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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ntenary of the CPC: Leading the Times by Grasping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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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 Fuzhan 《China Economist》 2021年第6期2-25,共24页
Discussions on grasping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ake a fundamental theoretical position in the scientific system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Xi J... Discussions on grasping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ake a fundamental theoretical position in the scientific system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Xi Jinping’s important statements have systematically answered such questions as what type of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should be followed,how did the Party follow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its centennial history,and how should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be followed in a new era.The birth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the victory of China’s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unveiling of a new era for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all the results of grasping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Over the past century,the Party has followed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tinuously advanced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on the basis of adhering to the unification between truth and values.In pursuit of“putting people first,”the Party has courageously been reforming itself and made relentless progress in the great endeavor of Party building.History shows that a keen appreciation of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sign of political maturity for a proletarian party.Only by applying Marxism according to current times and conditions will we keep abreast with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We should establish a broader concept of history and identify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from the interactions and linkag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rest of the world.We must recognize and promote the outstanding role of great leaders in steering the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laws and trend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 centenary development laws of history TR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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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数据质量合规与企业寻租监管——演化博弈视角下第三方核查监管制度的完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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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 王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92,共18页
保证碳数据质量合规是碳数据二元功能发挥的前提。但现行碳数据质量合规第三方核查监管制度(下称监管制度)对企业碳数据造假寻租行为的监管乏力。构建由监管部门、企业与核查机构共同参与的演化博弈系统,利用数理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模... 保证碳数据质量合规是碳数据二元功能发挥的前提。但现行碳数据质量合规第三方核查监管制度(下称监管制度)对企业碳数据造假寻租行为的监管乏力。构建由监管部门、企业与核查机构共同参与的演化博弈系统,利用数理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模型推导和数值仿真,探究关键因素变动对博弈系统演化稳定状态跃迁的影响与启示,可在厘清博弈主体行为逻辑的基础上探究匡补现行监管制度缺损的方案。研究发现:(1)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复杂性,且监管部门客观监管能力的提高需和其他关键参数协同作用才能显著提升演化速度;(2)“寻租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行为选择相互影响且具有一致性;(3)利用法律的利导性功能可弥补“数据利他主义”不能提振企业“报告合规碳数据”意愿的不足,但需满足一定的量化约束条件以保证博弈系统稳定性;(4)企业与核查机构的行为选择具有明显的成本遵循特征,寻租成本、碳数据造价成本、违规核查成本等是影响博弈系统演化稳定状态跃迁的关键因素。锚定碳数据质量合规目标,可从提升合规动力、提高监管能力和增大造假压力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现行监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数据 第三方核查机构 寻租 演化博弈 法律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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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ivate Law”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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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奚若晨 张翔 LIU Zhao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1期109-133,共25页
The Qi Yuling case is a crucial juncture in the study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ivate law” in China, yet relevant research is underpinned on two clues. The first is that the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constitut... The Qi Yuling case is a crucial juncture in the study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ivate law” in China, yet relevant research is underpinned on two clues. The first is that the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private law” worldwide provides knowledge resources and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scholars in China;the second is the understanding and exploration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since the 1980s. Among them, such concepts as “the Constitution has direct legal effect” and “the Constitution needs to be implemented by the people” could have directly affected the Qi Yuling case. Focusing on such topics as the case of Qi Yuling,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ways and scope for inclu ding fundamental rights in private law based on their experience abroad. They also looked into specific issues, covering how fundamental rights affect civil acts and the private law effects fundamental rights like personality rights, equali ty rights,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new era, “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ivate law” is still a field with great potential in both practice and theor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effect against a third party the case of Qi Yuling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Civil Cod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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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自动监控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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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绘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8-62,83,共16页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中自动监控方式是广泛应用的新模式,也是环境行政监管与执法的未来趋势,但目前无论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范都片段化且不统一。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背景下,亟须围绕该法第41条“电子技术...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中自动监控方式是广泛应用的新模式,也是环境行政监管与执法的未来趋势,但目前无论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范都片段化且不统一。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背景下,亟须围绕该法第41条“电子技术监控”条款生成统一系统的环境非现场行政执法规范。环境自动化监控从主体、程序、证据、处罚四方面给行政处罚带来新的变革:首先,主体上,新的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产生,带来新的第三方执法义务等共治问题。其次,程序上,行政执法流程相比人工时代需要再造,以保障行政相关方的权利。第三,证据上,“数据失真”与自动监控时代执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使得人工“双审”成为要件。第四,罚责上,需做到甄别三种自动监控数据属于违法,并在海量的自动监控数据中降低执法强度。在新的环境自动监测时代,主体、程序、证据、处罚都要考虑行政相对方——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再平衡。此外,上述结论往往也适用于我国自动化行政执法的许多共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自动化执法 第三方服务机构 数据失真 非现场执法程序 执法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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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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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征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3-47,共15页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行为 法律行为 事物本质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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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的涵义与正当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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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帅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3期18-30,共13页
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即“纪严于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理念创新。“纪严于法”是一个比较性用语,涉及比较主体与比较标准两个方面。在比... 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即“纪严于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理念创新。“纪严于法”是一个比较性用语,涉及比较主体与比较标准两个方面。在比较主体方面,包括规范层面的比较主体和约束对象层面的比较主体。其中,规范层面的比较主体是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约束对象层面的比较主体根据系统标准和地位相称标准则分别是党员与普通公民、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与领导干部。在比较标准层面,纪严于法包含调整对象的比较、行为模式的比较、惩戒起点的比较和追责时效的比较。“纪严于法”的正当性要根据约束对象层面比较主体的不同来分别探讨其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严于法 党的纪律 国家法律 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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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党内法规的治理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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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震 刘栋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6-227,共12页
建设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是必然要求,其中环境法治不可或缺。中国式的环境法治必然要重视党内法规的特殊法治和治理功能。可从着力发挥党内法规在环境法治中的特殊作用、统筹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的规范功能、... 建设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是必然要求,其中环境法治不可或缺。中国式的环境法治必然要重视党内法规的特殊法治和治理功能。可从着力发挥党内法规在环境法治中的特殊作用、统筹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的规范功能、推动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文明三方面,揭示出环境党内法规所秉持环境系统观、环境效能观、环境文明观的政理法理。环境党内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环境党内法规所承载上述治理逻辑的规范样态,不仅包括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严格形式要件的狭义党内法规,也包括引领环境法治发展的环境政策、起到监督保障等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从环境党内法规的政治功能和规范效力来讲,将以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为主要载体的环境政策视为广义的环境党内法规,符合新形势下环境党内法规体系构筑的核心要义。从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情况看,起到监督保障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成为了主力军,但其数量庞杂又单线作战的实践困境使其亟需完善以形成治理合力。因此,应进一步探讨党的环境政策和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向狭义党内法规的有机转化,使狭义的环境党内法规成为环境党内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广义视阈下的环境党内法规,在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发挥着规范、治理与重塑的制度功能。环境党内法规通过将党的不成文的环境文明提炼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形态,从而使其获得长远的效能力和长期的执行力。环境党内法规通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赋能,从而全面发挥其环境治理的政治效能、预防效能和发展效能。环境党内法规以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政治结构为环境文明奠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理念为环境文明铸魂、以党规国法共治为保障的外部制度为环境文明塑形,使其实质上具备了打造人类环境文明新形态的重塑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完备的环境党内法规体系对上述功能的系统发挥尤为重要,因此,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党内法规,还有待进一步体系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党内法规 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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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及其对《仲裁法》修订的启示 被引量:1
8
作者 吴一鸣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6-67,共12页
香港《2017年仲裁及调解(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的颁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化扫除了障碍,《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则详细规定了出资第三方所需遵从的常规和标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香港地区依循的是轻度规管的路线。从内容上... 香港《2017年仲裁及调解(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的颁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化扫除了障碍,《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则详细规定了出资第三方所需遵从的常规和标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香港地区依循的是轻度规管的路线。从内容上来看,相关规定较为全面,更好地保护了受资助方的利益,保障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香港地区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立法者也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分的空间。这些都对中国内地具有借鉴与启示作用。鉴于已出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践,在《仲裁法》的修订中应当借鉴香港地区分阶段规管的思路,在立法上明确承认其合法地位,日后通过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对其予以具体化和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 国际商事仲裁 资助条例 实务守则 《仲裁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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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党内法规保留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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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唐成余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21,共10页
党内法规保留是将法律保留相关原理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有关党内事务制定权配置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背景下,党内法规保留应以法治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视角。基于与法律保留的功能比较,党内法规保... 党内法规保留是将法律保留相关原理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有关党内事务制定权配置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背景下,党内法规保留应以法治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视角。基于与法律保留的功能比较,党内法规保留具有统制、区分、整合、保障等功能。在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当前党内法规保留制度存在明显结构缺陷。可以从重塑党内法规保留的结构理念、重新阐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保留对象、建立相对保留制度、单列党章保留事项、对中央党内法规绝对保留事项进行内涵解读等方面进行结构重塑与完善。此外,在党内法规保留的保留标准上,应确立面向从严治党的重要事项保留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保留 法治规范体系 法律保留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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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党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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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叶中 熊娜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108-119,共12页
党章以一种从根本上体现中国共产党国家建设观念的方式,为中国式现代化构建逻辑完整的规范链条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党章通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现代化道路的同构共进、表达党领导国家发展的价值理性、坚持系统均衡的发展理念,集... 党章以一种从根本上体现中国共产党国家建设观念的方式,为中国式现代化构建逻辑完整的规范链条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党章通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现代化道路的同构共进、表达党领导国家发展的价值理性、坚持系统均衡的发展理念,集中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愿景。党章中的发展原则规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范、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外交规范等,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本质要求相呼应。以相关理念内容为基础,党章主要通过对规范体系的统领与指引、对治理体系的塑造与影响,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在党的领导下扎实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党章 中国共产党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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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党法规制研究——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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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公共治理研究》 2024年第4期73-84,共12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党法规制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法源包括党内基本法、党内一般法、党内综合法和党内专项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类型有请托说情式、要求私下接触式、授意属下施压式、要求汇报式、出面...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党法规制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法源包括党内基本法、党内一般法、党内综合法和党内专项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类型有请托说情式、要求私下接触式、授意属下施压式、要求汇报式、出面协调式和其他形式。党法规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能够体现党支持司法、党法周延、党依法执政和弘扬法治思维等法治价值。因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党法规制应当作出司法让渡、司法工作痕迹化、司法干预予以报告、司法干预责任化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要在立法位阶、规制主体、行为的针对性和制裁的时效性方面完善党法规制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干预司法 插手案件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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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的党内法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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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芹 耿世铭 《长白学刊》 2024年第4期75-87,共13页
归口协调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执政党对政府和其他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的领导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分类治理机制。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制度举措,是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 归口协调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执政党对政府和其他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的领导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分类治理机制。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制度举措,是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中并未将归口管理列为正式制度单独予以规定,归口管理作为新时代具有创制意义的党政机构改革模式,尚处于发展期和磨合期,仍然需要结合改革实践不断调试、完善与发展。其不仅涉及党的组织对政府组织和其他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的多重领导关系和管理关系,更涉及党的组织工作层次的合理划分以及工作机制的分类推进等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现阶段,党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虽不具备通过制定专门党内法规进行统一规范的立规条件,但应当以《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的修订工作为契机,在明确党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度内涵的基础上,本着规范主体、规范行为的原则,完善归口管理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为其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打好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党的工作机关 党的职能部门 归口领导 归口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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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法”字及其语义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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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纪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5-55,共11页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出现130个“法”字,从语言学、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其分布状态、出现频次、组词形式等所表达的政策信息却不尽相同。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中“法...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出现130个“法”字,从语言学、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其分布状态、出现频次、组词形式等所表达的政策信息却不尽相同。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中“法”字出现的规律和特征可以看出,一些重要法律术语或法治熟语在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缺失可能具有一定政策解读上的意义。从语言学现象的角度对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规定的深度解读,这种全新的解读方法对于准确把握《决定》起草目的,全面和系统地领悟《决定》精神实质具有很好的学术启发价值和实践引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法治 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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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党委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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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克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0-40,共11页
党委职能部门是党的工作机关的一种重要组织类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基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系统分析党委职能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机构定位、职能作用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发现,党委职能部门负责... 党委职能部门是党的工作机关的一种重要组织类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基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系统分析党委职能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机构定位、职能作用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发现,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工作,机构设置上兼具职能型组织和协调型组织双重特点。党委职能部门履行所在工作领域的宏观管理职责和具体管理职责,归口领导管理本系统本领域有职责联系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当前,党委职能部门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职责配置不尽合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归口领导管理职责边界未厘清,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数量过多、效能不高等问题。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导向,党委职能部门要合理配置宏观管理和具体管理职能,全面完整履行被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提升归口领导管理制度化水平,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党委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职能配置 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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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数据信托的生成逻辑、困境检视及优化路径
15
作者 曹泮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3-130,共18页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新经济形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信托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管理机制,其对于破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推动数据...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新经济形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信托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管理机制,其对于破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内在的生成逻辑。我国的数据信托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功能定位模糊、信托财产法律属性不明、信托当事人确定困难等诸多困境,严重制约了数据信托的探索和发展。应立足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实践需要和现行信托法律制度,秉持以数据财产转移为基础的数据财产管理之功能定位,明确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厘清数据信托当事人,构建中国式数据信托法律制度,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财产管理 数据财产权 信托当事人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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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的领导观
16
作者 钱弘道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31-46,共16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一系列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的领导观。逻辑自洽性、历史必然性、自我革命性是党领导法治的三大理论和实践依据。逻辑自洽性反映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自洽、党的领导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一系列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的领导观。逻辑自洽性、历史必然性、自我革命性是党领导法治的三大理论和实践依据。逻辑自洽性反映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自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自洽、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相区别的制度逻辑自洽。历史必然性意味着历史选择党领导法治的必然性、人民选择党领导法治的必然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规律性。自我革命性表现为通过依法治国践行初心使命、通过依法治国实现自我修复、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与时俱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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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变迁逻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
17
作者 陈红梅 李娟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AS CSSCI 2024年第2期58-69,共12页
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党内问责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发展期、曲折发展期、恢复发展期、全面发展期的百年求索之路。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党内问责制度的变迁是宏观环境、政治变量、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相... 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党内问责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发展期、曲折发展期、恢复发展期、全面发展期的百年求索之路。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党内问责制度的变迁是宏观环境、政治变量、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相互作用的结果。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党内问责制度的变迁,从严治党的政策理念等政治变量推动着党内问责制度的完善,关键节点决定了党内问责制度的走向,路径依赖使得党内问责制度不断强化。总体而言,党内问责制度的演变呈现出体系化、法治化的鲜明特征,展现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以抓住“关键少数”为指引、以全覆盖监督为途径的历史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缩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问责 制度变迁 法治化 路径依赖 历史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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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规律”的高度深刻把握“五个必由之路”
18
作者 陈芳 《甘肃理论学刊》 2024年第1期21-29,共9页
“五个必由之路”是中国共产党在遵循历史规律基础上对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做出的科学研判,是我们党掌握历史主动、推进复兴伟业的“核心密码”,升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五个必由之路”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相契合,不... “五个必由之路”是中国共产党在遵循历史规律基础上对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做出的科学研判,是我们党掌握历史主动、推进复兴伟业的“核心密码”,升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五个必由之路”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相契合,不仅深刻拓展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而且在顺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下,为人类文明多样性提供了一个鲜活样本。在“三大规律”中深刻把握“五个必由之路”,是学习领会其逻辑内涵与核心要义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五个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 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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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执政权的复合逻辑
19
作者 蒋银华 《法治社会》 2024年第5期1-15,共15页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立足于与传统执政权力视角有别的法理逻辑,执政权可视为认知和解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元概念,包含权利、权力和权威三重复合要素。作为法学概念的执政权,正当性基础来自事实性权威、规范性权力和价值性权利。...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立足于与传统执政权力视角有别的法理逻辑,执政权可视为认知和解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元概念,包含权利、权力和权威三重复合要素。作为法学概念的执政权,正当性基础来自事实性权威、规范性权力和价值性权利。以此为基础,执政权相应的义务要求,与“权利—权力”“权利—权威”“权力—权威”的复合逻辑一道,共同型构了执政权的复合性法治逻辑,并通过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理念、规范、实践层面的勾连,嵌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化表达之中,最终得以建立起全新的执政权法治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政权 依法执政 中国式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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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20
作者 潘运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意定限制 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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