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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中的形式与实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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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立安 钱炜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99-110,共12页
形式与实质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从哲学角度看,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实际上即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这样,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就转化为肯定与否定的关系。黑格尔论及此两者的关系时指出:一切否定都是自否定。因此,形式与实质的... 形式与实质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从哲学角度看,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实际上即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这样,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就转化为肯定与否定的关系。黑格尔论及此两者的关系时指出:一切否定都是自否定。因此,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即是一个自否定的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易产生的误区首先是以为实质对形式的否定是外在的否定,英美法中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理论即是典型。其次是没有认识到实质必然要以形式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断追求所谓实质,其结果是陷入否定的恶无限。而真正恰当处理形式与实质的方式是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形式自己否定自己的过程,即高级形式通过实质这一中介否定低级形式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形式 实质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司法能动主义 绝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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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正的判决会被公众指责为不公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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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真理 高小岩 《政法论丛》 2009年第1期76-81,共6页
之所以会出现公正的判决被公众指责为不公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认知模式迥然有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事实认知、法律认知和法律判断形成上。大众传媒出于某种认知偏好,往往会对司法裁判的信息进行选择和重构,此后再公... 之所以会出现公正的判决被公众指责为不公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认知模式迥然有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事实认知、法律认知和法律判断形成上。大众传媒出于某种认知偏好,往往会对司法裁判的信息进行选择和重构,此后再公之于众。这种选择和重构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司法裁判,加剧了公正的判决被公众指责为不公的情况。要减少此类现象,必须引导公众以正确的方式理解司法裁判。而这种引导既是法院的责任,也是大众传媒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正的判决 法律事实 法的诠释性 法律判断 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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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面法编联地质界线在地质填图中的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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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辉 康高峰 +1 位作者 尹卫军 滕志宏 《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001-1005,共5页
目的丰富野外地质填图方法和技术,提高地质填图的水平和图件质量。方法在遥感图像解译与地质填图实践的基础上,利用地质产状与地形变化的关系,在需要内插地质界线点的地段,垂直岩层走向切地形剖面,将剖面旁侧已知界线点的产状沿走向移... 目的丰富野外地质填图方法和技术,提高地质填图的水平和图件质量。方法在遥感图像解译与地质填图实践的基础上,利用地质产状与地形变化的关系,在需要内插地质界线点的地段,垂直岩层走向切地形剖面,将剖面旁侧已知界线点的产状沿走向移至剖面中的相应高程处,再过此点延伸倾向线至地形剖面线,交点即为内插地质分界点,最后结合"V"字形法则,过同一地质界线的不同交点,求联地质界线。结果得出了地层产状稳定、走向不变而倾角变化、倾角不变而走向变化及倾角、走向均有变化4种不同的内插地质界线点编联地质界线具体作图方法与步骤,大大丰富和方便了野外填图工作。结论该方法既准确快速又方便可行,保证了地质界线勾绘的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质填图 地质界线勾绘 剖面法 “V”字形法则 遥感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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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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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虹 王瑞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0-82,共13页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该做法在实体上有违抗辩权应由权利人主张的原理,在程序上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构相悖,应以法官释明追加债务人予以替代。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因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性事实发生于基准时之后,因此判决对保证债务关系的判断不具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针对债权人的求偿,保证人可以提起新诉而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仅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与否,判决对保证人发生不同的既判力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保证责任 诉讼形态 《民诉法解释》第66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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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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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志方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6-7,共2页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就是指官方在法律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如何理解、判断,所遵从的一种非主观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从而实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关键词 民法解释 民法客观性 法律要件 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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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正当性
6
作者 花永红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35-39,61,共6页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正当性又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解释的正当...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等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协调。正当性又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尤其重要。法律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律解释的形式正当性包含有权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程序两个方面,法律解释的实质正当性则是指法律经解释后所得到的解释内容的正当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形式正当性 法律解释内容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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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解释中的类型思维与形式立场——以虐童事件的入罪问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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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慧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14-117,共4页
对于虐童行为是否定罪、应定何罪的争论,反映了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在当前法制转型期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用类型思维解释刑法更具合理性,且应坚持刑法解释形式解释的优先性,不轻易突破文义的本来含义。这既是严密法网,贯彻罪刑法定... 对于虐童行为是否定罪、应定何罪的争论,反映了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在当前法制转型期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用类型思维解释刑法更具合理性,且应坚持刑法解释形式解释的优先性,不轻易突破文义的本来含义。这既是严密法网,贯彻罪刑法定,也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类型思维 形式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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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形式(实质)解释论与相关概念关系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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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大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79-82,87,共5页
厘清形式(实质)解释论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论、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判断、形式(实质)解释论与形式(实质)刑法观之间的关系是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展开论述的前提。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置换为与之并无关联且早已尘埃... 厘清形式(实质)解释论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论、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判断、形式(实质)解释论与形式(实质)刑法观之间的关系是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展开论述的前提。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置换为与之并无关联且早已尘埃落定的行为构成要件说与违法(有责)类型说之争,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范围。应当对构成要件的形式(实质)解释与对构成要件的形式(实质)判断进行区分并依据不同的语境使用不同的表述。形式(实质)刑法观是形式(实质)解释论背后价值立场的体现和展开,形式(实质)刑法观追求刑法的形式(实质)理性,采用形式(实质)的解释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形式(实质)解释论 关系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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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辨析——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解释
9
作者 何庆江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02-105,共4页
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之定性,学界历来存在分歧。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对该法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不真正... 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之定性,学界历来存在分歧。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对该法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更不是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形态的准确定性,但只有通过修改相关立法才能使之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 体系解释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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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形式与实质之间——评刘艳红教授《实质刑法观》
10
作者 黄飞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7-20,共4页
我国刑事法治基本模式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新一轮的刑法学派之争。《实质刑法观》作为首部回应这一争论的著作,通过对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在法律形式与实质理性对立统一层面上的分析,认为应构建包容性刑事法治国。... 我国刑事法治基本模式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新一轮的刑法学派之争。《实质刑法观》作为首部回应这一争论的著作,通过对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在法律形式与实质理性对立统一层面上的分析,认为应构建包容性刑事法治国。全书形而上地论述了为何要主张实质刑法观这一核心问题,为刑法发展提供了一条可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法治 形式 实质 犯罪论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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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与消解
11
作者 项婷婷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第8期55-64,共10页
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与消解是刑法完善重要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刑法法治理性实现的关键.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是在价值理性、对象理性和方法理性这三个不同维度之上产生的.其冲突的形式主要包括抽象式、立法式的刑... 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与消解是刑法完善重要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刑法法治理性实现的关键.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是在价值理性、对象理性和方法理性这三个不同维度之上产生的.其冲突的形式主要包括抽象式、立法式的刑法解释模式与刑法条文明确性的冲突,刑法解释活化立法具有滞后性与刑法立法预见有限性的冲突,修正刑法立法规定的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冲突.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冲突消解的进路,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法益保护原则,适用刑法解释适用优先规则、刑法解释必须用尽规则以及刑法解释权限指示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刑法修改 冲突形式 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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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立法促进刑法话语体系发展 被引量:54
12
作者 刘艳红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4-105,共12页
新时代如何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富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话语体系,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刑法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应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引领,推进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经历... 新时代如何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富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话语体系,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刑法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应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引领,推进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经历了从粗放型到象征性的特点变迁;从粗放立法到象征立法再到科学立法,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以科学立法促进高质量的刑事立法,通过立改废释,将刑法逐步发展为规定明确的法、富有实效的法与公平正义的法,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科学刑事立法将有效促进刑法话语体系的形成发展。宽严相济、罪刑平等、犯罪概念中的但书等,都是由我国刑事立法确立并经刑法理论凝炼而形成的具有中国元素的刑法话语。未来中国法学界应努力创新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提升中国刑法学学术的国际自信,在国际社会传播中国刑事法治的有力声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 粗放型 象征性 良法善治 立改废释 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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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文本中的法律形式 被引量:2
13
作者 任强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98-104,共7页
本文运用“制定法”、“判例”与“法律解释”三个范畴对中国古典文本中的法律形式的源流和演变进行了梳理,指出在古代中国,尽管三种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作用不同,但是它们很早以来就是并存的。由于三种法律形式之间的互补,使中国传统法律... 本文运用“制定法”、“判例”与“法律解释”三个范畴对中国古典文本中的法律形式的源流和演变进行了梳理,指出在古代中国,尽管三种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作用不同,但是它们很早以来就是并存的。由于三种法律形式之间的互补,使中国传统法律维持了稳定性和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古典文本 法律形式 制定法 判例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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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评判 被引量:20
14
作者 李洁 《当代法学》 2004年第1期81-91,共11页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采取“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此模式将检察机关设定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级别与人员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的抽象方式不具有合理性。作为改变中国有权刑法解释...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采取“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此模式将检察机关设定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级别与人员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的抽象方式不具有合理性。作为改变中国有权刑法解释的方案 ,建立一元 (法院 )个体 (法官 )判决 (判决理由的形式 )式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合理的。这种改变又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因此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的改变 ,依赖于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它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 二元一级抽象式 一元个体判决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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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活跃性困局的消解及其发展 被引量:7
15
作者 段磊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第3期21-30,共10页
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明确模糊党规条款意涵、确定党规条款实施方式、补充现有党规条款不足等三个方面。为实现这些功能预设,现有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形成了"谁制定谁解释"为核心的多元解释主体安排,包含主动解释与... 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明确模糊党规条款意涵、确定党规条款实施方式、补充现有党规条款不足等三个方面。为实现这些功能预设,现有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形成了"谁制定谁解释"为核心的多元解释主体安排,包含主动解释与被动解释、抽象解释与具体解释在内的多元解释方式安排和以"立规原意"与"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主客观双重目标规范。然而,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运行性与规范表达和功能预设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制度定位较为模糊、制度特异性不足,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相比制度活跃性极高的立改废制度而言,在运行中逐渐成为一项"沉寂的制度"。为激活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发挥其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应立基于现有党规规范体系,明确党内法规解释"适用的前提"的制度定位,在解释权力分布结构层面,形成确保立规者终局解释权前提下的有限多元化解释主体,在解释表现形式层面,适度减少以条款形式形成的抽象解释的数量,探索党内法规案例指导制度等解释的新形式,通过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保证多元党内法规解释体系的内在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解释 解释定位 解释权 解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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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32
16
作者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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