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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私益和公利: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三重逻辑 被引量:1
1
作者 唐惠敏 崔惜舜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4-124,共11页
返乡青年是新时期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坚力量和关键因素。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具有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价值逻辑。其中,“乡愁”是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情感逻辑,返乡青年在城市中所经历的情感缺失由“乡愁”所补足并... 返乡青年是新时期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坚力量和关键因素。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具有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价值逻辑。其中,“乡愁”是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情感逻辑,返乡青年在城市中所经历的情感缺失由“乡愁”所补足并再造;私益是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理性逻辑,返乡青年通过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市场合作,获取丰盈的经济资本,实现个人理性目标;公利是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价值逻辑,返乡青年经历“乡愁”情感的召唤和个人私利的达成两个阶段后,渴望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觉醒服务于公益的心理,并且通过公利活动策划和实践,力争实现更合理的福利供给和利益分配。以上三个逻辑紧密相连,相互贯通,阐明了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深层原因和内在动力。在理清三层逻辑的基础上,政府应出台帮扶政策,社会加强心理引导,村社定期召开经验共享联结会,以求最大限度地助推乡村振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返乡青年 乡村振兴 乡愁 私益-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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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构造:要素缺失与补正
2
作者 蒋建湘 赵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2-120,共9页
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为防范公法的不当干涉,实现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该概念构造试图仅根据规范意旨将强制性规定一分为二,并对法律行为效力具有不同影响,充斥着公法管制思维,先验地肯定某一社... 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这在相当程度上是为防范公法的不当干涉,实现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该概念构造试图仅根据规范意旨将强制性规定一分为二,并对法律行为效力具有不同影响,充斥着公法管制思维,先验地肯定某一社会公共利益绝对高于所有个人利益,却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性以及最终服务于个人利益,而且个人利益也会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取违法行为效力个案具体认定的私法思路。评价法律行为效力不能完全无视私主体主观因素,法律行为无效作为私法上最严厉的惩罚,如果绝对否定主客观相一致将会过度侵犯行为自由。商事营利追求和自由主义等特性也要求对商事交易行为的无效更为慎重。应当避免将合同生效、履行这一私法逻辑推论不当套用到公法规制当中,不顾其对于私法自治干预程度的巨大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私人自治 公法管制 私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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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益界分下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3
作者 麻昌华 张靖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0-67,共8页
在生态环境侵害领域,我国存在并行的三种制度,分别是私益类的一般环境侵权制度和公益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借助于对环境权本质的探讨,公益类的生态环境侵害问题亦有在民法体系中寻求解决路径的合理性。... 在生态环境侵害领域,我国存在并行的三种制度,分别是私益类的一般环境侵权制度和公益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借助于对环境权本质的探讨,公益类的生态环境侵害问题亦有在民法体系中寻求解决路径的合理性。而惩罚性赔偿作为具备多重功能的民事法律制度,能够助力生态环境侵害制度体系实现其特殊的生态功能及社会效果。同时基于对其适用于公益类案件中理论争议的回应,惩罚性赔偿应作为公私益生态环境侵害问题中的共同规则。但公私益生态环境侵害案件的差异不可忽视,确有必要在公私益区分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不同解释,以合理限制公益类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体而言,相较于私益类生态环境侵害,公益类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加重要件应采狭义理解;主观加重要件不应纳入“重大过失”。在结果加重要件上,无论公益类还是私益类,都应重新审视对“严重后果”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害 惩罚性赔偿 公益 私益 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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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私法进路--以人格利益保护为视角
4
作者 石佳友 甄富坤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1-12,共12页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法的开放性,把握《民法典》的基础性定位,把人格权制度融入卫生健康法治体系中,以此弥补公法治理的法律滞后短板:健康权诉讼可调节社会活动对健康的影响,实现环境健康治理;就医歧视阻碍健康权实现并增加疾病防控难度,可从增加强制缔约、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途径加以应对;落实患者隐私权和健康信息权利可保护个人尊严和数据安全,长远推进医疗建设战略;根据具体医疗活动的风险细化知情同意的内容并倒置举证责任,可以促进医患沟通、降低医疗操作错误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健康 私法治理 人格利益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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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交叉视域下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5
作者 骆小春 王维茗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37-153,共17页
为尽可能避免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不利影响,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前置条件及其消极法律后果。这类规则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亦难与既有民法体系兼容,甚至已僭越了行政权合理介入... 为尽可能避免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不利影响,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前置条件及其消极法律后果。这类规则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亦难与既有民法体系兼容,甚至已僭越了行政权合理介入物权的权力半径,不具备增设限制性条款的可行性。考虑到抵押权人及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与特殊利益,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应回归民法的私益对抗范畴,排除与民法规范相悖的绝对限制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界限内自主分配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抵押权人防御性救济权,减少抵押权人对居住权的抵触心理。为了发挥当事人之约定应有的对抗性效力,需辅之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特殊约定记载义务与风险提示义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机构的事前风险预警机制,从根本上消解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行交叉 权利冲突与协调 居住权 限制性条款 公权干预 私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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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私权诉讼的程序构造与法理基础 被引量:3
6
作者 吴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1期136-148,共13页
我国实证法上的公益诉讼仅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单行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不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泛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诉讼,包括追求公共利益... 我国实证法上的公益诉讼仅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单行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不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泛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诉讼,包括追求公共利益保护的私权诉讼。公益性私权诉讼存在机构原告型和个人原告型两种类型,通过对案件事由、诉讼请求、被告身份、处理方式进行设计和选择,追求涉诉问题的全面性解决。公益性私权诉讼的波及效及其对所诉纠纷所涉制度规则的影响,使得公益性私权诉讼具有了超越个案的溢出效应。公益性私权诉讼综合了纯粹私权诉讼的法理和法定公益诉讼的法理,法院也存在基于司法能动主义而放宽诉讼实施权限制以及策应原告公益保护目标的情况。在立法上向公民个人开放公益诉讼诉权仍然应该慎重,但解释论上法院可以适当放宽具有公益性的私权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以此缓和法定公益诉讼因范围限制和诉权主体限定所导致的迟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私权诉讼 诉讼请求 程序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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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被引量:1
7
作者 张浩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财产权益 商业秘密 秘密—公开二分法 私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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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与废弃铁路再利用方案研究
8
作者 邓劼 《中国铁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2,共6页
随着交通强国战略稳步实施,铁路网络建设不断完善,部分建成年代早、技术标准低的既有铁路被高标准铁路替代,失去了原有的铁路运输功能,线路、场站等设备设施逐渐被闲置或废弃。为充分利用闲置与废弃铁路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闲置(... 随着交通强国战略稳步实施,铁路网络建设不断完善,部分建成年代早、技术标准低的既有铁路被高标准铁路替代,失去了原有的铁路运输功能,线路、场站等设备设施逐渐被闲置或废弃。为充分利用闲置与废弃铁路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闲置(大部分废弃)的老娄邵线为例,通过调查线路现状、研究区域铁路网络最新规划、综合考虑地方政府与企业诉求、参考国内类似项目研究成果,提出6种再利用方案。研究结论为:结合区域铁路网络规划,经过升级改造,闲置线路可恢复其原有运输功能;基于主城区与卫星城间的客运需求,可利用闲置线路剩余能力开行市域(郊)列车;根据企业生产运输需求,可将废弃线路改造为企业专用线;考虑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城区段废弃线路(通道)可改造为城市公共交通通廊;城市(郊)废弃的线路,秉承铁路原有的建筑风格,可打造铁路文化公园;乡村废弃线路,可利用既有的路基、桥隧、场站等改造为乡村道路及农村居民点,推进新农村建设,其余零星土地可改造为农业用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与废弃铁路 废弃线路改造 市域(郊)列车 企业专用线 城市公共交通 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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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子“利”观念及其当代价值:以《论语》为中心
9
作者 夏晶晶 经纶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01-106,114,共7页
孔子《论语》的核心内容主要凝练为欲求富贵的人性本能、见利思义的道德规范和博施济众的实践推行,分别涉及物欲价值、道德价值和实践情怀等层面。其价值取向在于满足主体物质和精神需要、塑造理想的君子人格、实现“公天下”之治。从... 孔子《论语》的核心内容主要凝练为欲求富贵的人性本能、见利思义的道德规范和博施济众的实践推行,分别涉及物欲价值、道德价值和实践情怀等层面。其价值取向在于满足主体物质和精神需要、塑造理想的君子人格、实现“公天下”之治。从“利”字的概念入手,探究《论语》中孔子“利”观念的核心内容及价值取向,汲取其有益成分,有助于推动孔子“利”观念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挖掘孔子“利”观念的当代价值,对于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孔子 公利与私利 见利思义 博施济众 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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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证成及其实现路径——基于利益衡量的视角
10
作者 欧阳爱辉 舒蕾 《保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9-23,共5页
单身女性生育权能与子女利益保护实现共存,其生育自主权优于配偶权等身份利益。单身女性生育权符合平等原则,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实现能减轻社会负担。基于利益衡量视角,它的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单身女性生育自由的标准以调节私人利益之... 单身女性生育权能与子女利益保护实现共存,其生育自主权优于配偶权等身份利益。单身女性生育权符合平等原则,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实现能减轻社会负担。基于利益衡量视角,它的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单身女性生育自由的标准以调节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确定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限度以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建立单身女性生育权监督机制以强化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身女性生育权 利益衡量 私人利益 公共利益 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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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下个人隐私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完善
11
作者 王雨晨 张碧珂 《西部学刊》 2024年第5期51-55,共5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事前利益衡量机制等因素实施效果不佳,应豁免公开却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内部人员泄露及滥用隐私信息等现象频发。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豁免存在的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事前利益衡量机制等因素实施效果不佳,应豁免公开却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内部人员泄露及滥用隐私信息等现象频发。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豁免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信息公开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未建立事前利益衡量机制,行政相对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以实现“法法衔接”为契机,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保护的规则,以个人私密信息为个人隐私豁免公开的核心,明确公共利益绝对公开事项,结合信息分类分级引入事前个人隐私评估机制,量化评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从而推动个人隐私信息合规公开和豁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公开 隐私权 个人私密信息 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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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损害与私益损害司法救济机制的衔接
12
作者 杨小雁 《河西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1-86,共6页
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是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司法实践。检视现有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并行救济模式的司法困境,探讨通过环境私益诉讼保护环境公益的实现路径,妥善处理环境复合型损害当中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竞合时... 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是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司法实践。检视现有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并行救济模式的司法困境,探讨通过环境私益诉讼保护环境公益的实现路径,妥善处理环境复合型损害当中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竞合时的关系,进一步厘正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顺位。从而实现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机制一体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私益 损害救济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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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13
作者 廖丽环 俞程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5-79,共15页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学界对个人信息领域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讨论。从二者的目的、性质、功能等法理基础上分析,应准许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从角色定位、适用关...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学界对个人信息领域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讨论。从二者的目的、性质、功能等法理基础上分析,应准许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从角色定位、适用关系、适用限制三个层面出发,能够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路径。在此基础之上,可将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信息处理行为具有不法性、造成严重结果以及结果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并在设置惩罚性赔偿最低额度的基础之上,将“特定基数”和“乘数倍率”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本模式。由于惩罚性赔偿金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是故可以合理地认定惩罚性赔偿金归属并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受害群众。同时,若私益诉讼后于公益诉讼,则没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正当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个人信息 私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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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诉讼双轨制的批驳和修正
14
作者 曹芳婷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51-153,共3页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同一环境侵权中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双轨制运行结构开始建立。但是这两种诉讼在基本案情和诉讼程序中难免有交叉,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并未明确当这...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同一环境侵权中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双轨制运行结构开始建立。但是这两种诉讼在基本案情和诉讼程序中难免有交叉,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并未明确当这两种诉讼在运行中出现交叉问题如何解决的明确规定。本文对环境诉讼双轨制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学界观点,为环境侵权公私益诉讼之间的交叉和矛盾寻找更优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诉讼双轨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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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型与体系融贯 被引量:4
15
作者 何源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30-146,共17页
我国国企法律规制遵循“营利本位”理念并以“双轨制”体系而展开。“营利本位”理念无法契合我国新的改革主题下国企公益性的要求,应当向“公益本位”理念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当性来源与实现方式等基础性问题... 我国国企法律规制遵循“营利本位”理念并以“双轨制”体系而展开。“营利本位”理念无法契合我国新的改革主题下国企公益性的要求,应当向“公益本位”理念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当性来源与实现方式等基础性问题亟待阐释。同时,“双轨制”体系中存在公法与私法不融贯的难题。这一难题应借由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框架予以克服,即不再将公法与私法简单地看作两种对立的法律形式,而是从功能主义角度将二者视为为了完成共同任务互相补充与支持的规制手段。这一抽象框架还需要在不同维度下对“双轨制”体系的内容分析予以填充及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企 法律规制 公益性 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 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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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论证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娟丽 徐雅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68-77,共10页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环境公私益 赔偿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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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数据私人控制”的破解:确立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 被引量:4
17
作者 冉高苒 高富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4,共12页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问题。在数据财产权利义务平衡的框架下,应当科学配置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化解“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造成的数据流通困局。基于私主体的社会性理论、公众受益权理论以及公益数据的公共价值分析,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得以证立。基于数据类型化的思路,针对完全公益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强制开放义务实现其公共价值;针对非完全公益数据,则应当通过激励政策鼓励私主体积极开放自身的数据资源,扩大数据开放范围。在充分发挥数据公共价值的同时,实现私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好地实现全面数据开放的制度愿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公益数据 私人控制 数据强制开放 数据开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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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化与去工具化:数字平台公共性的发展异化及矫治 被引量:3
18
作者 冉隆宇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30,共11页
技术赋权的再中心化和治理赤字的补足需求共同催生并发展了数字平台的公共性特征。准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空间构成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核心要素。然而,数字平台私利性对其公共性的“驱使”引发滥用公共性的“显性”工具化和诱导个体... 技术赋权的再中心化和治理赤字的补足需求共同催生并发展了数字平台的公共性特征。准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空间构成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核心要素。然而,数字平台私利性对其公共性的“驱使”引发滥用公共性的“显性”工具化和诱导个体行为的“隐性”工具化,进而导致经济层面竞争失序与社会层面数字不平等的异化隐忧,实质则是数字平台私权力内在张力之结果。针对该问题,一方面,应当在明确数字平台私利性和公共性共生共进基本关系的基础上,强调衡平二者的现实张力;另一方面,需要健全数字平台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机制,引入准公共承运人的约束性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私利性 公共性 工具化 去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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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法到公法: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延展 被引量:1
19
作者 陈锦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24-38,共15页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政府开始成为收集和利用公民信息的最大主体,公民隐私权遭到公权侵犯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步呈现和凸显。隐私权公法保护的本质,是要求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利益之间作出必要衡平...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政府开始成为收集和利用公民信息的最大主体,公民隐私权遭到公权侵犯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步呈现和凸显。隐私权公法保护的本质,是要求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利益之间作出必要衡平。这种衡平需要从隐私权的效力位阶层级、公民隐私信息的价值指向以及公民的身份等三个维度来具体展开,因为这三个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隐私利益在何种程度上应当退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区分和考量上述三个维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置绝对公法保护模式、严格公法保护模式、一般公法保护模式和弱公法保护模式等四种不同模式来展开对公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 隐私信息 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利益 公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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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处理个人信息中的公共利益 被引量:2
20
作者 曹权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0-152,共13页
传媒为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及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涵盖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传媒活动中,单纯的信息流动和公众兴趣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传媒活动中个人信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方式,... 传媒为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及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涵盖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传媒活动中,单纯的信息流动和公众兴趣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传媒活动中个人信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方式,应当将公共利益区分为针对特定身份的公共利益和针对公共事件的公共利益。根据目的原则,传媒活动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对于传媒处理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约束作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传媒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合理性要件的要求,确保其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减损的个人利益成比例。传媒处理被报道者的私密信息或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更审慎的利益衡量并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被报道者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 公共利益 目的原则 私密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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