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移植而来,却发生了“异变”,主要表现为在作为裁量性“标准”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中嵌入了确定性“规则”,同时以我国及我国国民利益对该原则进行了“价值锁定”。...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移植而来,却发生了“异变”,主要表现为在作为裁量性“标准”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中嵌入了确定性“规则”,同时以我国及我国国民利益对该原则进行了“价值锁定”。作为此种“异变”的结果,“不方便法院原则”过度挤压了司法者在个案中的妥善权衡的空间,使得“Forum non Conveniens”原本具有的“制衡原告挑选法院”和“维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两种功能均受到减损,所追求的“正义”与“利益”两种价值也都难以真正落地,并且无法妥善处理平行诉讼、协议管辖等具体问题,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该制度移植中出现的“南橘北枳”现象对我国此后的制度引入具有经验意义。展开更多
文摘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移植而来,却发生了“异变”,主要表现为在作为裁量性“标准”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中嵌入了确定性“规则”,同时以我国及我国国民利益对该原则进行了“价值锁定”。作为此种“异变”的结果,“不方便法院原则”过度挤压了司法者在个案中的妥善权衡的空间,使得“Forum non Conveniens”原本具有的“制衡原告挑选法院”和“维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两种功能均受到减损,所追求的“正义”与“利益”两种价值也都难以真正落地,并且无法妥善处理平行诉讼、协议管辖等具体问题,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该制度移植中出现的“南橘北枳”现象对我国此后的制度引入具有经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