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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入宅犯罪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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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3期79-86,共8页
杨喜利案使得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受到一种正当性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应奠基在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上。正是由于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入宅犯罪的牵连犯处置才有诸多不... 杨喜利案使得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受到一种正当性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应奠基在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上。正是由于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入宅犯罪的牵连犯处置才有诸多不妥,表现为对刑法原则的背离、给正当防卫带来极大的被动和与已有立法定势相左。对入宅犯罪,暂可按照"后续行为"的人身侵害性和非人身侵害性的不同而分别予以数罪并罚和加重犯的处置,并且应在入宅犯罪的个案司法中对"住宅"作类型化解释。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应体现"宪法价值共识",从而提升刑事法治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入宅犯罪 住宅权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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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数罪并罚制度的概述与借鉴——以《唐律疏议》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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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文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02-106,共5页
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唐朝的数罪并罚制度主要体现在"二罪俱发"和"更犯"这两个条文中。其中"二罪俱发"是针对犯罪以前便构成数罪如何进行惩罚,而"更犯"则是对犯罪被告发或已配役后又重新犯... 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唐朝的数罪并罚制度主要体现在"二罪俱发"和"更犯"这两个条文中。其中"二罪俱发"是针对犯罪以前便构成数罪如何进行惩罚,而"更犯"则是对犯罪被告发或已配役后又重新犯罪的处罚原则。《唐律疏议》中对这两个原则的规定,虽然受制于当时社会的发展现状,但其中不乏闪光点可以值得今人借鉴,在现今法律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坚持古为今用是历史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罪并罚 唐律疏议 二罪俱发 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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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3
作者 李智利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68-70,共3页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牵连犯 牵连关系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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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视野下的“法不责众”现象
4
作者 龚志宏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71-74,共4页
"法不责众"并非一项法律原则或规则,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和大众心理。群体违法的成本较小,纠正群体违法的成本较大,公民的法律信仰意识淡薄,侥幸、从众心理浓厚,是"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依法治... "法不责众"并非一项法律原则或规则,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和大众心理。群体违法的成本较小,纠正群体违法的成本较大,公民的法律信仰意识淡薄,侥幸、从众心理浓厚,是"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依法治国的时空条件下,必须深刻认识"法不责众"现象的危害性,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入手,努力消除这种不良现象和心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不责众” 法律现象 大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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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刍议
5
作者 熊涧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24期82-85,共4页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生效判决 继续犯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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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庭成员间坐罪减免的途径与条件辨析
6
作者 王辉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0-44,共5页
汉律除继续推行家庭缘坐制外,对家庭成员间坐罪减免的途径与条件也有相应规定。一方面,缘坐人可以通过协助官府追捕或告发犯罪人等方式免除坐罪;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或缘坐人的身份满足一定的条件,缘坐人的坐罪亦有减免的可能。
关键词 汉律 家庭成员 坐罪 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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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 被引量:7
7
作者 田宏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9-44,共16页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困境,其比传统犯罪中的“法不责众”问题更为复杂,体现在“法”“责”“众”三个方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困境,其比传统犯罪中的“法不责众”问题更为复杂,体现在“法”“责”“众”三个方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因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相应地,网络暴力刑法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议增设“煽动仇恨情绪罪”;二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三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刑法治理 法不责众 仇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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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社会的不法心理及破解路径
8
作者 覃一庆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1期45-49,共5页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法心理,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及宗法制度的影响,严重地削弱了人们的法治意识;一些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及司法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严重地消解了法律的权威。要建...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法心理,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及宗法制度的影响,严重地削弱了人们的法治意识;一些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及司法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严重地消解了法律的权威。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得到人民的普遍尊重和信仰,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得到社会的大力弘扬,切实破解现实生活中的不法心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心理 法不责众 现代法治国家 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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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扫黑除恶与矫治“法不责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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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新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9-112,共4页
我国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法不责众"只不过是少数违法分子自行壮胆、自欺欺人的托词,但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之一。以群体违法犯罪为... 我国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法不责众"只不过是少数违法分子自行壮胆、自欺欺人的托词,但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之一。以群体违法犯罪为基本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和滋长与"法不责众"有一定关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矫治"法不责众"。在扫黑除恶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与摆脱"法不责众",包括:完善立法,协调"法"与"众"的冲突,解决有法难责众、无法可责众问题;扫黑除恶要坚决贯彻"打早打小"策略,扼制黑恶势力从寡到众、从小到大的演化;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取证要深入发动群众,应强化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应当而且可以责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扫黑除恶 矫治 法不责众 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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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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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錞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8-49,共12页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除网信部门外,监管对象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的职能管辖冲突应按《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来协调;地域管辖冲突以多元地域管辖联结点等规则来协调;层级管辖冲突视违法情节...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除网信部门外,监管对象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的职能管辖冲突应按《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来协调;地域管辖冲突以多元地域管辖联结点等规则来协调;层级管辖冲突视违法情节轻重来协调。处罚对象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个人信息处理受托人的组织和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处理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亦可受罚。受罚行为是负有责任能力和条件的主体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至五章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违法情节可分轻微、较重、拒不改正、严重、特别严重,均应责令改正,并根据过罚相适原则进一步匹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行政处罚 管辖协调 处罚对象与行为 过罚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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