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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中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探讨
1
作者
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8-51,共4页
2006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设立了诸多新的法律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对该制度笔者首先深入剖析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其次,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所处的实践困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2006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设立了诸多新的法律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对该制度笔者首先深入剖析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其次,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所处的实践困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该实践困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及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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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公司制度
公司僵局
特别清算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
32
2
作者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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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原文传递
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的规范构造——兼议我国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优化
被引量:
2
3
作者
毛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53-165,共13页
报复性解雇与一般违法解雇的特性差异显著,传统劳动法上的违法解雇救济程序不能有效地处理报复性解雇争议。针对报复性解雇,需要设计出一套特殊的救济程序性规则。对于个别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须采用司法救济程序,并排除协商...
报复性解雇与一般违法解雇的特性差异显著,传统劳动法上的违法解雇救济程序不能有效地处理报复性解雇争议。针对报复性解雇,需要设计出一套特殊的救济程序性规则。对于个别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须采用司法救济程序,并排除协商、调解、仲裁程序的适用;对于集体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应当采用行政救济程序。可通过立法来优化现有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并将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性规则有机地嵌入其中,以完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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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复性解雇
违法解雇
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程序
原文传递
题名
对公司法中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探讨
1
作者
王双悦
机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8-51,共4页
文摘
2006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设立了诸多新的法律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对该制度笔者首先深入剖析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其次,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所处的实践困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该实践困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及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公司制度
公司僵局
特别清算
Keywords
company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dismissal of company system
company
's deadlock
special liquidation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
32
2
作者
季奎明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基金
司法部2014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从‘名义信托’到‘功能信托’--我国信托业法制促进的实证研究"(14SFB30037)的研究成果
文摘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Keywords
Trust companies, securities companies, fund companies, insurance compa- nies and commercial banks all provide financial planning services. Although
the
names
of
the
ir products and
the
groups
of
the
ir investors vary,
the
legal structures
of
the
ir products are highly homogeneous. Trust takes different for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of
the
world. Its purpose, how- ever, is always
the
same, namely to clearly identify properties with special objectives and to ad- just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settlor,
the
trustee,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 some financial planning products deliberately avoid using
the
word "trust", but in es- sence
the
y all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rust. At present, China implements different regulatory mechanisms for financial products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which lead to such problems as unfair industrial competitions, poor protection for investors, obvious loopholes in legal norms, and confusion about
judicial
basis. As we all know,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can not be achieved overnight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is not
the
only effective means
of
market regulation.
the
more feasible approach to solving
the
se problems is to establish a unified set
of
legal norms for financial planning market.
the
refore, China should improve its trust law to establish a unified mechanism for regulating financial planning services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ecurity law to realize unified regulation
of
the
public
of
fering and circulation
of
financial planning products.
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的规范构造——兼议我国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优化
被引量:
2
3
作者
毛景
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53-165,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7BFX33)
文摘
报复性解雇与一般违法解雇的特性差异显著,传统劳动法上的违法解雇救济程序不能有效地处理报复性解雇争议。针对报复性解雇,需要设计出一套特殊的救济程序性规则。对于个别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须采用司法救济程序,并排除协商、调解、仲裁程序的适用;对于集体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应当采用行政救济程序。可通过立法来优化现有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并将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性规则有机地嵌入其中,以完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关键词
报复性解雇
违法解雇
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程序
Keywords
retaliatory
dismissal
illegal discharge
judicial
relief
administrative relief
procedure
分类号
DF47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对公司法中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探讨
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32
原文传递
3
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的规范构造——兼议我国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优化
毛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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