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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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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清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6期96-105,共10页
基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执行登记于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往往因股权代持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此类案件基于对涉及隐名股东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相互冲突利益之衡量,融入具有主观性的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等价值判断;为统... 基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执行登记于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往往因股权代持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此类案件基于对涉及隐名股东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相互冲突利益之衡量,融入具有主观性的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等价值判断;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回归法教义学框架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应有制度逻辑基础,即登记在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是否系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并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下形成裁判思维。因此,应明确法院裁判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财产权归属,而非股权归属;在隐名股东因遭到执行债务人反对而对其提起确权诉讼时,应适用诉的合并制度解决隐名股东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制度逻辑 价值判断 隐名股东 财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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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财产执行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以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的当事人构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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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交大法学》 2023年第6期49-62,共14页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原则上应以被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并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其他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应以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除非出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等特殊情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检察机关通常无须现实参加执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排除执行请求 申请执行人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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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被引量:3
3
作者 李先伟 《政法论丛》 2011年第1期118-124,共7页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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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代位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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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昌亮 王颖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33-39,共7页
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相互间经济交往日益复杂,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从而导致诸如三角债、执行难等问题的出现,代位执行制度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为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公... 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相互间经济交往日益复杂,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从而导致诸如三角债、执行难等问题的出现,代位执行制度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为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模式。但该制度在理论上对其特征、性质及一些相关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执行 代位权 保障性执行措施 第三人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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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1
5
作者 顾建清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对案外人的救济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或诉讼,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体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 我国《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对案外人的救济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或诉讼,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体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仅是初步的审查处理,如果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赋予其进一步的救济手段,即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实质上仍为确认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案外人异议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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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结果对本案民事执行的效力及处置原则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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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6-47,共12页
另案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另案裁判、调解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这种另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之权属问题,因此,主张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往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 另案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另案裁判、调解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这种另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之权属问题,因此,主张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往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达到排除本案执行的目的。在法理上,另案处理结果对执行标的权属认定只能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本案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的本案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对执行异议理由的认可判决才具有排斥本案执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另案处理结果 执行根据 判决效力 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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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置、合并与转向:程序关系之维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被引量:14
7
作者 韩波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5-35,共11页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置 合并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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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事后程序保障模式 被引量:2
8
作者 张兴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33-142,175-176,共10页
随着判决效力逐渐向外扩张、不诚信诉讼行为日渐增多,基于民事诉讼法实体目的与程序目的兼顾的要求,对于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没有参与原诉讼程序、利益又受前诉判决效力所及的案外第三人,赋予其有效的事后救济程序以弥补事前程序利... 随着判决效力逐渐向外扩张、不诚信诉讼行为日渐增多,基于民事诉讼法实体目的与程序目的兼顾的要求,对于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没有参与原诉讼程序、利益又受前诉判决效力所及的案外第三人,赋予其有效的事后救济程序以弥补事前程序利益保障的欠缺日益具有了正当性、必要性与迫切性。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种模式选择,无论是从立法理念、适用主体、诉讼事由等方面来看,亦或是从对管辖、判决效力的兼顾性来讲,是权衡了"再审"模式、"另行起诉"模式之后做出的,目前最为恰当的一种第三人事后程序救济方式。在要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向程序保障进一步深化的同时,这一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关涉第三人程序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亟待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以免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效力 第三人利益保护 再审程序 执行异议 案外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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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 被引量:286
9
作者 纪海龙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2-91,共20页
符号层面的数据文件应当与内容层面的数据信息严格区分。数据文件是信息的表现形式,而数据信息则是数据文件蕴含的信息内容。在经济属性上,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对于数据文件中蕴含的信息,不必一般性地设定绝对权。在现行法下数据文... 符号层面的数据文件应当与内容层面的数据信息严格区分。数据文件是信息的表现形式,而数据信息则是数据文件蕴含的信息内容。在经济属性上,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对于数据文件中蕴含的信息,不必一般性地设定绝对权。在现行法下数据文件以及数据信息所负载的利益受到若干制度的保护,但都有其局限。数据文件是物理的存在,虽然可被人控制但无法被人的肉眼观察(无形)。基于数据文件可被界分和控制以及可以很方便地和存储载体相分离的特点,数据文件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尤其是基于占有法、破产法、强制执行法等方面的理由,应在数据文件上设定绝对权即数据文件所有权。数据文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人为交易观念视角下的数据文件制造者。数据文件所有权的权能和保护与其他绝对权类似但也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文件所有权 个人信息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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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被引量:8
10
作者 黄忠顺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32-145,共14页
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 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济。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丧失导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丧失法定管辖权的,应当保护被告的管辖利益。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案外人权益遭受强制执行的现实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消除该威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例外认可案外人预防性排除执行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利益 排除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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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交付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程序研究 被引量:3
11
作者 黄忠顺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2-147,共16页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之交付执行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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