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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ower to Rights: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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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Bo is a researcher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You Guozhen, Ph.D., is also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2年第5期8-11,共4页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to life and freedom, which is the concern of everybody. On the other hand, it involves direct dialogue between national power and citizens' f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From Power to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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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的刑法解释——兼论法秩序统一原则与刑法独立性 被引量:2
2
作者 肖中华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2期4-18,共15页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 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指同时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且构成要件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判断的犯罪。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解释必须与行政法规在基本精神和终极价值上协调一致、互不冲突;刑法独立性要求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保持相对独立的解释立场。法定犯的双重违法属性要求,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对不法类型进行同质性审查。不法类型绝对同质性情形下,行政法规规制目的排斥对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文义解释的,刑法应进行限制解释;在超法规的角度,当行政归责属于立法拟制或推定的积极归责时,要防止以“仅有量的区别”为判断标准,直接将行政责任以作为法定犯认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法秩序统一 刑法独立性 行刑关系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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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法全面性保护
3
作者 储陈城 刘强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9,共11页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刑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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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中的刑法规范及其内涵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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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晓亮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9-149,共11页
刑法规范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来看待刑法规范;因而其内涵和构造,应当与法律规范的构造保持一致;刑法规范的独立性,与行为违法性的从属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事不法的认定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对行为的评价,但该评... 刑法规范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来看待刑法规范;因而其内涵和构造,应当与法律规范的构造保持一致;刑法规范的独立性,与行为违法性的从属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事不法的认定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对行为的评价,但该评价活动也是独立进行的。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其为裁判者提供明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规范,而这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刑法规范的解释是为了解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因而其虽然表现为对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解释,但要完成是否刑事违法之评价的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 刑法规范 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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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解释——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5
作者 陆诗忠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78,共10页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体系性解释 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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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真实地位——从法律解释的基本法理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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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曙 宋泽鉴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1-85,共5页
刑法学界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起着总制约作用,其实这只是表面化的共识。法律解释的基本性质是:从作为载体的法律文本“重构”作为规则的“法律”。关于“什么是法律”之法理学才是法律解释过程中隐在的指导者与制约者。不同的... 刑法学界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起着总制约作用,其实这只是表面化的共识。法律解释的基本性质是:从作为载体的法律文本“重构”作为规则的“法律”。关于“什么是法律”之法理学才是法律解释过程中隐在的指导者与制约者。不同的法律观会引发不同的法律解释理论。刑法解释受制于“什么是刑法”之法理学认知,而非受制于罪刑法定之具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是“文本封闭原则”,而文本封闭的功能实现取决于具体的刑法解释理论。刑法解释学应当超越罪刑法定原则,回归到“什么是刑法”之法理学研究,并以之作为建构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 法理学 文本封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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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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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晓白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64-75,共12页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面依照受贿罪的处罚作为参考坐标轴进行调整,行贿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有其需要独立判断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三处修改,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其中,新增设的七种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为了减少实务上的争议,必须准确把握立法修改的精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解释与适用。充分运用本次立法修改为分层次处罚建构的“弹性”空间,推动行贿罪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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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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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4,共14页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法补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的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根据刑法宽容性,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刑罚不宜发动;从推定的行政违法中,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违法性只是判断刑事违法性有无的素材,对犯罪的认定还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应考虑保护法益、规范目的等方面;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也说明刑法与其他法域的违法性之间有“质”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认为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或刑法仅有定量功能,而必须从刑法不完整性出发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判断 体系解释 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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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刑法学课程思政改革探究 被引量:2
9
作者 马莹莹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24-128,共5页
立德树人是落实新时代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根本任务,全国各公安院校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阵地,更是要着重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培养优秀的预备役警官。文章从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重... 立德树人是落实新时代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根本任务,全国各公安院校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阵地,更是要着重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培养优秀的预备役警官。文章从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公安院校课程思政改革的现状出发,从逐渐提升教师自身的思政修为,注重实战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改进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等三个方面对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的思政改革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课程思政 思政修为 教学模式 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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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法益与构成要件的解释方法
10
作者 张开骏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8-163,共16页
个罪的法益与构成要件需要妥当解释,才能公正合理地适用。明确个罪的法益,有助于认清犯罪本质和处罚范围;以法益保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有助于划清处罚界限。个罪法益可从体系地位、罪状规定和比较法视角等确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个罪的法益与构成要件需要妥当解释,才能公正合理地适用。明确个罪的法益,有助于认清犯罪本质和处罚范围;以法益保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有助于划清处罚界限。个罪法益可从体系地位、罪状规定和比较法视角等确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权,而不是身心健康;高空抛物罪的法益是地面公共场所人们生活起居的安稳有序的状态,而不是公共安全。构成要件解释应坚持客观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在刑法文义的限制下,做合理的平义解释以及必要的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暴力”是广义的,“行驶中”是指发动机处于启动状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发生性关系”是指男性生殖器针对女性的侵入身体式的性行为,包括性交、肛交和口交;高空抛物罪的物品性质(属性、种类)不宜限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对象应限定为烈士。个罪的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做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品而使其从高空坠落,或者跳楼自杀,或者将他人从楼顶等高空推下等行为,均不符合高空抛物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构成要件 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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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学理诠释与实践面向
11
作者 钱日彤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7,共9页
近年来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存在“去经验化”的危险倾向,而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提出正是对深陷规范“泥潭”的教义学的补偏救弊。当前理论上对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批判建立在错误理解之上,因而不能成立。“将常识判断寓于法律解释”不仅... 近年来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存在“去经验化”的危险倾向,而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提出正是对深陷规范“泥潭”的教义学的补偏救弊。当前理论上对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批判建立在错误理解之上,因而不能成立。“将常识判断寓于法律解释”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也契合解释过程中的主、客观互构关系,更是满足了法教义学面向功能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合法性、合理性及合目的性构成了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在方法论意义上的三个实践向度,即要求解释结论不得超越实定法的有效范畴;从刑法文本到案件事实的涵摄过程不得悖离基本的逻辑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符合规范目的,并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 法律解释 公众认同 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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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12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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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野生动物”概念之偏离与修正
13
作者 杨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8-148,共11页
作为描述性构成要件,“野生动物”之概念因表明“实在的事实”的目的,其含义应当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因此在解释时应当取通常含义,即所谓“越是描述性的概念,其意思对公众就越理所当然”。然而,我国《刑法》上的“野生动物”概念已经偏离... 作为描述性构成要件,“野生动物”之概念因表明“实在的事实”的目的,其含义应当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因此在解释时应当取通常含义,即所谓“越是描述性的概念,其意思对公众就越理所当然”。然而,我国《刑法》上的“野生动物”概念已经偏离了“野生动物”的通常含义,并且在实务上进一步突破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内容,已象征着《刑法》涉野生动物犯罪从单一立法目的转向双重立法目的,即从保护野生动物,转向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并驱。而在不同的立法目的上,法条上的“野生动物”概念涵摄之内容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我国《刑法》出现了在同一个法条的不同条款中,对同一个概念作出了差异巨大的定义的现象,这一现象违背了刑法明确性之要求。为此,应当考虑结合相应的立法目的,对目前《刑法》上的“野生动物”用语进行修正,避免行文上的误解,保障刑法适用的准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文义解释 野生动物保护法 明确性原则 描述性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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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警察使用武力的刑法规制
14
作者 徐丹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3-52,共10页
我国目前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完备,局限于行政法规制,而缺失刑法规制。域外刑法对于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制,既有直接方式,也有间接方式,规制的内容涉及使用武力的主体以及警察使用武力的性质、原则、情形、刑事责任等多个方... 我国目前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完备,局限于行政法规制,而缺失刑法规制。域外刑法对于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制,既有直接方式,也有间接方式,规制的内容涉及使用武力的主体以及警察使用武力的性质、原则、情形、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刑法的规定,填补警察使用武力刑法规制的空白。在规制方式上,可以直接针对警察使用武力作出规定,在规制内容上,可以明确警察依法使用武力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独确定警察违法使用武力的罪名和刑事责任,但对使用武力的原则、情形和程序,宜交给行政法加以规制,从而形成一个内容完整、分工科学的警察使用武力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武力 警察执法 刑法规制 规制方式 规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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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的刑事一体化限制路径
15
作者 赵天琦 李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9-67,共9页
轻罪治理的惩治效果与复归效果同等重要。广义轻罪概念包含立法轻罪(典型与非典型)与司法轻罪。轻罪的刑事一体化治理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刑法内部的解释论限制机制;二是整体刑事法视野下,实体“严”到程序“宽”的过滤机制;三是统一法秩... 轻罪治理的惩治效果与复归效果同等重要。广义轻罪概念包含立法轻罪(典型与非典型)与司法轻罪。轻罪的刑事一体化治理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刑法内部的解释论限制机制;二是整体刑事法视野下,实体“严”到程序“宽”的过滤机制;三是统一法秩序内刑罚附随后果的轻缓化。立法轻罪的治理应坚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考虑规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区分规范保护目的,合理运用行刑衔接。基于恢复性司法观念,轻罪治理以发挥司法程序的教育规训功能为关键。在程序上相对不起诉的机制完善以赋予检察官更大的需罚性判断权为路径,并以综合施策构建多元非刑罚治理方式为条件。轻罪治理最终指向的是塑造、恢复行为人的规范认同意识,促使行为人顺利复归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保守性刑法解释 司法的特殊预防 规范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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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刑法教学中的应用探析
16
作者 谢立志 《成才之路》 2024年第3期65-68,共4页
案例教学法以实践性、情境性和互动性为特点,通过引入真实或模拟案例,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高校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能提升学生的参与度、知识应用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文章阐述高校刑法教学应用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以实践性、情境性和互动性为特点,通过引入真实或模拟案例,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高校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能提升学生的参与度、知识应用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文章阐述高校刑法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理和特点,探讨案例教学法对高校刑法教学的影响,指出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策略主要有案例选择与准备、案例引入与分析、小组讨论与角色扮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案例教学法 刑法教学 知识应用 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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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刑事诉讼应用型实践课堂教学改革探研
17
作者 温云云 范嘉 《成才之路》 2024年第5期113-116,共4页
高校刑事诉讼应用型实践课堂教学改革是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前提,是高校实现内涵式发展、推动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发展路径,也是满足新时代人才发展需求的基本路径。目前,高校“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偏重理论知识的浅... 高校刑事诉讼应用型实践课堂教学改革是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前提,是高校实现内涵式发展、推动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发展路径,也是满足新时代人才发展需求的基本路径。目前,高校“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偏重理论知识的浅层次解释、知识输出方式过于单一、考核方式过于固化等问题。基于此,高校要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实现专业教学与职业需求、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实践教学 应用型 案例思维 教学理念 教学内容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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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的辨析 被引量:4
18
作者 刘宪权 许浩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87-96,共10页
刑法解释限度存在理论争议和实践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理论层面,关于刑法解释限度存在可能文义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犯罪定型说、语义与规范意义相互调适说等不同观点。相关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理想化、难以把握等问题。法律文本的开... 刑法解释限度存在理论争议和实践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理论层面,关于刑法解释限度存在可能文义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犯罪定型说、语义与规范意义相互调适说等不同观点。相关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理想化、难以把握等问题。法律文本的开放性使得可能文义说基本不可能为刑法解释划定边界,国民对刑法规范的预测与刑法规范实际含义间的距离也使国民预测可能性说显得过于理想化,犯罪定型说仅适用于构成要件解释且有同义反复之嫌,语义与规范意义相互调适说则存在较为含混难以把握的问题。刑法解释的限度实际上在于法律共同体的共识,共识认为没有越界的,即使超越了可能文义,也在解释允许的限度之内;共识认为已经越界的,就应当认为已经超越了解释允许的限度。实践层面,数字和网络时代给刑法解释限度的认定带来了很多新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在刑法解释限度的共识标准下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限度 法律共同体 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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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生成方式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
19
作者 牟军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60-168,共9页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不尽人意,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生成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以司法规范为主导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该证据规则的不稳定、排除价值取向和标准的多元、排除规则的前后矛盾,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和扩张...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不尽人意,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生成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以司法规范为主导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该证据规则的不稳定、排除价值取向和标准的多元、排除规则的前后矛盾,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和扩张等结构性困境,并由此产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建构的若干缺陷: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欠缺;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标准和尺度仍为空白;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技术手段欠缺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结构性问题和自身体系中的缺陷,并非通过绝对的法典化立法方式就可解决,综合性而非单一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生成方式仍是较稳妥的选择,即采取以法典规范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准为基础,以司法解释的技术性规定和指导性案例具体情形例举相结合的规范模式较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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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基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之分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张建伟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55-168,共14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造成重新审判适用的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二者关系的疑惑,甚至造成正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其仍在服刑的实践困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程序价值,是为被判决人提供了针对不利于自己的再审改判的上诉机会。这种上诉机会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增加撤销原判、交付一审的制度,并限定为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情形;二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情形,设置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的特别上诉程序,由此彰显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独立性,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具有合理精神内核的司法实践的法定化问题,实现这种司法中变通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解释 实践合理性 直接审理对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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