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研究 被引量:4
1
作者 肖艳辉 盛萍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02-108,共7页
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公私兼合"的契约形式,被害方和加害方享有缔约权和请求权,行使刑罚权的公权力主体享有提议、审查和监督权。该审查决定程序是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不但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也具有实体法上的意... 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公私兼合"的契约形式,被害方和加害方享有缔约权和请求权,行使刑罚权的公权力主体享有提议、审查和监督权。该审查决定程序是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不但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也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对该协议的审查包括了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协议 刑罚权主体 审查内容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