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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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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21,共13页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确保反腐败格局中职能责任的依法履行、确保反腐败法网密织及流程贯通、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时代价值。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亟需从理论上...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确保反腐败格局中职能责任的依法履行、确保反腐败法网密织及流程贯通、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时代价值。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亟需从理论上回应“结构平衡说”“监察中心主义说”等学术争议。其一,构建以监察执法为主导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结构形式。应当从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责定位来深刻把握腐败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差异,深刻把握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政治逻辑。其二,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主体责任。该主体责任是建立在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败法定职能基础之上的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及相关执法特定机构和人员所承担的法法衔接职责和义务。其三,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配合等,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如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其要旨是通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制约,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执法 刑事司法 有机衔接 结构形式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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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刑事风险与法律应对
2
作者 龚鹏程 傅成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71,共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解释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拒不履行生成式服务规范义务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被用作犯罪工具触发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的潜在风险,传统罪名足以规制,但具体交叉罪名需从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明确区分适用。在追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时宜弱化量化标准的适用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虚假信息 刑事风险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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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3
作者 何群 柯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7,50,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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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归责过程中须避免的四种关系认知陷阱 被引量:1
4
作者 王志远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3,共6页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确证机能难以发挥,甚至引发了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抵触。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应当由行为刑法观教义学逻辑下的替代责任论转向归咎的刑事责任逻辑下的组织体固有责任论,并以后者为基础建立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元分离、平行追责”的刑事责任关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传统主体关系认知 归咎的刑事责任 三元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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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5
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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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主体地位与归责
6
作者 江海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6-37,共12页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的开启,AGI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未来科技重点发展方向。鉴于人形机器人搭载的AGI“大脑”具有完成无固定任务能力、适应能力、涌现能力等技术特性以及其“人形”外观使其社会性急剧增强,是否赋予AGI人形机器人...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的开启,AGI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未来科技重点发展方向。鉴于人形机器人搭载的AGI“大脑”具有完成无固定任务能力、适应能力、涌现能力等技术特性以及其“人形”外观使其社会性急剧增强,是否赋予AGI人形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又重新成为理论热点。前AGI时代否定说的几种理由并不成立,AGI时代开启后,AGI人形机器人与人类的本体论差距正在缩小,其功能与外观使其可以成为人类社会互动的参与者,且对其施加刑罚既具有实际效果,也有助于弥补责任漏洞、促进创新,故应赋予其刑事主体资格。同时,就涉AGI人形机器人的刑事归责而言,可分为三种归责模式。其中研发者或用户的注意义务确定,应基于偏重创新的价值导向,以相关法律法规、成文技术标准以及行业技术惯例为指引,采取一种基于风险的路径进行。AGI人形机器人犯罪意图确定应以其是否脱离研发者或用户的控制或训导作为推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人形机器人 自由意志 人类的本体论 功能责任 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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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7
作者 宋佳宁 郭大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0,共8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楚强人工智能体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应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承认强人工智能体已经拥有一定的意识和法律人格,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能力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强人工智能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受到刑法谴责,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教育最终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及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体 意识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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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刑法立法的反思与转进
8
作者 杨二慧 胡继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6-125,共10页
作为新型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规创造性地提出了合作共治的新理念。应当说,刑事合规的勃兴与责任主体统一性的苛求和犯意考察上的宽松紧密相关。我国单位犯罪在归责逻辑、罪过要求以及量刑机制等方面与国外存在明显的差异,故刑事合... 作为新型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规创造性地提出了合作共治的新理念。应当说,刑事合规的勃兴与责任主体统一性的苛求和犯意考察上的宽松紧密相关。我国单位犯罪在归责逻辑、罪过要求以及量刑机制等方面与国外存在明显的差异,故刑事合规的引入需要清除这些理论分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其一,修改单位犯罪,将特定成员刑事责任推定为单位责任;其二,将是否制定合规计划作为量刑的考察因素;其三,增设单位缓刑和职业禁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刑事立法 合规计划 单位责任 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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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6
9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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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徇私要件的认定与分析
10
作者 聂文峰 金华捷 《犯罪研究》 2023年第3期100-106,共7页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徇私目的应遵循“责任个别”的认定规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徇私目的并成立相关渎职犯罪的共犯。徇私情应当与个人私交、上级指令进行区分;认定徇私利须与渎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犯罪 徇私 犯罪动机 主观责任要素 短缩的二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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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 被引量:15
11
作者 盛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22-136,共15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罪风险,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犯罪风险使刑法出现了行为规制缺漏、责任判断困难等问题,并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冲击。对此,刑法应当树立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基本理念,坚持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并重,兼顾安全保障与技术进步,在前瞻思考与现实理性之间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决行为规制和责任归属问题,立法路径弥补现有规范的行为规制漏洞,并在刑法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和刑事监管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涉人工智能犯罪 算法黑箱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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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法律依据的建构
12
作者 刘威 刘用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7-44,共8页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其在实践中却因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在合法性上存在僭越“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强调预防性刑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考量,亟...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其在实践中却因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在合法性上存在僭越“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强调预防性刑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考量,亟需建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依据。对此,应当在确立“组织体责任论”的基础上,修改刑法中单位犯罪成立和认定的条款;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建构有关企业刑事合规的独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此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落实扫清合法性上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组织体责任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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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归责的困境与进路
13
作者 钟彬 《新余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9-77,共9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产品在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问题探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刑事责任分配不明确、存在算法道德和... 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兴产品在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问题探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刑事责任分配不明确、存在算法道德和算法偏见等是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当前面临的刑事归责困境。困境的缘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人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关系错配;无人驾驶情境下交通肇事的责任性质发生转变;受效益主导的“算法黑箱”引发算法瑕疵。为此,针对归责困境及缘由提出以下归责进路:否定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建立以生产者为核心的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刑事责任;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算法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主体 产品刑事责任 算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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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争罪之内涵及其刑事责任主体 被引量:11
14
作者 赵秉志 王秀梅 《河北法学》 2001年第2期13-21,共9页
当“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旨时 ,严惩战争罪行在民众的呼声和联合国及各种组织的努力下成为现实。本文通过对有关战争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进行历史地分析 ,在阐明战争罪的内涵基础上 ,进一步指出不仅个人、组织或团体应承担战争... 当“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旨时 ,严惩战争罪行在民众的呼声和联合国及各种组织的努力下成为现实。本文通过对有关战争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进行历史地分析 ,在阐明战争罪的内涵基础上 ,进一步指出不仅个人、组织或团体应承担战争罪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亦应承担其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争罪 刑事责任 主体 国际法 国家 个人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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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司犯罪争议问题研讨 被引量:17
15
作者 赵秉志 侯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14,共12页
公司犯罪是我国单位犯罪的重要类型,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形式。对公司犯罪下定义,除应当包括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公司犯罪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成... 公司犯罪是我国单位犯罪的重要类型,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形式。对公司犯罪下定义,除应当包括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公司犯罪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公司犯罪,除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和分则中关于个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犯罪的成立条件。确立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应当重视公司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从公司制度等方面体现公司犯罪特征的因素以及从刑罚目的出发考察公司犯罪归责根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公司可以实施过失犯罪和某些自然人犯罪。公司过失犯罪具有业务过失和监督管理过失两种形式。判断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还要兼顾不同的罪过形式和公司制度来判断。根据公司犯罪的成立要件,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因为不符合"公司意志"要件的要求,因此不能将其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犯罪处理,而应当追究相应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法人为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处理方式同上;如果该法人为一般公司形式,则可能成立公司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犯罪 单位犯罪 归责根据 公司过失犯罪 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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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学的逻辑起点——兼论学科逻辑起点及其价值 被引量:33
16
作者 王大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66-71,共6页
逻辑起点是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在探讨侦查学逻辑起点时,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以商品为其逻辑起点构建学科的特征为依据,将侦查学的逻辑起点置于法学大系统中研究,将法学逻辑起点定为行为,将侦查学与刑事法学作为同一系统分析,从而... 逻辑起点是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在探讨侦查学逻辑起点时,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以商品为其逻辑起点构建学科的特征为依据,将侦查学的逻辑起点置于法学大系统中研究,将法学逻辑起点定为行为,将侦查学与刑事法学作为同一系统分析,从而得出侦查学的“基因”内核即其逻辑起点为犯罪行为。并从理论的层面上研究逻辑起点的特定的理论存在及其功能,力图推动侦查学的理论研究, 进而发展侦查学的学科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科 逻辑起点 犯罪行为 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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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被引量:15
17
作者 王利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08-113,共6页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刑事责任 罪过 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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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新论 被引量:2
18
作者 杨加明 杨小兰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6期137-139,共3页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从概念、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建构,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犯罪...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从概念、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建构,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犯罪主体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主体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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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3
19
作者 范红丽 刘明 单明明 《中州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33-35,共3页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是诉讼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应该负举证责任,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的分歧和争议入手,探讨和分析刑事被告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该负举证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学说之争 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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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8
20
作者 骆多 林星成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4-112,192,共10页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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