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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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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5,共16页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经济刑法 数字经济刑法 犯罪客体 安全 发展 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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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扩张的反思与限缩
2
作者 潘文戈 史立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0-121,共12页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 为了依法打击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但在司法适用中,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司法扩张现象。主观要件“明知”在实务中被扩张为“应当知道”甚至“可能知道”。客观要件的“帮助”行为在实务中被扩张至对从犯、胁从犯乃至对帮助者行为的帮助,“帮助”对象被扩张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帮助。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仅对数额作出规定或判断,而缺乏对“情节严重”进行实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易使帮信罪沦为互联网时代的口袋罪,也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对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加以限缩。“主观明知”宜理解为“明确知道”,并通过主客观综合认定来确定“明确知道”。“客观帮助”宜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正犯必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至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宜在客观数额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考量因素,且实务认定亦需基于综合标准,同时“情节严重”的出罪通道也必须畅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质出罪 主观明知 客观帮助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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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3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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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6
4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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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沟通维度 被引量:4
5
作者 秦长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91-101,共11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罪的保护法益,充分发挥法益的各项机能,能够有效促进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科学化。通过将该罪法益的价值面理解为“保障公民的出行自由与安全”,将该罪法益的存在面限定至“交通领域中的信赖利益”,能够在司法论维度确立该罪“暴力行为”与“抢控行为”刑法归责的依据,在立法论维度反思该罪驾驶人员规制条款在行为类型与刑罚设置上存在的纰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客观归责 集体法益 刑事立法 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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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6
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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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意转化
7
作者 马荣春 田玉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5期38-52,共15页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在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具有同质或包容关系。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按时空标准可划分出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之间的犯意转化,而同一行为对象上的犯意转化和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犯意转化也可归属于犯意转化在时空标准下的一种具体划分。在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只具有包容关系。采用时空同一性和法益同质(包容)性相结合的标准,可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换予以甄别。但在行为对象转换的场合,法益专属性不影响行为对象转换“可能”形成犯意转化。最终,真正符合刑法法理,能够得到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高度支撑,且得到运动刑法观提升的犯意转化,其责任方案应是“从新意方案”,但“从新意方案”对犯意转化的“犯意降低者”有着“犯意自觉降低”的无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意转化 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换 刑法基本原则 从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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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行为对象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解释
8
作者 陈雅儒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第5期88-100,共13页
刑法以修正案形式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予以肯定,形成了民行刑三维规范交错规制的部门法周延保障局面,对风险社会中生物安全隐患予以规范化预防与应对。但学界就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仍存争议,不仅关涉规范适用的正当... 刑法以修正案形式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予以肯定,形成了民行刑三维规范交错规制的部门法周延保障局面,对风险社会中生物安全隐患予以规范化预防与应对。但学界就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仍存争议,不仅关涉规范适用的正当性命题,影响生物安全刑事法网保护范畴的划定,且对法秩序统一性框架下的刑行衔接提出新挑战。作为典型法定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行为对象应与前置法意蕴保持规范协调性。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系风险社会中预防性刑法的不当扩张,悖于形式违法阶段类型化走私行为的应然内涵与外延设定。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治理,基于对生物安全法益的前瞻性保障,在法益保护早期化视域下,刑法更应恪守谦抑性,把握走私罪的犯罪属性,界分规范保护目的与保护法益,对人类遗传资源予以分级、分类规制,厘清刑事处罚的程度与边界,以刑事治理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走私犯罪 生物安全 积极预防刑法观 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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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
9
作者 苗越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22-29,共8页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自2022年4月在全国推行以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地方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适用对象的选择存在差异,简单归纳为是否适用于相关自然人、涉案企业的规模...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自2022年4月在全国推行以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地方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适用对象的选择存在差异,简单归纳为是否适用于相关自然人、涉案企业的规模有无限制、是否适用于重罪案件等问题,适用的不当会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推进和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制约。企业刑事合规应仅适用于企业,不应适用于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不应限制企业的规模,但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在适用细节上加以区分;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既能避免企业定罪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发挥犯罪预防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企业刑事合规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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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10
作者 王延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4-5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罪量 客观超过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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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立场与解释进路
11
作者 余哲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0-88,共9页
从我国《刑法》和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抽象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性,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在规制对象上,兼有普通帮助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两类;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仍然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 从我国《刑法》和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抽象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性,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在规制对象上,兼有普通帮助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两类;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仍然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助行为。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应回归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以共犯从属性说为限制处罚范围的工具,以主观明知为认定重点,以行为对他人网络犯罪行为的促进为不法结果,从而限缩犯罪圈。在适用上,确定行为人行为时主观明知的程度,运用《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分流而制;明确本罪的兜底性质,以成立共犯为原则,成立本罪为补充,以达到规范适用罪刑均衡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主客观认定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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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重新审视 被引量:6
12
作者 向朝阳 李静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57-62,共6页
刑法学界一直对犯罪对象概念研究不够 ,它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只在谈到犯罪客体时 ,才附带作一些解释说明 ,长久以来一直未能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近年来 ,虽然学界对犯罪对象概念提出了一些富争议性的观点 ,但显得零散而不系统。笔... 刑法学界一直对犯罪对象概念研究不够 ,它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只在谈到犯罪客体时 ,才附带作一些解释说明 ,长久以来一直未能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近年来 ,虽然学界对犯罪对象概念提出了一些富争议性的观点 ,但显得零散而不系统。笔者试图对各家所言作一个梳理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对象 行为客体 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 刑法上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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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被引量:3
13
作者 徐立 朱正余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5期80-83,共4页
主要对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 ,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一进行认定 。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客观方面 刑事责任 犯罪认定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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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宣示性:犯罪黑数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被引量:10
14
作者 王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4-43,共10页
严格来说犯罪黑数的准确数值也许永远无法获得,但是现有国内外犯罪黑数问题研究成果公认的是犯罪黑数存在的客观性及其数量的庞大。这就为我们怎样看待刑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刑法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维系的核心力量吗?由此引出的刑... 严格来说犯罪黑数的准确数值也许永远无法获得,但是现有国内外犯罪黑数问题研究成果公认的是犯罪黑数存在的客观性及其数量的庞大。这就为我们怎样看待刑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刑法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维系的核心力量吗?由此引出的刑法的宣示性特征需要我们加以认识和把握,同时,在人们对待犯罪的态度等问题上都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黑数 客观性 道德 刑法的宣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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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为例 被引量:7
15
作者 张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7-135,共9页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客观证明责任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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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犯罪刑事管辖及法律适用探讨 被引量:6
16
作者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2-52,共11页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犯罪 内幕交易 刑事管辖 刑法适用 管辖冲突 主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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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结果的本质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纪寒 周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6期99-105,共7页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结果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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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构成整体视野下对犯罪客体的新认识 被引量:1
18
作者 谢根成 魏林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2-20,共9页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客体理论 法益 犯罪主观要件 从犯 犯罪概念 犯罪主体 方向 比拟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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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解读 被引量:4
19
作者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44-51,共8页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和适用本罪时,需要严格把握政策精神,注重法律衔接适用,准确认定犯罪界限,同时还要依法处理自首、坦白等具体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立法价值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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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之构成要件探析 被引量:4
20
作者 李晓明 杨俊 《时代法学》 2007年第3期32-41,共10页
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 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 因果关系 主观罪过 客现行为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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