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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权之变迁(1911~1912)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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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震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51-56,共6页
清末民初,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权较之以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申报》对此作有较为详细的报道,以此为考察材料,通过对法权变化内容的分析和这一过程的动态重构,以期从中透视变乱之际中外权势转移的动态情景,并得以多层面、多视角得... 清末民初,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权较之以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申报》对此作有较为详细的报道,以此为考察材料,通过对法权变化内容的分析和这一过程的动态重构,以期从中透视变乱之际中外权势转移的动态情景,并得以多层面、多视角得认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辛历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界 会审公廨 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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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上海租界小说戏曲案件审判的主要特点与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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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天星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2年第1期110-118,共9页
晚清上海租界小说戏曲案件频仍,小说戏曲案件是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值得关注的审判事务,部分西方法律制度被移植到小说戏曲案件审判之中。从审判程序上看,小说戏曲案件属于违警罪,租界警察既是小说戏曲案件的主要侦缉力量,也是主要起诉方;... 晚清上海租界小说戏曲案件频仍,小说戏曲案件是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值得关注的审判事务,部分西方法律制度被移植到小说戏曲案件审判之中。从审判程序上看,小说戏曲案件属于违警罪,租界警察既是小说戏曲案件的主要侦缉力量,也是主要起诉方;在案件审判中,比较重视证据,出现了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的现象,公廨谳员的审判权力逐步被外国陪审官侵占。从量刑标准上看,晚清上海租界小说戏曲案件判罚开始了刑罚的近代转型:一是量刑比清朝衙门采用的刑罚要轻;二是率先移植了罚金刑。晚清上海租界小说戏曲案件从侦缉力量、罚金刑移植、量刑轻刑化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传统小说戏曲管理法制的近代转型和中国现代文艺管理法制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上海租界会审公廨 小说戏曲 案件审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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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树勋应对上海公堂案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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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云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4期112-114,共3页
哄闹公堂案发生后,袁树勋罢庭抗争,严词交涉;工部局被迫释放女犯时的挑衅行为引发流血冲突;英国交涉由被动转为主动,执意索赔巨款。曲折复杂的两年善后交涉,最终以袁树勋个人名义赔付英方5万两白银了结。袁树勋据理力争,维护国权,重视... 哄闹公堂案发生后,袁树勋罢庭抗争,严词交涉;工部局被迫释放女犯时的挑衅行为引发流血冲突;英国交涉由被动转为主动,执意索赔巨款。曲折复杂的两年善后交涉,最终以袁树勋个人名义赔付英方5万两白银了结。袁树勋据理力争,维护国权,重视民众外交,值得肯定;但其疏于防范,后续交涉陷于被动之教训令人深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树勋 上海公堂案 交涉 赔款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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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上海受难记:重返一九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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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147-160,共14页
近代治外法权下的上海租界,上演的是重迭繁冗的异域法制风情。西方国家借此弹丸之地,试图在东方构建法制的西方图景。这一意图却或受制于其本国政治外交角力,或困守于在沪西人的利益交织。本文以美国驻华法院首任法官威尔佛莱在华推行... 近代治外法权下的上海租界,上演的是重迭繁冗的异域法制风情。西方国家借此弹丸之地,试图在东方构建法制的西方图景。这一意图却或受制于其本国政治外交角力,或困守于在沪西人的利益交织。本文以美国驻华法院首任法官威尔佛莱在华推行法制治理举措却颇受责难为例,试图呈现美国本土与海外两种政治势力下的矛盾,进而分析此种矛盾背后所反映的美国推行法制殖民政策进程中所遭遇的政治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外法权 上海租界 美国驻华法院 威尔佛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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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海公共租界混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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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娟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48-51,共4页
混合法庭是西方列强实现其在近代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上海公共租界混合法庭作为近代中国混合法庭的典型.采用了当时中国衙门的组织形式和西方的诉讼模式.法庭由缺乏法律专门知识和司法经验的陪审官主导审判.它的发... 混合法庭是西方列强实现其在近代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上海公共租界混合法庭作为近代中国混合法庭的典型.采用了当时中国衙门的组织形式和西方的诉讼模式.法庭由缺乏法律专门知识和司法经验的陪审官主导审判.它的发展与外人的不断扩权相始终,中国传统法律难于在混合法庭适用。上海公共租界混合法庭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方面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的司法进步,加快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中国 上海公共租界混合法庭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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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与中国法制进步——以一名美国律师的记录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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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帆 于兆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6期19-22,37,共5页
会审公廨是设立在租界内的中国司法机构,经历了中国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其发展演变呈现出与时代的不同步,在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内糅合了西方法律因素并最终对整个法治进程产生影响。虽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西方列强在华攫... 会审公廨是设立在租界内的中国司法机构,经历了中国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其发展演变呈现出与时代的不同步,在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内糅合了西方法律因素并最终对整个法治进程产生影响。虽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西方列强在华攫取利益和维护租界中的秩序,但通过一名美国律师的简短记录,我们可以窥斑见豹,再次从法理学角度认真思考该机构对我国法制进步的客观影响与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法律移植 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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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上海华洋交涉“曹锡荣案”始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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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淇斌 刘平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9-66,99,共9页
晚清上海华洋杂处,多种政治势力并存,各按其自身规范运行,一旦发生影响广泛的事件,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上海道台、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团、上海知县等,往往互相交集,反复筹谋。1883年发生的曹锡荣案历时四年,工部局在领事团支持下,与上海... 晚清上海华洋杂处,多种政治势力并存,各按其自身规范运行,一旦发生影响广泛的事件,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上海道台、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团、上海知县等,往往互相交集,反复筹谋。1883年发生的曹锡荣案历时四年,工部局在领事团支持下,与上海县衙、上海道台争夺对嫌犯的羁押权、审判权,上海会审公廨也成为各方权力角逐的场域。当工部局试图冲破约章束缚、强势争夺对租界华人的司法权时,与领事团的矛盾也逐渐产生。最终失去领事团支持的工部局逐渐转向适应和利用清方规则以平息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曹锡荣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 会审公廨 上海知县 上海道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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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捷运线站台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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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乐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78-180,共3页
基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捷运线车站站台门的工程条件和特殊运营需求,常规站台门控制系统功能不能满足其运营组织需求。通过对捷运线特殊运营组织需求进行分析,从解决思路、设计和实施方案、功能配置等方面进行研究,最终方案为在常规站台... 基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捷运线车站站台门的工程条件和特殊运营需求,常规站台门控制系统功能不能满足其运营组织需求。通过对捷运线特殊运营组织需求进行分析,从解决思路、设计和实施方案、功能配置等方面进行研究,最终方案为在常规站台门控制系统上增加“防混流”和“回流”控制功能。浦东国际机场捷运线开通至今,站台门控制系统功能运行安全、可靠,旅客疏导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捷运线 站台门控制系统 防混流 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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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上海陋俗治理中的司法困境与中西矛盾——以法租界内的台基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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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庆斌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2-61,共10页
“台基”指男女赁屋宿奸之所,晚清时期曾在上海盛行一时,尤以法租界为甚,被视为地方陋俗的代表。上海道台、知县和租界会审公廨谳员严加禁止,报章也多有挞伐,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禁令和舆论皆从道德出发,指斥台基毁人名节,淡化其违法... “台基”指男女赁屋宿奸之所,晚清时期曾在上海盛行一时,尤以法租界为甚,被视为地方陋俗的代表。上海道台、知县和租界会审公廨谳员严加禁止,报章也多有挞伐,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禁令和舆论皆从道德出发,指斥台基毁人名节,淡化其违法属性。加之奸罪取证困难,以致法官无法严格依据清律断案,仅以薄惩示儆。此外,中西法典对通奸罪的定性不同,法租界内华洋会审体制下法国陪审和巡捕房对华人案件的干预,使得会审公廨中方谳员难以肆意对台基案犯施以重刑。台基之风折射出上海陋俗治理中道德与法律的纠结,以及华洋当局在司法观念和城市管理上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基 会审公廨 陋俗治理 犯奸 上海法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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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尔控杨泰记案”华英合璧全案刻本探赜——兼议早期上海公共会审公堂“审-判”分离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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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文生 《学术月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91-207,共17页
新发现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于同治十三年末(1875年1月)开庭审理的“熙尔控杨泰记案”罕见中英双语全案刻本,完整记载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两造外籍律师对双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及结案陈词等审前与审中各环... 新发现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于同治十三年末(1875年1月)开庭审理的“熙尔控杨泰记案”罕见中英双语全案刻本,完整记载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两造外籍律师对双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及结案陈词等审前与审中各环节内容,对于会审公堂早期诉讼程序与审判模式等问题研究具有可贵的史料价值。本案前身熙尔控中国御国家案发生于1862年,因原告方欠缺关键物证,本于1863-1864年间已经美驻沪领事法庭组织“会断”为原告索欠不成立,但这起本已了结的陈案在美驻京公使的授意和驻沪总领事官的同意下,依据条约确立的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于1874年再度在另一司法机构即会审公堂提起“会审”。同一案件经“会断”到“会审”即一事二审的程序表明,西人实质性操纵着租界司法机构的案件管辖权。本案同时表明,实践中的早期华洋诉讼程序有别于《会审章程》文本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早期会审公堂实有初等公堂和高等公堂凡两种。初等公堂实行华官主审-洋官陪审制。高等公堂实行华官-洋官会讯制,遵循“审-判”分离模式,即案件由华官洋官会同审讯,判决由华官独立作出。领事在早期会审公堂扮演的是“断事者”而非“断法者”的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华洋交涉商欠案 “审-判”分离 领事法庭 会断 会审公堂 上海公共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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