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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汶川地震后搜救财产的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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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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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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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08年第7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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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07年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重点科普课题"物权法走进百姓生活"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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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5.12汶川地震后搜救出了大量的财产,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应定性为遗失物,适用遗失物拾得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拾得人负有通知或送交、妥善保管、返还义务,鉴于震后遗失物繁多,遗失人广泛,身份确认困难,搜救财产应交给所在地公安等政府部门统一汇总、查找遗失人、组织认领为宜,返还遗失物时应免除灾民的必要费用偿还义务。对于被确认为遇难者的物品,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失踪者的物品交由其直系亲属领取;无法确定遗失人的,同时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又无人认领的财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在被转让情况下又有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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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汶川地震
遗失物
遗失人
拾得人
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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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enchuan earthquake
a lost-and-found object
the right holder of the lost object
the person who finds the lost object
property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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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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