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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被引量:1
1
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5,共16页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经济刑法 数字经济刑法 犯罪客体 安全 发展 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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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2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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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语境下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
3
作者 李学良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9-96,共8页
被害人承诺被认为是一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承担了这一角色,阻断了正当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但专断医疗行为是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治疗行为,该行为不具有适法性... 被害人承诺被认为是一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承担了这一角色,阻断了正当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但专断医疗行为是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治疗行为,该行为不具有适法性。从规范评价的角度专断医疗行为确实为法秩序所认可的正当行为,但从事实层面出发专断医疗行为是医护人员未取得患者同意施加的伤害他人身体的存有故意的行为,专断医疗行为结果的正当、合理并不能够改变其行为性质的非法性。事实上,医疗行为本身是一个“被评价过”的规范概念,其内涵是经患者同意的治疗行为,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是相对立的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断医疗行为 刑法评价 知情同意 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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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1
4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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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基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之分析 被引量:1
5
作者 张建伟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155-168,共14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造成重新审判适用的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二者关系的疑惑,甚至造成正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其仍在服刑的实践困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程序价值,是为被判决人提供了针对不利于自己的再审改判的上诉机会。这种上诉机会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增加撤销原判、交付一审的制度,并限定为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情形;二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情形,设置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的特别上诉程序,由此彰显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独立性,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具有合理精神内核的司法实践的法定化问题,实现这种司法中变通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解释 实践合理性 直接审理对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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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客观性的界定与实现
6
作者 田杜国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8,共8页
司法实践过程中,刑法解释始终以追求客观性的实现为首要任务。就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内涵而言,当下学界业已形成了“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论断。从刑法解释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来看,“多元论”相比“一元论”更具有合理性。刑法解释客观... 司法实践过程中,刑法解释始终以追求客观性的实现为首要任务。就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内涵而言,当下学界业已形成了“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论断。从刑法解释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来看,“多元论”相比“一元论”更具有合理性。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在刑法规范、价值评判和刑法解释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困境,因此,应从这些方面探求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客观性 一元论 多元论 实现困境 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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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沟通维度 被引量:4
7
作者 秦长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91-101,共11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罪的保护法益,充分发挥法益的各项机能,能够有效促进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科学化。通过将该罪法益的价值面理解为“保障公民的出行自由与安全”,将该罪法益的存在面限定至“交通领域中的信赖利益”,能够在司法论维度确立该罪“暴力行为”与“抢控行为”刑法归责的依据,在立法论维度反思该罪驾驶人员规制条款在行为类型与刑罚设置上存在的纰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客观归责 集体法益 刑事立法 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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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2
8
作者 邹玉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1-129,共9页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境中则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此种“二元标准”现象是由监管理念之差异以及特定概念之泛化导致的。可从两方面化解:在解释论层面,本罪保护的是一种特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即禁止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集资的交易规则。若一般集资行为不具有保本属性,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在立法论层面,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修订滞后的规范内容。应根据不同集资形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明确其中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利率限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价差异 保本付息 监管理念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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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民法权利实证化及其刑法评价——兼论新型民法实证权利的刑法法益化路径
9
作者 郑颖 杜嘉雯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57-64,共8页
《民法典》规定了诸多新型权利,“法益”概念是新型权利刑法保护的连接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坚持相对“民法从属性”。新型权利被“法益”概念评价的路径可以分为形式路径和实质路径,前者是选取已经... 《民法典》规定了诸多新型权利,“法益”概念是新型权利刑法保护的连接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坚持相对“民法从属性”。新型权利被“法益”概念评价的路径可以分为形式路径和实质路径,前者是选取已经被确证的新型权利重要的侧面进行保护,后者则是一种彻底的从头思考之方式,对于新型权利的刑法评价应当坚持形式路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方式并不影响刑法财产犯罪不予规制各类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方式虽然对目前的刑法评价不具影响,但应当注意与人格属性相关的财产权;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方式,刑法不应当注重权利概念之争,而是其符合财产之内核的侧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权利 《民法典》 法益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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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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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立场选择和理论纠偏
11
作者 李阜蒙 储陈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1期75-79,共5页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引入规范性的评价要素,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解决对复杂因果关系结果归属的认定问题。但当前我国司法裁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杂乱无序、见仁见智现象,原因在于众多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将本属于...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引入规范性的评价要素,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解决对复杂因果关系结果归属的认定问题。但当前我国司法裁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杂乱无序、见仁见智现象,原因在于众多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将本属于规范上责任划分的领域提前到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讨论,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相对化、模糊化。在因果关联明晰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回归事实判断,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在事实不清时,应当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将规范判断先于事实判断、规范判断代替事实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因果关系 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 事实判断 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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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域下我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功能属性与制度完善
12
作者 李文凯 兰迪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8-85,共8页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分为合规型监督制与执法型监督制。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执法型监督制较为相似,不具有合规型监督制的独有功能。将我国第三方机制定位于执法型监督制,符合我国实际与现实需要。基于执法型监督制的特...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分为合规型监督制与执法型监督制。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执法型监督制较为相似,不具有合规型监督制的独有功能。将我国第三方机制定位于执法型监督制,符合我国实际与现实需要。基于执法型监督制的特点,我国第三方机制的独立性仅指第三方组织与涉案企业之间保持独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对象是专项企业合规整改,应尽快出台涉企犯罪合规标准。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自主纠正不信任的结果,合规监管费用由涉案企业承担。为避免第三方组织与涉案企业之间形成对抗,应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执法型监督制 合规型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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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程序依附性要素
13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应结合不同罪状中的具体表述分别加以探究,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处罚条件说无法契合程序依附性要素的特殊性,不能合理解决该要素所面临的问题,应支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对于程序依附性要素的认定,应侧重考察该要素的规范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能够起到协助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不法的实质作用,就可认为该程序性限制得到满足,若行为人拒不悔改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就可对其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依附性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刑行衔接机制 规范目的 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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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意转化
14
作者 马荣春 田玉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5期38-52,共15页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在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具有同质或包容关系。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按时空标准可划分出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之间的犯意转化,而同一行为对象上的犯意转化和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犯意转化也可归属于犯意转化在时空标准下的一种具体划分。在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只具有包容关系。采用时空同一性和法益同质(包容)性相结合的标准,可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换予以甄别。但在行为对象转换的场合,法益专属性不影响行为对象转换“可能”形成犯意转化。最终,真正符合刑法法理,能够得到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高度支撑,且得到运动刑法观提升的犯意转化,其责任方案应是“从新意方案”,但“从新意方案”对犯意转化的“犯意降低者”有着“犯意自觉降低”的无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意转化 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换 刑法基本原则 从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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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性质展开
15
作者 马荣春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63-75,共13页
刑法的目标性应该形成“保障权利优先”的内容结构,其具有对刑法价值性等的蕴含性与超越性。与其目标性相对应,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保护手段的严厉性和谦抑性这三个特质。对刑法的结构性可作出形式与内容两个层面的把... 刑法的目标性应该形成“保障权利优先”的内容结构,其具有对刑法价值性等的蕴含性与超越性。与其目标性相对应,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保护手段的严厉性和谦抑性这三个特质。对刑法的结构性可作出形式与内容两个层面的把握。在甄别以往的刑法分类之后,刑法的形式分类与实质分类可以形成新的内容。从目标性到特质性再到结构性与分类性,刑法所得到的是一种“性体系”的展开,且此“性体系”向我们展示了刑法的本体论、价值论与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目标性 特质性 结构性 分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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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illegality and the theory of anti-value acts (Handlungsunwert):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standpoi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被引量:1
16
作者 Zhou Guangqua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09年第3期25-40,共16页
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 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规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是合理的理论。根据这种违法性论,违法性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法益侵害只是决定“行为性质”的要素;刑法不是单纯为了弥补损害,而要着眼于让国民养成规范意识,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当代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点来建构,以回应社会需要,促进公众的规范认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论 评价基准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刑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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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行为对象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解释
17
作者 陈雅儒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第5期88-100,共13页
刑法以修正案形式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予以肯定,形成了民行刑三维规范交错规制的部门法周延保障局面,对风险社会中生物安全隐患予以规范化预防与应对。但学界就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仍存争议,不仅关涉规范适用的正当... 刑法以修正案形式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予以肯定,形成了民行刑三维规范交错规制的部门法周延保障局面,对风险社会中生物安全隐患予以规范化预防与应对。但学界就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仍存争议,不仅关涉规范适用的正当性命题,影响生物安全刑事法网保护范畴的划定,且对法秩序统一性框架下的刑行衔接提出新挑战。作为典型法定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行为对象应与前置法意蕴保持规范协调性。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系风险社会中预防性刑法的不当扩张,悖于形式违法阶段类型化走私行为的应然内涵与外延设定。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治理,基于对生物安全法益的前瞻性保障,在法益保护早期化视域下,刑法更应恪守谦抑性,把握走私罪的犯罪属性,界分规范保护目的与保护法益,对人类遗传资源予以分级、分类规制,厘清刑事处罚的程度与边界,以刑事治理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走私犯罪 生物安全 积极预防刑法观 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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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18
作者 王延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4-5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罪量 客观超过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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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论纲 被引量:17
19
作者 舒洪水 贾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2-31,共10页
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应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规范司法解释并发挥其优势。刑法的解释应不限于探寻立法原意,应在阐发立法意蕴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弥补刑法文本滞后性的缺陷。我国的刑法解释应顺应... 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应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规范司法解释并发挥其优势。刑法的解释应不限于探寻立法原意,应在阐发立法意蕴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弥补刑法文本滞后性的缺陷。我国的刑法解释应顺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不断反映变化中的国民之意志,进而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结合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批判 主观解释论 客观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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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 被引量:8
20
作者 冯军 王成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2-25,共4页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刑法解释之"客观说"在我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即在解释刑法时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人权保障优先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目标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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