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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1
作者 吕华红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7-89,共3页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现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从罪名确定、法定刑配置、过失罪取消、走私罪调整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立法特色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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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淫秽表演的刑法适用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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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61-69,共9页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淫秽表演 组织淫秽表演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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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建议——基于对儿童成长环境权的保护 被引量:2
3
作者 钱叶芳 刘展睿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7-65,共9页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 色情 儿童成长环境权 传播淫秽 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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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的刑法规制
4
作者 孔庆梅 吴文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6-71,共6页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得类犯罪的罪名范围小于具体的罪名。因此对这些问题要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期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能够提供更好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淫秽物品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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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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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丽芳 《琼州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95-96,117,共3页
本文论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特点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 互联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 特点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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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犯罪治理方略研究——以网络淫秽信息犯罪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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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巧燕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0-56,共7页
互联网运用的突飞猛进,使淫秽物品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特性,现今全面禁止、严厉打击、运动式执法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调整为区别对待和堵疏结合、凸突显对青少年保护、注重长效治理的刑事政策。在淫秽物品犯罪... 互联网运用的突飞猛进,使淫秽物品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特性,现今全面禁止、严厉打击、运动式执法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调整为区别对待和堵疏结合、凸突显对青少年保护、注重长效治理的刑事政策。在淫秽物品犯罪治理的具体对策上,一要构建坚强的法律保障;二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三要提倡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四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互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犯罪 刑事政策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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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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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2-55,80,共5页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情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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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出版行为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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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腾姣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0期93-105,共13页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了程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类。就程序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出版许可是普通许可而非特许,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还原后能够发现,未获出版许可的主体所实施的出版行为未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其不能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中...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了程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类。就程序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出版许可是普通许可而非特许,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还原后能够发现,未获出版许可的主体所实施的出版行为未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其不能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入罪门槛的设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之应严格把握。就内容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出版淫秽物品,相关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性的私密性。对于淫秽物品的界定,形式上需要采取客观的、一般人的、整体的判断视角。实质上首先需要正面考察"诲淫性"的内涵,其需要结合涉性行为的主体、描写部位的私密性、涉性行为社会公开接受程度来予以判断。其次,还需要从反面考察艺术价值对"诲淫性"的冲淡作用,其需要结合作品内容的意蕴性、思想的深刻性、技巧的美感等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出版 基本权利限制 非法经营罪 淫秽物品 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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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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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盘学良 王宏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95-101,共7页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由线下转为线上,且涉案金额屡次刷新极值,此类犯罪一直高发频发给网络空间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基于200个案例,采用案例研究与数据分析的方法,结合贝克尔成本-收益模型,对案例中的成本...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由线下转为线上,且涉案金额屡次刷新极值,此类犯罪一直高发频发给网络空间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基于200个案例,采用案例研究与数据分析的方法,结合贝克尔成本-收益模型,对案例中的成本、收益数据进行深入研究剖析,发现高收益、低成本、传播手段隐蔽、传播主体无门槛等是此类犯罪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实施犯罪的总成本远低于犯罪收益、犯罪黑数存在、缓刑使用率较高,且刑罚应对此类犯罪存在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适用缺乏弹性等问题。为遏制此类犯罪、实现发案数量持续下降的目标,应当提高犯罪成本、增大惩罚力度以及刑罚的量刑弹性、加强社会联系与宣传等,以遏制网络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滋长蔓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本-收益理论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实证研究 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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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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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雨 刘国强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95-101,共7页
网络直播产业在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乱象四起,由网络直播产业衍生的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一种应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现有刑事立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位阶偏低、刑事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刑事处罚措施... 网络直播产业在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乱象四起,由网络直播产业衍生的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一种应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现有刑事立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位阶偏低、刑事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刑事处罚措施有待完善、未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等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定性及其处罚引人诟病。因此寻求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路径迫在眉睫。具体而言,首先应对现有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有关刑事罪名进行扩大化理解。其次,统一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再者,健全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最后,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向未成年人进行色情侵害从重处罚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色情直播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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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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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寿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54-56,共3页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的规定,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一种针对道德的犯罪,但刑法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这显然也值得思考。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法定刑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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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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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8-88,共21页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而,以法益保护为由在中国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中国文化给定了一些重罪的作为形象,立法者也预设了重罪的作为性质,应当否认重罪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把一些需要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解释为作为犯和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行为危险 以刑制罪 拟制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文传递
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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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8,共22页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快播公司对于网络存储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但快播公司主管人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传播,由此认定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因为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仍然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公司 网络安全监管义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文传递
网络裸聊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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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镝飞 赵金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5-105,共11页
网络裸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裸聊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 网络裸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裸聊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的特征,因此网络裸聊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网络裸聊,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组织多人网络裸聊,公然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裸聊 公众精神健康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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