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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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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生 白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1-48,共28页
我国目前推行的员额制改革将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比例确定为不得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从实施状况来看,这一比例过低,导致法官、检察官流失迅速加剧,办案压力大幅上升,并可能导致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异化。从当今世界主要... 我国目前推行的员额制改革将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比例确定为不得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从实施状况来看,这一比例过低,导致法官、检察官流失迅速加剧,办案压力大幅上升,并可能导致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异化。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法官、检察官人口比来看,我国处于中间略偏上的位置。由于社会主义或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官、检察官人口比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而我国同时兼具这两者,因此法官、检察官人口比不宜过低。从法官人均办案数来看,中国似乎比较低,但实际上,这是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诉讼分流机制、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法官的行政负担等因素不同;就法官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人均办案数而言,我国与其他国家大体持平。因此,我国有必要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区分不同地区、类型、级别的法院,确定不同的员额比例;强化配套制度的建设,扩大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员额制改革 限度法官 检察官人口比 人均办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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