙靖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8,共10页
采取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到目的意思的层次递进的分析方法,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意思表示的要件是表示行为和目的意思。国际立法以及国内实证法表明,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即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 采取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到目的意思的层次递进的分析方法,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意思表示的要件是表示行为和目的意思。国际立法以及国内实证法表明,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即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由于意思均需借助行为得以表达,也只有客观展现出的表示行为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故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上应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二元模式。与历史解释相配合,目的解释可以从过去到现实两个层面实现对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和立法的客观含义的探求。与此类似,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解释同样应以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从文义解释出发,将目的解释作为归宿,以“客观理性第三人通常的理解”为视角,探求文字和行为所展现出的当事人的规范合意,并据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合同 成立要件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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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司法适用
18
作者 李雯倬 蔡唱 《时代法学》 2024年第4期79-92,共14页
近年来公序良俗在金融案件中适用增加,问题也随之凸显。包括以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确定违背公序良俗导致不公平、对公序良俗内涵的理解错误、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构成要件判断错误。以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确定违背公序良俗虽可能导致不公... 近年来公序良俗在金融案件中适用增加,问题也随之凸显。包括以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确定违背公序良俗导致不公平、对公序良俗内涵的理解错误、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构成要件判断错误。以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确定违背公序良俗虽可能导致不公平,但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的开放性、作为裁判规则的相对确定性等特点,运用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确定公序良俗有其正当性。公序良俗内涵的理解错误,主要是因为其本身内涵的不确定以及缺乏统一标准所造成。因此,需要先明确对被引用的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再充分论证金融规章的规定为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构成要件判断错误产生主要归因于金融领域内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存在滞后性严重、修改周期长等,以及金融领域内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导致裁判者以金融领域内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唯一要件。因此,需要明确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因素,同时结合比例原则,类型化适用公序良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规范性文件 金融规章 法律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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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治法益观下“不作为诈骗”的保证人地位分析
19
作者 朱家鑫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0-44,共5页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与区分民刑诈骗的要求,可以采取危险来源控制说的立场,将内容限于能对受骗人造成损失且难以救济作为基础事实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法益 不作为犯 保证人地位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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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之法教义学证成——兼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20
作者 胡守鑫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88-96,共9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建立涵摄关系。但处置行为属于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而处置职责可以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建立涵摄关系。在法教义学构造论上,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应是一种补充责任,而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履行该职责。另外,法院将履职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的结论正确,但法律依据应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处置职责 危废物处置行为 破产费用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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